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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8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陳仁賢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降低具保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請求降低具保金額,聲請人可提出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具保金,並可到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准許被告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惟被告覓保無著,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降低具保金額,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來如獲有罪判決,將受重刑之諭知,並非短期自由刑,衡以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具保停止羈押之保證金金額過低,將難以擔保本案審判及日後執行之有效進行,認具保停止羈押之保證金金額仍以5萬元為宜。從而,被告聲請降低具保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蔡盈貞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