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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吳秋燕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字第16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秋燕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併沒收犯罪所得80萬元確定在案。受刑人聲請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繳納,雖獲檢察官准予分6期繳納易科罰金,惟就犯罪所得部分,檢察官亦命受刑人分10期繳納,且須與易科罰金同時執行,並通知受刑人應於108年4月30日攜帶第一期罰金3萬元及犯罪所得8萬元(共計11萬元)到案執行,嗣受刑人具狀請求先執行易科罰金,之後再執行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惟為檢察官所不准,因受刑人以打零工為生,家境清寒,又罹患疾病,易科罰金總額高達18萬元,已使受刑人難以喘息,若同時執行犯罪所得之沒收,無異雪上加霜,將受刑人逼入絕境,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9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沒收追徵犯罪所得220萬元,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32號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併沒收追徵犯罪所得80萬元確定在案,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從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係實際宣示受刑人所受主刑、沒收裁判之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佳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