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偉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6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王偉臣犯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三「偽造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王偉臣自民國103年7、8月間某日起至104年6月18日止,在址設臺南市○區○○路○○○號之聚聯通訊有限公司(下稱聚聯公司)擔任店長,負責辦理通訊業務及保管店內週轉金,為從事業務之人。王偉臣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聚聯公司內,冒用如附表三「被冒用名義人」欄所示之人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三「偽造文書」欄所示之文書後,持向聚聯公司申請退佣金,而行使之,致聚聯公司承辦人即經理鍾長佑誤信如附表三「被冒用名義人」欄所示之人確有申辦或委託代辦電信服務,而陷於錯誤,遂交付如附表三「佣金」欄所示之佣金予王偉臣,足以生損害於聚聯公司及如附表三「被冒用名義人」欄所示之人。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犯意,於104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104年6月18日離職止,在聚聯公司內,接續將其所保管之週轉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5,000元據為己有,而侵占入己。
(三)嗣因王偉臣於104年6月18日逕行離職,經聚聯公司清查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聚聯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所犯者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聚聯公司代表人許芸甄之陳、證述,以及證人即告訴人聚聯公司經理鍾長佑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三「偽造文書」欄所示之文書及退佣總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均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
(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以相同之方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以相同之方法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共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前有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智識程度(高中學歷)、家庭及職業並經濟狀況(自陳:目前在通訊行工作;離婚,與前配偶生有一子,該子由前配偶照顧,約定由其給付撫養費;現任女友已經懷孕,準備結婚;不需撫養父母,但會給付父母零用金)、犯罪動機(缺錢)、目的(私用及還債)、方法、與告訴人之關係、詐欺及侵占之金額、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之態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均出於缺錢使用之動機,且在短暫時間、同一地點為之,具有相當關聯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偽造之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詐得之現金共718,140元及侵占之現金共45,000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屬於被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未扣案如附表三「偽造署名」欄所示之「李政威」等署名,乃被告所偽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上開署名所依附之如附表三「偽造文書」欄所示文書,因均已交付予聚聯公司收受,顯非被告所有,爰均不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三「偽造文書」欄所示文書,除上開應予沒收之署名外,縱另有書寫被冒用名義人之姓名,亦僅供識別人稱之用,並非用以表示該等人員親自簽名之意思,均非署名,此觀該等文書另列有簽章欄位供本人親自簽名自明,亦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 犯罪事實 │ 罪名與宣告刑 │├───┼────────┼───────────┤│(一)│犯罪事實一(一)│王偉臣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一(二)│王偉臣犯業務侵占罪,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附表二(犯罪所得)
┌───┬───────┬────────┬───┐│ 編號 │ 名稱 │ 關聯事實 │ 備註 │├───┼───────┼────────┼───┤│(一)│現金718,140元 │犯罪事實一(一)│未扣案│├───┼───────┼────────┼───┤│(二)│現金45,000元 │犯罪事實一(二)│未扣案│└───┴───────┴────────┴───┘附表三┌──┬──────┬──────┬─────────┬──────────────────────┬─────┐│編號│ 時間 │被冒用名義人│ 偽造署名 │ 偽造文書 │ 佣金 │├──┼──────┼──────┼─────────┼──────────────────────┼─────┤│ 1 │104年4月22日│ 李政威 │「用戶簽名處」欄 │遠傳電信門號續約同意書 │ 23,300元 ││ │ │ │「李政威」署名1枚 │ │ │├──┼──────┼──────┼─────────┼──────────────────────┼─────┤│ 2 │104年4月26日│ 鄭晴而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7,200元 ││ │ │ │「鄭晴而」署名1枚 │ │ │├──┼──────┼──────┼─────────┼──────────────────────┼─────┤│ 3 │104年5月2日 │ 張培祺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22,300元 ││ │ │ │「張培祺」署名1枚 │ │ │├──┼──────┼──────┼─────────┼──────────────────────┼─────┤│ 4 │104年5月6日 │ 林旻憓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20,300元 ││ │ │ │「林旻憓」署名1枚 │ │ │├──┼──────┼──────┼─────────┼──────────────────────┼─────┤│ 5 │104年5月6日 │ 郭宏彬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7,400元 ││ │ │ │「郭宏彬」署名1枚 │ │ │├──┼──────┼──────┼─────────┼──────────────────────┼─────┤│ 6 │104年5月7日 │ 陳信逢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20,300元 ││ │ │ │「陳信逢」署名1枚 │ │ │├──┼──────┼──────┼─────────┼──────────────────────┼─────┤│ 7 │104年5月8日 │ 郭銘晃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7,300元 ││ │ │ │「郭銘晃」署名1枚 │ │ │├──┼──────┼──────┼─────────┼──────────────────────┼─────┤│ 8 │104年5月9日 │ 甄力冠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6,800元 ││ │ │ │「甄力冠」署名1枚 │ │ │├──┼──────┼──────┼─────────┼──────────────────────┼─────┤│ 9 │104年5月13日│ 王福智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6,300元 ││ │ │ │「王福智」署名1枚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14,000││ │ │ │ │ │元) │├──┼──────┼──────┼─────────┼──────────────────────┼─────┤│ 10 │104年5月15日│ 陳美雯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4,000元 ││ │ │ │「陳美雯」署名1枚 │ │ │├──┼──────┼──────┼─────────┼──────────────────────┼─────┤│ 11 │104年5月15日│ 陳義昌 │「申請人簽章」欄 │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 15,500元 ││ │ │ │「陳義昌」署名1枚 │ │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4G_999專案NP免預繳_30M_新」專案同意書 │ ││ │ │ │「門號申請人」欄 │ │ ││ │ │ │「陳義昌」署名各1 │ │ ││ │ │ │枚 │ │ │├──┼──────┼──────┼─────────┼──────────────────────┼─────┤│ 12 │104年5月18日│ 楊承益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20,300元 ││ │ │ │「楊承益」署名1枚 │ │ │├──┼──────┼──────┼─────────┼──────────────────────┼─────┤│ 13 │104年5月18日│ 林政緯 │「申請人簽章」欄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 21,540元 ││ │ │ │「林政緯」署名1枚 │ │ │├──┼──────┼──────┼─────────┼──────────────────────┤ ││ │ │ │「本人簽章」欄、「│續約同意書 │ ││ │ │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 ││ │ │ │、「本人簽章」欄 │ │ ││ │ │ │「林政緯」署名各1 │ │ ││ │ │ │枚 │ │ ││ │ │ ├─────────┼──────────────────────┤ ││ │ │ │「用戶/代理人簽名 │確認聲明 │ ││ │ │ │」欄「林政緯」署名│ │ ││ │ │ │1枚 │ │ │├──┼──────┼──────┼─────────┼──────────────────────┼─────┤│ 14 │104年5月19日│ 劉日珍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3,800元 ││ │ │ │「劉日珍」署名1枚 │ │ │├──┼──────┼──────┼─────────┼──────────────────────┼─────┤│ 15 │104年5月19日│ 潘叡嬅 │「申請人簽章」欄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21,540元 ││ │ │ │「潘叡嬅」署名1枚 │務申請書 │ ││ │ │ ├─────────┼──────────────────────┤ ││ │ │ │「本人簽章」欄、「│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 │ ││ │ │ │本人簽章」欄、「立│ │ ││ │ │ │同意書人簽章」欄 │ │ ││ │ │ │「潘叡嬅」署名各1 │ │ ││ │ │ │枚 │ │ ││ │ │ ├─────────┼──────────────────────┤ ││ │ │ │「申請人簽章」欄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潘叡嬅」署名1枚 │ │ │├──┼──────┼──────┼─────────┼──────────────────────┼─────┤│ 16 │104年5月25日│ 李政威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3,800元 ││ │ │ │「李政威」署名1枚 │ │ │├──┼──────┼──────┼─────────┼──────────────────────┼─────┤│ 17 │104年5月25日│ 廖坤海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3,800元 ││ │ │ │「廖坤海」署名1枚 │ │ │├──┼──────┼──────┼─────────┼──────────────────────┼─────┤│ 18 │104年5月25日│ 蘇俊介 │「申請人簽章」欄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20,300元 ││ │ │ │「蘇俊介」署名1枚 │務申請書 │ ││ │ │ ├─────────┼──────────────────────┤ ││ │ │ │「本人簽章」欄、「│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 │ ││ │ │ │本人簽章」欄、「立│ │ ││ │ │ │同意書人簽章」欄 │ │ ││ │ │ │「蘇俊介」署名各1 │ │ ││ │ │ │枚 │ │ ││ │ │ ├─────────┼──────────────────────┤ ││ │ │ │「申請人簽章」欄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蘇俊介」署名1枚 │ │ ││ │ │ ├─────────┼──────────────────────┤ ││ │ │ │「用戶確認簽名」欄│優惠商品轉換同意書 │ ││ │ │ │、「用戶姓名」欄 │ │ ││ │ │ │「蘇俊介」署名各1 │ │ ││ │ │ │枚 │ │ │├──┼──────┼──────┼─────────┼──────────────────────┼─────┤│ 19 │104年5月25日│ 鄭?旼 │「申請人簽章」欄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21,540元 ││ │ │(原名鄭筱玫│「鄭筱玫」署名1枚 │務申請書 │ ││ │ │) ├─────────┼──────────────────────┤ ││ │ │ │「申請客戶簽章」欄│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鄭?旼」署名1枚 │ │ ││ │ │ ├─────────┼──────────────────────┤ ││ │ │ │「申請人/代理人簽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 │ ││ │ │ │名」欄「鄭?旼」署 │ │ ││ │ │ │名1枚 │ │ │├──┼──────┼──────┼─────────┼──────────────────────┼─────┤│ 20 │104年5月25日│ 陳初美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3,800元 ││ │ │ │「陳初美」署名1枚 │ │ │├──┼──────┼──────┼─────────┼──────────────────────┼─────┤│ 21 │104年6月5日 │ 莊盈育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7,200元 ││ │ │ │「莊盈育」署名1枚 │ │ │├──┼──────┼──────┼─────────┼──────────────────────┼─────┤│ 22 │104年6月5日 │ 吳昇穎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4,800元 ││ │ │ │「吳昇穎」署名1枚 │ │ │├──┼──────┼──────┼─────────┼──────────────────────┼─────┤│ 23 │104年6月5日 │ 黃玉霜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6,800元 ││ │ │ │「黃玉霜」署名1枚 │ │ │├──┼──────┼──────┼─────────┼──────────────────────┼─────┤│ 24 │104年6月5日 │ 林昭怡 │「原客戶簽章」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處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17,400元 ││ │ │ │「委託人簽章」欄 │ │ ││ │ │ │「林昭怡」署名各1 │ │ ││ │ │ │枚 │ │ ││ │ │ ├─────────┼──────────────────────┤ ││ │ │ │「立契約人」欄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 ││ │ │ │「林昭怡」署名1枚 │ │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103年4G學生優惠專案同意書 │ ││ │ │ │「簽章」欄「林昭怡│ │ ││ │ │ │」署名各1枚 │ │ │├──┼──────┼──────┼─────────┼──────────────────────┼─────┤│ 25 │104年6月5日 │ 曾國棟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4,800元 ││ │ │ │「曾國棟」署名1枚 │ │ │├──┼──────┼──────┼─────────┼──────────────────────┼─────┤│ 26 │104年6月5日 │ 譚綺 │「立委託書人」欄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 14,540元 ││ │ │ │「譚綺」署名1枚 │ │ │├──┼──────┼──────┼─────────┼──────────────────────┼─────┤│ 27 │104年6月8日 │ 陳俊廷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6,800元 ││ │ │ │「陳俊廷」署名1枚 │ │ │├──┼──────┼──────┼─────────┼──────────────────────┼─────┤│ 28 │104年6月8日 │ 林冠佑 │無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 23,500元 ││ │ │ │ │ │ │├──┼──────┼──────┼─────────┼──────────────────────┼─────┤│ 29 │104年6月8日 │ 李麗玉 │「申請人簽章」欄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21,540元 ││ │ │ │「李麗玉」署名1枚 │務申請書 │ ││ │ │ ├─────────┼──────────────────────┤ ││ │ │ │「本人簽章」欄、「│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 │ ││ │ │ │本人簽章」欄、「立│ │ ││ │ │ │同意書人簽章」欄「│ │ ││ │ │ │李麗玉」署名各1枚 │ │ ││ │ │ ├─────────┼──────────────────────┤ ││ │ │ │「申請人簽章」欄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李麗玉」署名1枚 │ │ │├──┼──────┼──────┼─────────┼──────────────────────┼─────┤│ 30 │104年6月8日 │ 李清蘭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6,800元 ││ │ │ │「李清蘭」署名1枚 │ │ │├──┼──────┼──────┼─────────┼──────────────────────┼─────┤│ 31 │104年6月9日 │ 王嘉緯 │「申請人簽章」欄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20,900元 ││ │ │ │「王嘉緯」署名1枚 │務申請書 │ ││ │ │ ├─────────┼──────────────────────┤ ││ │ │ │「本人簽章」欄、「│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 │ ││ │ │ │本人簽章」欄、「立│ │ ││ │ │ │同意書人簽章」欄「│ │ ││ │ │ │王嘉緯」署名各1枚 │ │ ││ │ │ ├─────────┼──────────────────────┤ ││ │ │ │「申請人簽章」欄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王嘉緯」署名1枚 │ │ │├──┼──────┼──────┼─────────┼──────────────────────┼─────┤│ 32 │104年6月11日│ 宋家文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21,300元 ││ │ │ │「宋家文」署名1枚 │ │ │├──┼──────┼──────┼─────────┼──────────────────────┼─────┤│ 33 │104年6月12日│ 吳佳霖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6,800元 ││ │ │ │「吳佳霖」署名1枚 │ │ │├──┼──────┼──────┼─────────┼──────────────────────┼─────┤│ 34 │104年6月13日│ 林肇偉 │「立委託書人」欄 │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 14,540元 ││ │ │ │「林肇偉」署名1枚 │ │ │├──┼──────┼──────┼─────────┼──────────────────────┼─────┤│ 35 │104年6月16日│ 莊惠如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22,300元 ││ │ │ │「莊惠如」署名1枚 │ │ │├──┼──────┼──────┼─────────┼──────────────────────┼─────┤│ 36 │103年7、8月 │ 吳重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4,200元 ││ │間某日起至 │ │「吳重」署名1枚 │ │ ││ │104年6月18日│ │ │ │ ││ │間某日 │ │ │ │ │├──┼──────┼──────┼─────────┼──────────────────────┼─────┤│ 37 │103年7、8月 │ 周瑞華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3,800元 ││ │間某日起至 │ │「周瑞華」署名1枚 │ │ ││ │104年6月18日│ │ │ │ ││ │間某日 │ │ │ │ │├──┼──────┼──────┼─────────┼──────────────────────┼─────┤│ 38 │103年7、8月 │ 陳俊陞 │「用戶簽名處」欄 │遠傳電信門號續約同意書 │ 23,500元 ││ │間某日起至 │ │「陳俊陞」署名1枚 │ │ ││ │104年6月18日│ │ │ │ ││ │間某日 │ │ │ │ │├──┼──────┼──────┼─────────┼──────────────────────┼─────┤│ 39 │103年7、8月 │ 王雅涵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6,300元 ││ │間某日起至 │ │「王雅涵」署名1枚 │ │ ││ │104年6月18日│ │ │ │ ││ │間某日 │ │ │ │ │├──┼──────┼──────┼─────────┼──────────────────────┼─────┤│ 40 │103年7、8月 │ 蔡美麗 │「申請者簽名」欄、│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 4,600元 ││ │間某日起至 │ │「申請者簽名」欄 │ │ ││ │104年6月18日│ │「蔡美麗」署名各1 │ │ ││ │間某日 │ │枚 │ │ ││ │ │ ├─────────┼──────────────────────┤ ││ │ │ │「申請客戶簽章」欄│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蔡美麗」署名1枚 │ │ ││ │ │ ├─────────┼──────────────────────┤ ││ │ │ │「申請人/代理人簽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 │ ││ │ │ │名」欄「蔡美麗」署│ │ ││ │ │ │名1枚 │ │ │├──┼──────┼──────┼─────────┼──────────────────────┼─────┤│ 41 │103年7、8月 │ 吳欣怡 │「立書人」欄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 14,600元 ││ │間某日起至 │ │「吳欣怡」署名1枚 │ │ ││ │104年6月18日│ │ │ │ ││ │間某日 │ │ │ │ │├──┼──────┼──────┼─────────┼──────────────────────┼─────┤│總計│ │ │ │ │718,1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