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勳選任辯護人 吳政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361號、2193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宗勳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宗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1日執行羈押,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之辯護人於108年3月6日之準備程序期日聲請解除被告之禁見、通信。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2月1日訊問程序中否認犯行,並擬於審理期日聲請傳喚向其購買毒品之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後,被告於108年3月6日準備程序中,坦承起訴書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表示不聲請傳喚任何證人,本院審酌各情後,認為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先前據以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而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