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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懿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936號;107年度偵字第3013、7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懿尉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九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認為被告鄭懿尉涉嫌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雖然承認犯罪,並且仍在努力清償被害人的損害。但被告過往有逃避審判,並被本院發佈通緝的情形,且多次拖延分期清償款項。為了確保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本院認為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二、本裁定的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三、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