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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 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宗賢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各5 罪、2 罪),經先

後判處同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01月17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依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除附表一編號2 罪刑

外,均屬施用毒品犯行及毒癮者對毒品之成癮性與依賴性)、各罪犯行時間、施用毒品罪之法定刑與強制戒治法定期間、其先前施用毒品罪刑執行狀況,基於勒戒治療觀點,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一: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寄藏贓物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第10條第1 項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條第1 項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 ││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 │ │折算1 日 │ │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106.09.25 │106.05.06 │106.11.26 │106.11.26 │107.03.27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3137│106 年度偵字第19032 │107 年度毒偵字第159 │107 年度毒偵字第159 │107 年度毒偵字第1550││ │號 │號 │號 │號 │號 │├─┬──┼──────────┼──────────┼──────────┼──────────┼──────────┤│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378號│107 年度易字第180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2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2號 │107 年度訴字第811號 ││實├──┼──────────┼──────────┼──────────┼──────────┼──────────┤│審│判決│107.01.30 │107.04.12 │107.03.12 │107.03.12 │107.08.27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2292│107 年度上易字第470 │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號 │號 │ │ │ ││ ├──┼──────────┼──────────┼──────────┼──────────┼──────────┤│ │確定│107.06.07 │107.07.16 │107.06.28 │107.06.28 │107.09.17 ││ │日期│ │ │ │ │ │└─┴──┴──────────┴──────────┴──────────┴──────────┴──────────┘┌───────────────────────────────────────────────────────────┐│附表二: │├────┬──────────┬──────────┬────────────────────────────────┤│編 號 │一 │二 │(空白欄)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空白欄)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空白欄) ││ │條第1 項 │第10條第1 項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空白欄) │├────┼──────────┼──────────┼────────────────────────────────┤│犯罪日期│107.06.27 │107.08.14 │(空白欄)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空白欄) ││年度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072│107 年度毒偵字第2887│ ││ │號 │號 │ │├─┬──┼──────────┼──────────┼────────────────────────────────┤│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空白欄) ││後├──┼──────────┼──────────┼────────────────────────────────┤│事│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07號│107 年度訴字第1272號│(空白欄) ││實├──┼──────────┼──────────┼────────────────────────────────┤│審│判決│107.10.18 │107.11.14 │(空白欄)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空白欄)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空白欄) ││決├──┼──────────┼──────────┼────────────────────────────────┤│ │確定│107.11.12 │107.12.17 │(空白欄)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