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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國隆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國隆為將審判期日之錄影內容有關告訴人蔡俊盛當庭所陳述肢體表示內容,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本院交付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案件之106年8月23日審理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55號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判決並經聲請人即被告提起上訴。聲請人即被告就該案另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58號裁定依規定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至於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部分,經本院查詢結果,本院法庭錄影檔案因硬碟容量有限,錄影後約2、3個月就會被新檔案覆蓋,有卷附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時間為108年3月12日,距上開錄影時間(106年8月23日)已逾1年5月,本院尚無從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