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玉鳳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邱銘峰律師被 告 郭勝煌
蘇清水律師蘇國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335、13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玉鳳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肆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伍年。
郭勝煌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肆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伍年。
洪玉鳳、郭勝煌就上開罪刑之犯罪事實,其等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由已繳交之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零壹元內為沒收。
事 實
一、洪玉鳳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競選連任擔任臺南市第一至三屆之臺南市議會議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郭勝煌為洪玉鳳配偶,擔任洪玉鳳議員服務處主任,統籌服務處之人事運作與經費支出及帳務紀錄、並負責向市議會申報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之法定議員補助費等所有事務。
二、洪玉鳳、郭勝煌於洪玉鳳就任第一屆市議員起,知悉市議員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得以每月總額上限新臺幣(下同)24萬元(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向議會申報僱用6 至8 名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費助理,並由議會將助理酬金直接撥款至公費助理帳戶,該筆金額係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法定項目之補助費用,並非議員薪資,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竟為將該等款項部分挪用供服務處與選民服務使用之目的、及因配合聘用助理因故不願具名擔任公費助理之困難(私聘助理朱惠芬、黃幸良因積欠信用卡卡債不願具名擔任公費助理,而由朱惠芬先後借用黃榮昌、張憲呈名義、黃幸良則向黃富家借名),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共同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另與明知自己未擔任助理僅出名擔任公費助理請領款項惟均不知悉洪玉鳳與郭勝煌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①郭榮興、◎②黃榮昌、◎③曾曉鳳、◎⑧陳立彬、◎⑨黃富家、◎⑫張憲呈(下稱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本院另行審結。
◎為本案共同被告、①至⑫編號詳見附表說明,下同)、及
借用他人名義實際擔任助理亦不知洪玉鳳與郭勝煌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朱惠芬、◎黃幸良(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與不知悉議會公費助理補助費詳情並實際擔任助理之④陳明峰、⑤劉春輝、⑦林佳儒、⑩柯茂全、⑪施靜媚、⑬鄭詩涵、⑭廖昇英(至10 7年始出名擔任公費助理)、⑮陳偉齊、⑯陳俊傑(下稱陳明峰等公費助理),由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與陳明峰等公費助理申辦立帳於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下合稱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交付郭勝煌作為議會核撥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使用,而自99年12月25日起,由郭勝煌以陳明峰等公費助理與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之名義,向市議會申報聘用公費助理名冊(含各次異動,參見附表一至三)並請領最高額度助理費用(含依最高額計算之各年度春節慰勞金),而使市議會承辦公費助理聘用申報業務之公務人員,於收受公費助理申報異動表,經形式審查符合申請規定後,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公費助理資料文書內,由市議會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款(即公費助理報酬)匯入各該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郭勝煌再持該等帳戶提領匯入各帳戶之補助款,以其中部分補助款,支付陳明峰等公費助理之報酬並另雇用⑭廖昇英、陳朝海、◎朱惠芬、◎黃幸良、陳俊益、陳文朝、翁宗元(下合稱廖昇英等私聘助理)為私聘助理(陳明峰與廖昇英等實際任職助理各月報酬,參見附表各表所載),而將剩餘之補助款,用於支付服務處支出與選民服務之相關費用(各屆次之補助款餘額總額,參見附表一至三所載,合計總額1134萬9585元),而詐得該等款項。嗣經檢察官據報偵辦後,由法務部調查局於108年3月20日約詢洪玉鳳、郭勝煌等人到案後,經洪玉鳳、郭勝煌於偵查中自白上情,並繳回經檢調計算認列之犯罪所得1183萬3301元。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分案偵辦暨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陳述,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且適於為證據,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參照)。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均屬書證
或物證性質,亦無事證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有偽變造所取得之排除事由,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證依據㈠被告2 人就事實欄所載之自被告洪玉鳳第一屆任期起,即以
郭榮興等虛偽借名公費助理向市議會申報不實公費助理名冊,取得議會核撥至該等公費助理薪資帳戶內之補助款,僅將部分款項用於僱用助理支出,而將其餘款項挪供支付服務處支出與選民服務之相關費用之事實,於偵審均自白犯行並為認罪答辯,而該等事實,亦經共同被告即郭榮興等借名公費助理、朱惠芬、黃幸良、證人陳明峰等公費助理、廖昇英等私聘助理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一至三之市議會公費助理申報與撥款資料、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交易資料、郭勝煌製作之102年至105年之電子帳冊資料及郭勝煌臨櫃提款畫面可佐(關於起訴書記載助理薪資經檢察官更正及與帳冊不符應更正部分,參見附表一至三所載),堪認被告2人有該等犯行。
㈡被告2 人辯護人以被告2 人雖有虛報公費助理取得公費助理
補助款並將該等酬金之部分款項挪供他用之行為,惟其挪用款項,係因議員服務需支付大量費用,其薪資與其他法定補助款不足以支應該等花費,遂挪用該等款項用於支付服務處支出與選民服務費用(民眾喜幛與社區及宮廟活動等),該等支出均與其議員職務相關,並非藉此不實申報圖謀自己財產私利之辯護意旨為被告2 人辯護,並提出106 、107 年度之洪玉鳳服務處費用與選民服務支出之帳冊資料為據(106年除支付實際聘用助理薪資外,服務處與選民服務費用共22
6 萬9024元、107 年度則為300 萬5043元,參見本院卷㈡第9-163 頁)。然查: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
物罪,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又所利用之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且此機會,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因職務上衍生之申領財物者,亦包括在內,可見此規定之重點在於機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判決意旨可參)。
⒉按「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
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地方制度法第5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依本條制定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就關於公費助理之補助費用,於同條例第6 條明文定以「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以上第1 項)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以上第2 項)」,依本條自89年
1 月26日制定以來歷次修正之立法意旨,在於為能因應個別議員對助理工作質量之多元需求(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方位專業性質,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羅是類人員;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之「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依該原則,本條規定並非在限制議員遴用助理人數及助理薪資之待遇,而係在規範議會每年編列預算以補助每位議員遴用助理費用之上限,倘議員所聘用之助理人數超過規定人數,應不在禁止之列,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總額不得超過8 萬元。至於,助理費用之核銷方式,依主管機關內政部決定,係比照立法院立法委員助理費撥付方式,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疑慮。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議員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之實質薪資,必須議員已實際遴用助理,始得依該條例規定支給助理補助費用。
⒊依上開公費助理補助費之法律關係,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
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惟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應認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此與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而虛報該未聘用之助理(即所謂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助理補助費之情形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⒋依前述說明,於公費助理補助費未全額用於公費助理薪資而
不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除須申報之公費助理均實際上擔任助理,僅於薪資與申報內容不符外,因該筆補助費係由法律明定支付科目,客觀上已限制金錢使用範圍,參酌與議員間請領補助費之公平性,就該遭挪用部分之補助費,亦應限於與議員職務有相關之助理費用或助理業務之支付,而不及於與助理費用或業務無關之其他議員職務活動或選民服務,始能認該挪用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⒌本案依被告2 人答辯及辯護人辯護意旨,雖可認被告2 人係
將挪用之款項用於服務處支出與選民服務(依附表一至三之各月補助款餘額、參照本案其詐得總額,每年挪用助理費用約為全年補助款之半額,即約120 萬元,而106 、107 年度之服務處與選民服務支付總額各約226 萬元、300 萬元,參酌市議員薪資及其他法定補助款,被告所稱之挪用流向,應可採信),惟依前所述,該等支出既非可認屬助理費用或業務範圍內,自難認被告就該等支出無不法所有意圖,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而非僅止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範疇。是辯護人就此主張,尚難採認。
㈢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適用⒈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規定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修正前後法條,參見附錄法條),修正後規定,僅係將原規定之「詐取財物」,詳細規定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就法定刑部分,並未修正,依修法理由,本次修正係為於文字上與刑法詐欺取財罪要件一致,以避免適用上疑義,應認該條款要件與罪刑均無變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即可。
⒉刑法第214 條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關於罰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予以換算後修法明定(即省去修正前需就原條文依施行法規定計算得出法定刑之步驟;參見附錄法條),是就該等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即可。
㈡罪名與罪數⒈罪名⑴被告2 人就事實欄所載之申報不實公費助理,取得議會核撥
公費助理補助款,並將部分款項挪用於支付助理費用外之行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規定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郭勝煌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洪玉
鳳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第5條第3項規定,仍應依本條例論罪,並與洪玉鳳構成共同正犯。
⑶被告2 人就向市議會申報不實公費助理所犯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與郭榮興等借名公費助理、朱惠芬、黃幸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⒉罪數⑴起訴書就被告2 人於洪玉鳳於任職期間之不實申報公費助理
之行為,係就各屆次內之數行為屬接續之一行為,而請求分論併罰。然以,議員職務雖有屆次與任期之區分,惟就議員個人,除非己意不願參選續任,通常均係以連續參選並期待獲得連任為常態。本案被告洪玉鳳係連選連任,是其本案犯行雖橫跨數屆次,惟應認其係基於同一不實申報並挪用補助費用之犯意下之各接續行為,均僅構成一行為。
⑵被告2 人所犯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其各罪手段間,有行為局部同一性,構成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貪污治罪條例之偵查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被告2 人於偵查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相符(參見附錄法條),爰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
⒉刑法第59條減輕事由⑴按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刑為「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係屬重罪,然同為犯本罪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或有係圖謀自己私利而惡意詐取財物飽足私囊者、亦或有因不諳法規或便宜行事而觸犯規定致犯本罪者,是其等各自詐取財物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
⑵本案依據卷證資料,被告2 人雖有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而取得
補助款行為,且起訴金額龐大,惟該等金額係被告洪玉鳳連任三屆(長達9 年)長期累積,如拆分依各月觀察,尚非鉅額(均約僅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之5 萬元之2 倍),且依附表一至三所載申報助理與實際聘用助理資料,被告2 人雖有不實申報人頭助理,但其申報公費助理人數,與其實際聘用助理人數,多呈相同狀況(即每月申報公費助理約在6-8 人,而實際聘用助理亦相當該等申報人數、甚有逾申報人數情形),且其中部分係為配合聘用助理難處而由他人掛名公費助理(即同案被告朱惠芬、黃幸良、黃榮昌、張憲呈、黃富家部分),此外,其挪用款項亦係用於服務處之其他人事支出或選民服務上,雖該挪用有違反法定科目之違法並對遵守法規之其他議員有不公平結果,然依其挪用流向,尚難認有特別嚴重惡性之情形,是本案其等犯罪情節,顯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是本案於依上開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6月),參酌本案情節、其等年齡與身體狀況,認有過重之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解釋要旨,考量其等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衡酌結果,茲依刑法第71、73條規定,就其等本案罪刑,於依上開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後,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酌量減輕其刑。
㈣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洪玉鳳為臺南市議員、被告郭勝煌為議員配偶並管理議員服務處運作,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目的,竟為本案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而取得補助款行為,所為非是,惟斟酌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挪用金錢之流向、考量2 人之素行、年齡、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等之一切情狀,茲就其本案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緩刑及緩刑條件⒈①被告洪玉鳳前未因犯罪而經法院為有罪之判決、②被告郭
勝煌雖於99年為使洪玉鳳當選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散布不實事項罪,而經本院100 年選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緩刑條件從略),並褫奪公權1年,經上訴駁回後,於101 年5 月17日確定,該緩刑已於10
4 年5 月16日期滿,無撤銷該緩刑事由,依刑法第76條規定,該罪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與未經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本案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刑典,惟經通知到案後即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參酌其等年紀,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期間如主文所載。
⒉又本案其等雖經宣告緩刑,惟其等行為仍應予以適當之懲處
,以示公平並予他人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及法院對附條件緩刑之該附加條件內容之裁量權限(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33號判決要旨參照),命被告2人應各支付公庫如主文之金額,以示懲儆。
㈥從刑-褫奪公權諭知
被告2 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各定其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未對沒收定有特別之規定,是本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㈡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
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被告2 人就本案挪用如附表一至三之補助費餘額,係被告2
人共同使用之犯罪所得,依上開說明,應對該等犯罪所得,為共同沒收;而該等所得,雖經被告2 人於偵查中全數繳回,惟該繳回僅係在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減輕要件,並非該條例對犯罪所得之沒收特別規定(參酌本條例於刑法沒收修正前,除有繳回犯罪所得減輕規定外,尚有對犯罪所得之沒收規定),仍應由本院對該等已繳回款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依法諭知沒收。
㈣另就犯罪所得(每月補助費餘額)數額部分,依附表一至三
所載,就其中每月支出逾該月請領補助款之部分,因本案係以接續犯認定為一行為,參酌該等逾該月請領款之支出係用於助理報酬支出,而屬實際用於助理費用科目項下,自應就此等逾請領款支出部分,予以加入併計而自犯罪所得中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陳世旻┌──────────────────────────────────────────────────────────────┐│附表: │├──┬─────────────────┬─────────────┬─────────────┬─────────────┤│本案│助理名單(依初任日期分別編序) │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起訴├───────┬─────────┼─────────────┼─────────────┼─────────────┤│共同│申報公費助理 │公費助理任職情形‧│【申報任職期間】 │【申報任職期間】 │【申報任職期間】 ││被告│(①–⑯) │私聘助理(–)│(實際任職期間) │(實際任職期間) │(實際任職期間) │├──┼───────┼─────────┼─────────────┼─────────────┼─────────────┤│ ◎ │①郭榮興 │ │【 99.12.25-103.12.24 】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②黃榮昌 │ │【 99.12.25-103.12.24 】 │【103.12.25-104.02.01 】 │未聘用 │├──┼───────┼─────────┼─────────────┼─────────────┼─────────────┤│ ◎ │③曾曉鳳 │ │【 99.12.25-103.01.01 】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④陳明峰 │實際任職 │【99.12.25-103.12.24】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 │⑤劉春輝 │實際任職 │【99.12.25-102.04.01】 │未聘用 │未聘用 ││ │ │ │(同申報期間) │ │ │├──┼───────┼─────────┼─────────────┼─────────────┼─────────────┤│ │⑥徐淑惠 │ │【 99.12.25-100.05.01 】 │未聘用 │未聘用 │├──┼───────┼─────────┼─────────────┼─────────────┼─────────────┤│ │⑦林佳儒 │實際任職 │【100.05.01-103.05.09 】 │未聘用 │未聘用 ││ │ │ │(100.04.01-103.08.01 ) │ │ │├──┼───────┼─────────┼─────────────┼─────────────┼─────────────┤│ ◎ │⑧陳立彬 │ │【100.07.01-103.12.24 】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⑨黃富家 │ │【102.05.01-103.12.24 】 │【103.12.25-105.07.01 】 │未聘用 ││ │ │ │ │【106.01.01-107.01.01 】 │ │├──┼───────┼─────────┼─────────────┼─────────────┼─────────────┤│ │⑩柯茂全 │實際任職 │【103.01.01-103.12.24 】 │未聘用 │未聘用 ││ │ │ │(同申報期間) │ │ │├──┼───────┼─────────┼─────────────┼─────────────┼─────────────┤│ │⑪施靜媚 │實際任職 │【103.05.09-103.12.24 】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 ◎ │⑫張憲呈 │ │未聘用 │【104.02.01-106.01.01 】 │未聘用 │├──┼───────┼─────────┼─────────────┼─────────────┼─────────────┤│ │⑬鄭詩涵 │實際任職 │未聘用 │【106.05.01-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 │ │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 │⑭廖昇英 │實際任職 │(見下欄私聘欄資料) │【107.01.01-107.12.24 】 │未聘用 ││ │ │ │ │ (同申報期間) │ │├──┼───────┼─────────┼─────────────┼─────────────┼─────────────┤│ │⑮陳偉齊 │實際任職 │未聘用 │未聘用 │【107.12.25-111.12.24 】 ││ │ │ │ │ │(同申報期間) │├──┼───────┼─────────┼─────────────┼─────────────┼─────────────┤│ │⑯陳俊傑 │實際任職 │未聘用 │未聘用 │【107.12.25-111.12.24 】 ││ │ │ │ │ │(同申報期間) │├──┼───────┼─────────┼─────────────┼─────────────┼─────────────┤│ │ │私聘:⑭廖昇英 │99.12.25-103.12.24 │103.12.25-106.12.31 │107.12.25-111.12.24 │├──┼───────┼─────────┼─────────────┼─────────────┼─────────────┤│ │ │私聘:陳朝海 │99.12.25-103.12.24 │103.12.25-107.12.24 │107.12.25-111.12.24 │├──┼───────┼─────────┼─────────────┼─────────────┼─────────────┤│ ◎ │ │私聘:朱惠芬 │99.12.25-103.12.24 │103.12.25-106.12.01 │未聘用 ││ │ │ │ │107.10.01-107.12.24 │ │├──┼───────┼─────────┼─────────────┼─────────────┼─────────────┤│ ◎ │ │私聘:黃幸良 │102.07.01-103.12.24、 │103.12.25-105.07.01 │107.12.25-111.12.24 ││ │ │ │ │105.12.01-107.12.01 │ │├──┼───────┼─────────┼─────────────┼─────────────┼─────────────┤│ │ │私聘:陳俊益 │未聘用 │107.02.01-107.12.24 │107.12.25-111.12.24 │├──┼───────┼─────────┼─────────────┼─────────────┼─────────────┤│ │ │私聘:陳文朝 │未聘用 │107.06.01-107.12.24 │107.12.25-111.12.24 │├──┼───────┼─────────┼─────────────┼─────────────┼─────────────┤│ │ │私聘:翁宗元 │未聘用 │107.06.01-107.11.01 │未聘用 │├──┼───────┴─────────┴─────────────┴─────────────┴─────────────┤│備註│林佳儒於擔任第一屆助理期間,有4 個月期間為私聘助理,因時間甚短且與公費期間相連,爰不區分公費與私聘期間,僅以公費編號。││ │廖昇英於擔任第二屆助理期間,有1 年期間申報公費助理,爰區分公費與私聘期間,並均與編號。 │└──┴───────────────────────────────────────────────────────────┘┌───────────────────────────────────────────────────────────────────┐│附表一: │├─┬─────────────────────────────────────────────────────────────────┤│一│第一屆公費助理申報異動表(99.12.25-103.12.24) ││ ├─┬─────────┬────────┬────────┬────────┬────────┬────────┬────────┤│ │ │初次申報 │第1 次異動 │第2 次異動 │第3 次異動 │第4 次異動 │第5 次異動 │第6 次異動 ││ │ │(99.12.05) │(100.05.01 ) │(100.07.01 ) │(102.04.01 ) │(102.05.01 ) │(103.01.01 ) │(103.05.09 ) ││ │ ├─────────┼────────┼────────┼────────┼────────┼────────┼────────┤│ │ │初聘 │停聘.新聘 │停聘.調薪 │停聘.調薪 │調薪.新聘 │停聘.調薪.新聘│停聘.新聘 ││ ├─┼─────────┼────────┼────────┼────────┼────────┼────────┼────────┤│ │◎│①郭榮興/新聘 │ │①郭榮興/調薪 │①郭榮興/新聘 │①郭榮興/調薪 │①郭榮興/調薪 │ ││ │ │ 酬金:50,000元 │ │ 酬金:40,000元│ 酬金:70,000元│ 酬金:40,000元│ 酬金:60,000元│ ││ ├─┼─────────┼────────┼────────┼────────┼────────┼────────┼────────┤│ │◎│②黃榮昌/新聘 │ │ │ │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③曾曉鳳/新聘 │ │ │ │ │③曾曉鳳/停聘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 │④陳明峰/新聘 │ │ │ │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 │⑤劉春輝/新聘 │ │ │⑤劉春輝/停聘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 │⑥徐淑惠/新聘 │⑥徐淑惠/停聘 │ │ │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 │ │⑦林佳儒/新聘 │⑦林佳儒/調薪 │ │ │ │⑦林佳儒/停聘 ││ │ │ │ 酬金:40,000元│ 酬金:23,000元│ │ │ │ ││ ├─┼─────────┼────────┼────────┼────────┼────────┼────────┼────────┤│ │◎│ │ │⑧陳立彬/新聘 │ │ │ │ ││ │ │ │ │ 酬金:27,000元│ │ │ │ ││ ├─┼─────────┼────────┼────────┼────────┼────────┼────────┼────────┤│ │◎│ │ │ │ │⑨黃富家/新聘 │ │ ││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 │⑩柯茂全/新聘 │ ││ │ │ │ │ │ │ │ 酬金:20,000元│ ││ ├─┼─────────┼────────┼────────┼────────┼────────┼────────┼────────┤│ │ │ │ │ │ │ │ │⑪施靜媚/新聘 ││ │ │ │ │ │ │ │ │ 酬金:23,000元││ ├─┼─────────┼────────┼────────┼────────┼────────┼────────┼────────┤│ │ │申報酬金總額: │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 │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二│實際聘用助理(公費‧私聘)薪資報酬 ││ ├────┬─┬──────┬───────────────────────────────────────────────────┤│ │公費助理│ │④陳明峰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 99.12.25 /薪資:5,700 元 ││ │ │ │ │ 調薪日:102.08.01 /薪資:5,000 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8,550 元(8,550 元)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8,550 元(8,550 元)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10,000元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10,000元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10,000元 ││ │ ├─┼──────┼───────────────────────────────────────────────────┤│ │ │ │⑤劉春輝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99.12.25 /薪資:30,000元 ││ │ │ │ │ 停聘日:102.04.01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45,000元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45,000元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30,000元 ││ │ ├─┼──────┼───────────────────────────────────────────────────┤│ │ │ │⑦林佳儒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0.04.01 /薪資:23,000元 ││ │ │ │ │ 調薪日:102.07.01 /薪資:22,000元 ││ │ │ │ │ 調薪日:103.06.01 /薪資:3,549 元 ││ │ │ │ │ 停聘日:103.08.01 ││ │ │ │ │㈡春節年終:101 年春節(100 年終):34,500元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22,000元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22,000元 ││ │ ├─┼──────┼───────────────────────────────────────────────────┤│ │ │ │⑩ 柯茂全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02.01 /薪資:20,000元 ││ │ │ │ │ 調薪日:103.06.01 /薪資:23,000元 ││ │ │ │ │ 調薪日:103.08.01 /薪資:20,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4 年春節(103 年終):0元 ││ │ ├─┼──────┼───────────────────────────────────────────────────┤│ │ │ │⑪施靜媚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06.01 /薪資:19,290元 ││ │ │ │ │ 調薪日:103.08.01 /薪資:23,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3 年春節(102 年終):0 元(29,200元)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29,2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就「103 年春節」記載領得年終29,200元,惟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無該筆支出,參照起聘││ │ │ │ │ 日,起訴書附表應為誤載】 ││ ├────┼─┼──────┼───────────────────────────────────────────────────┤│ │私聘助理│ │⑭廖昇英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 99.12.25 /薪資:30,000元 ││ │ │ │ │ 調薪日:102.01.01 /薪資:12,0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就100.01-101.12 每月薪資原記載12,000元,經檢察官依辯護人陳報狀更正為每月30,000││ │ │ │ │ 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45,000元(18,000元)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45,000元(18,000元)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12,000元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17,000元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12,000元 ││ │ │ │ │ 【「100 年春節」、「101 年春節」各次年終,起訴書附表原係依原月薪估算1.5 月年終,因每月薪資││ │ │ │ │ 已變更為30,000元,爰依同估算標準計算各次年終為45,000元】 ││ │ ├─┼──────┼───────────────────────────────────────────────────┤│ │ │ │陳朝海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 99.12.25 /薪資:27,000元 ││ │ │ │ │ 調薪日:103.06.01 /薪資:30,000元 ││ │ │ │ │ 調薪日:103.08.01 /薪資:27,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40,500元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40,500元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34,000元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34,000元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34,000元 ││ │ ├─┼──────┼───────────────────────────────────────────────────┤│ │ │◎│朱惠芬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 99.12.25 /薪資:25,000元 ││ │ │ │ │ 調薪日:103.06.01 /薪資:30,000元 ││ │ │ │ │ 調薪日:103.08.01 /薪資:25,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37,500元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37,500元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35,200元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35,200元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35,200元 ││ │ ├─┼──────┼───────────────────────────────────────────────────┤│ │ │◎│黃幸良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2.07.01/ 薪資:30,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2 年春節(101 年終):0 元(35,000元)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35,000元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35,0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就「102 年春節」記載領得年終35,000元,惟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無該筆支出,參照起聘││ │ │ │ │ 日,起訴書附表應為誤載】 │├─┼────┴─┴──────┴───────────────────────────────────────────────────┤│三│實際聘用助理(公費‧私聘)支出薪資報酬表 ││ ├─────────────────────────────────────────────────────────────────┤│ │㈠99.12.25-99.12.31 薪資,未經郭勝煌記帳,爰依有利被告方式,同起訴書附表依公費助理該月薪資計算之方式,同起訴書附表之認定。 ││ │㈡「補助款餘額」欄之說明(附表二、三均同): ││ │ ⒈本欄係計算每月請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各月均為24萬元)與用於支付實際聘用助理薪資後之差額。 ││ │ ⒉就99.12 、各年年終部分,因各次請領得補助款金額不同,爰於各欄下註記請領得補助款總額。 ││ │ ⒊就各屆次之當年12月部分(即103.12、107.12),公費助理補助款係按屆期分別計算當月01-24 、25-31 補助款,惟本案被告就各屆次均係申報││ │ 最高額,是當月份申報請領合計總額均為24萬元,而本案因係以接續犯論以一罪,而被告係支付助理整月薪資並未拆分屆次,為計算上方便,均││ │ 併歸前屆以該月總額24萬元直接計算差額。 ││ ├───┬────┬────┬────┬────┬────┬────┬────┬────┬────┬────┬─────┬─────┤│ │ │④陳明峰│⑤劉春輝│廖昇英│陳朝海│朱惠芬│⑦林佳儒│黃幸良│⑩柯茂全│⑪施靜媚│(空白)│月薪資總額│補助款餘額││ ├───┼────┼────┼────┼────┼────┼────┼────┼────┼────┼────┼─────┼─────┤│ │ 99.12│ 1,287元│ 6,774元│ 2,710元│ 6,097元│ 5,645元│ │ │ │ │ │ 22,513元│ 22,513元││ │ │ │ │ │ │ │ │ │ │ │ │ │/ 54,192元││ ├───┼────┼────┼────┼────┼────┼────┼────┼────┼────┼────┼─────┼─────┤│ │年終 │ 8,550元│45,000元│45,000元│40,500元│37,500元│ │ │ │ │ │ 176,550元│ -32,550元││ │ │ │ │ │ │ │ │ │ │ │ │ │/140,000元││ ├───┼────┼────┼────┼────┼────┼────┼────┼────┼────┼────┼─────┼─────┤│ │100.01│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 │ │ │ │ │ 117,700元│ 122,300元││ ├───┼────┼────┼────┼────┼────┼────┼────┼────┼────┼────┼─────┼─────┤│ │100.02│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 │ │ │ │ │ 117,700元│ 122,300元││ ├───┼────┼────┼────┼────┼────┼────┼────┼────┼────┼────┼─────┼─────┤│ │100.03│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 │ │ │ │ │ 117,700元│ 122,300元││ ├───┼────┼────┼────┼────┼────┼────┼────┼────┼────┼────┼─────┼─────┤│ │100.04│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0.05│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0.06│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0.07│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0.08│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0.09│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0.10│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0.11│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0.12│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年終 │ 8,550元│45,000元│45,000元│40,500元│37,500元│34,500元│ │ │ │ │ 211,050元│ 128,950元││ │ │ │ │ │ │ │ │ │ │ │ │ │/340,000元││ ├───┼────┼────┼────┼────┼────┼────┼────┼────┼────┼────┼─────┼─────┤│ │101.01│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02│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03│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04│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05│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06│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07│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08│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09│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10│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11│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101.12│ 5,700元│30,000元│30,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40,700元│ 99,300元││ ├───┼────┼────┼────┼────┼────┼────┼────┼────┼────┼────┼─────┼─────┤│ │年終 │10,000元│30,000元│12,000元│34,000元│35,200元│22,000元│ │ │ │ │ 143,200元│ 216,800元││ │ │ │ │ │ │ │ │ │ │ │ │ │/360,000元││ ├───┼────┼────┼────┼────┼────┼────┼────┼────┼────┼────┼─────┼─────┤│ │102.01│ 5,700元│30,000元│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22,700元│ 117,300元││ ├───┼────┼────┼────┼────┼────┼────┼────┼────┼────┼────┼─────┼─────┤│ │102.02│ 5,700元│30,000元│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22,700元│ 117,300元││ ├───┼────┼────┼────┼────┼────┼────┼────┼────┼────┼────┼─────┼─────┤│ │102.03│ 5,700元│30,000元│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122,700元│ 117,300元││ ├───┼────┼────┼────┼────┼────┼────┼────┼────┼────┼────┼─────┼─────┤│ │102.04│ 5,700元│【停聘】│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92,700元│ 147,300元││ ├───┼────┼────┼────┼────┼────┼────┼────┼────┼────┼────┼─────┼─────┤│ │102.05│ 5,7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92,700元│ 147,300元││ ├───┼────┼────┼────┼────┼────┼────┼────┼────┼────┼────┼─────┼─────┤│ │102.06│ 5,7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3,000元│ │ │ │ │ 92,700元│ 147,300元││ ├───┼────┼────┼────┼────┼────┼────┼────┼────┼────┼────┼─────┼─────┤│ │102.07│ 5,7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 │ │ │ 121,700元│ 118,300元││ ├───┼────┼────┼────┼────┼────┼────┼────┼────┼────┼────┼─────┼─────┤│ │102.08│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 │ │ │ 121,700元│ 118,300元││ ├───┼────┼────┼────┼────┼────┼────┼────┼────┼────┼────┼─────┼─────┤│ │102.09│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 │ │ │ 121,700元│ 118,300元││ ├───┼────┼────┼────┼────┼────┼────┼────┼────┼────┼────┼─────┼─────┤│ │102.10│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 │ │ │ 121,700元│ 118,300元││ ├───┼────┼────┼────┼────┼────┼────┼────┼────┼────┼────┼─────┼─────┤│ │102.11│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 │ │ │ 121,700元│ 118,300元││ ├───┼────┼────┼────┼────┼────┼────┼────┼────┼────┼────┼─────┼─────┤│ │102.12│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 │ │ │ 121,700元│ 118,300元││ ├───┼────┼────┼────┼────┼────┼────┼────┼────┼────┼────┼─────┼─────┤│ │年終 │10,000元│ │17,000元│34,000元│35,200元│22,000元│35,000元│ │ │ │ 153,200元│ 195,550元││ │ │ │ │ │ │ │ │ │ │ │ │ │/345,750元││ ├───┼────┼────┼────┼────┼────┼────┼────┼────┼────┼────┼─────┼─────┤│ │103.01│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 │ │ │ 121,700元│ 118,300元││ ├───┼────┼────┼────┼────┼────┼────┼────┼────┼────┼────┼─────┼─────┤│ │103.02│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20,000元│ │ │ 141,000元│ 99,000元││ ├───┼────┼────┼────┼────┼────┼────┼────┼────┼────┼────┼─────┼─────┤│ │103.03│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20,000元│ │ │ 141,000元│ 99,000元││ ├───┼────┼────┼────┼────┼────┼────┼────┼────┼────┼────┼─────┼─────┤│ │103.04│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20,000元│ │ │ 141,000元│ 99,000元││ ├───┼────┼────┼────┼────┼────┼────┼────┼────┼────┼────┼─────┼─────┤│ │103.05│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22,000元│30,000元│20,000元│ │ │ 141,000元│ 99,000元││ ├───┼────┼────┼────┼────┼────┼────┼────┼────┼────┼────┼─────┼─────┤│ │103.06│ 5,000元│ │12,000元│30,000元│30,000元│ 3,549元│30,000元│23,000元│19,290元│ │ 152,839元│ 87,161元││ ├───┼────┼────┼────┼────┼────┼────┼────┼────┼────┼────┼─────┼─────┤│ │103.07│ 5,000元│ │12,000元│30,000元│30,000元│ 3,549元│30,000元│23,000元│19,290元│ │ 152,839元│ 87,161元││ ├───┼────┼────┼────┼────┼────┼────┼────┼────┼────┼────┼─────┼─────┤│ │103.08│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停聘】│30,000元│20,000元│23,000元│ │ 142,000元│ 98,000元││ ├───┼────┼────┼────┼────┼────┼────┼────┼────┼────┼────┼─────┼─────┤│ │103.09│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 │30,000元│20,000元│23,000元│ │ 142,000元│ 98,000元││ ├───┼────┼────┼────┼────┼────┼────┼────┼────┼────┼────┼─────┼─────┤│ │103.10│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 │30,000元│20,000元│23,000元│ │ 142,000元│ 98,000元││ ├───┼────┼────┼────┼────┼────┼────┼────┼────┼────┼────┼─────┼─────┤│ │103.11│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 │30,000元│20,000元│23,000元│ │ 142,000元│ 98,000元││ ├───┼────┼────┼────┼────┼────┼────┼────┼────┼────┼────┼─────┼─────┤│ │103.12│ 5,000元│ │12,000元│27,000元│25,000元│ │30,000元│20,000元│23,000元│ │ 142,000元│ 98,000元││ ├───┼────┼────┼────┼────┼────┼────┼────┼────┼────┼────┼─────┼─────┤│ │年終 │10,000元│ │12,000元│34,000元│35,200元│ │35,000元│ 0元│29,200元│ │ 155,400元│ 198,100元││ │ │ │ │ │ │ │ │ │ │ │ │ │/353,500元││ ├───┴────┴────┴────┴────┴────┴────┴────┴────┴────┴────┴─────┴─────┤│ │ 補助款餘額總額:5,896,335元││ │ (僅累加正數餘額未加入負數數額) ││ │ 加計負數合計數額:5,863,785元│└─┴─────────────────────────────────────────────────────────────────┘┌───────────────────────────────────────────────────────────────────┐│附表二: │├─┬─────────────────────────────────────────────────────────────────┤│一│第二屆公費助理申報異動表(103.12.25-107.12.24) ││ ├─┬─────────┬────────┬────────┬────────┬────────┬────────┬────────┤│ │ │初次申報 │第1 次異動 │第2 次異動 │第3 次異動 │第4 次異動 │第5 次異動 │第6 次異動 ││ │ │(103.12.25 ) │(104.02.01 ) │(105.07.01 ) │(106.01.01 ) │(106.04.01 ) │(106.05.01 ) │(107.01.01 ) ││ │ ├─────────┼────────┼────────┼────────┼────────┼────────┼────────┤│ │ │初聘 │停聘.新聘 │停聘.調薪 │停聘.調薪.新聘│調薪 │停聘.調薪.新聘│停聘.新聘 ││ ├─┼─────────┼────────┼────────┼────────┼────────┼────────┼────────┤│ │◎│①郭榮興/新聘 │ │ │ │ │①郭榮興/調薪 │ ││ │ │ 酬金50,000元 │ │ │ │ │ 酬金40,000元 │ ││ ├─┼─────────┼────────┼────────┼────────┼────────┼────────┼────────┤│ │◎│②黃榮昌/新聘 │②黃榮昌/停聘 │ │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③曾曉鳳/新聘 │ │ │ │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 │④陳明峰/新聘 │ │ │ │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⑧陳立彬/新聘 │ │⑧陳立彬/調薪 │⑧陳立彬/調薪 │⑧陳立彬/調薪 │⑧陳立彬/調薪 │ ││ │ │ 酬金27,000元 │ │ 酬金42,000元 │ 酬金46,000元 │ 酬金40,000元 │ 酬金33,000元 │ ││ ├─┼─────────┼────────┼────────┼────────┼────────┼────────┼────────┤│ │◎│⑨黃富家/新聘 │ │⑨黃富家/停聘 │⑨黃富家/新聘 │⑨黃富家/調薪 │ │⑨黃富家/停聘 ││ │ │ 酬金30,000元 │ │ │ 酬金24,000元 │ 酬金32,000元 │ │ ││ ├─┼─────────┼────────┼────────┼────────┼────────┼────────┼────────┤│ │ │⑪施靜媚/新聘 │ │⑪施靜媚/調薪 │⑪施靜媚/調薪 │⑪施靜媚/調薪 │⑪施靜媚/調薪 │ ││ │ │ 酬金23,000元 │ │ 酬金38,000元 │ 酬金40,000元 │ 酬金38,000元 │ 酬金32,000元 │ ││ ├─┼─────────┼────────┼────────┼────────┼────────┼────────┼────────┤│ │◎│ │⑫張憲呈/新聘 │ │⑫張憲呈/停聘 │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 │ │ │ │ │⑬鄭詩涵/新聘 │ ││ │ │ │ │ │ │ │ 酬金23,000元 │ ││ ├─┼─────────┼────────┼────────┼────────┼────────┼────────┼────────┤│ │ │ │ │ │ │ │ │⑭廖昇英/新聘 ││ │ │ │ │ │ │ │ │ 酬金32,000元 ││ ├─┴─────────┼────────┼────────┼────────┼────────┼────────┼────────┤│ │ 申報酬金總額: │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 │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二│實際聘用助理(公費‧私聘)薪資報酬 ││ ├────┬─┬──────┬───────────────────────────────────────────────────┤│ │公費助理│ │④陳明峰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12.25 /薪資:5,000 元 ││ │ │ │ │ 調薪日:105.05.01 /薪資:8,000 元 ││ │ │ │ │ 調薪日:106.01.01 /薪資:10,000元 ││ │ │ │ │ 調薪日:106.11.01 /薪資:12,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0.01 /薪資:17,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1.01 /薪資:15,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2.01 /薪資:12,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5 年春節(104 年終):10,000元 ││ │ │ │ │ 106 年春節(105 年終):20,000元 ││ │ │ │ │ 107 年春節(106 年終):22,000元 ││ │ │ │ │ 108 年春節(107 年終):12,000元 ││ │ ├─┼──────┼───────────────────────────────────────────────────┤│ │ │ │⑪施靜媚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12.25 /薪資:23,000元 ││ │ │ │ │ 調薪日:104.03.01 /薪資:25,000元 ││ │ │ │ │ 調薪日:105.06.01 /薪資:28,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0.01 /薪資:31,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2.01 /薪資:40,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5 年春節(104 年終):31,200元 ││ │ │ │ │ 106 年春節(105 年終):48,000元 ││ │ │ │ │ 107 年春節(106 年終):40,000元 ││ │ │ │ │ 108 年春節(107 年終):32,000元 ││ │ ├─┼──────┼───────────────────────────────────────────────────┤│ │ │ │⑬鄭詩涵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6.05.01 /薪資:23,000元 ││ │ │ │ │ 調薪日:106.11.01 /薪資:25,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0.01 /薪資:28,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2.01 /薪資:37,000元 ││ │ │ │ │ 【起訴書起聘日期原記載106.07.01 ,於審理中經檢察官依辯護人陳報狀更正為106.05.01 】 ││ │ │ │ │㈡春節年終:107 年春節(106 年終):20,000元 ││ │ │ │ │ 108 年春節(107 年終):27,000元 ││ ├────┼─┼──────┼───────────────────────────────────────────────────┤│ │公費助理│ │⑭廖昇英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12.25 /薪資:12,000元 ││ │私聘助理│ │ │ 調薪日:105.05.01 /薪資:15,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1.01 /薪資:20,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5 年春節(104 年終):12,000元 ││ │ │ │ │ 106 年春節(105 年終):18,000元 ││ │ │ │ │ 107 年春節(106 年終):15,000元 ││ │ │ │ │ 108 年春節(107 年終):15,000元 ││ ├────┼─┼──────┼───────────────────────────────────────────────────┤│ │私聘助理│ │陳朝海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12.25 /薪資:27,000元 ││ │ │ │ │ 調薪日:104.03.01 /薪資:28,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0.01 /薪資:31,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2.01 /薪資:40,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5 年春節(104 年終):33,000元 ││ │ │ │ │ 106 年春節(105 年終):38,000元 ││ │ │ │ │ 107 年春節(106 年終):31,600元 ││ │ │ │ │ 108 年春節(107 年終):30,000元 ││ │ ├─┼──────┼───────────────────────────────────────────────────┤│ │ │◎│朱惠芬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12.25 /薪資:25,000元 ││ │ │ │ │ 調薪日:104.03.01 /薪資:28,000元 ││ │ │ │ │ 調薪日:105.05.01 /薪資: 3,000元 ││ │ │ │ │ 停聘日:106.12.01 ││ │ │ │ │ 再聘日:107.10.01 /薪資:30,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5 年春節(104 年終):38,200元 ││ │ │ │ │ 106 年春節(105 年終): 3,000元(38,200元) ││ │ │ │ │ 107 年春節(106 年終): 0元(38,200元) ││ │ │ │ │ 108 年春節(107 年終): 0元(38,200元) ││ │ │ │ │ 【起訴書附表就「106 年春節」記載領得年終38,200元,惟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僅記載3,000 元,另就││ │ │ │ │ 「107 年春節」、「108 年春節」均記載領得年終38,200元,惟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並未記載各該筆││ │ │ │ │ 支出,參照105 至106 年之調薪、停聘、再聘狀況,起訴書附表應為誤載】 ││ │ ├─┼──────┼───────────────────────────────────────────────────┤│ │ │◎│黃幸良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12.25 /薪資:30,000元 ││ │ │ │ │ 停聘日:105.07.01 ││ │ │ │ │ 再聘日:105.12.01 /薪資:30,000元 ││ │ │ │ │ 調薪日:106.02.01 /薪資:22,000元 ││ │ │ │ │ 調薪日:106.03.01 /薪資:30,000元 ││ │ │ │ │ 調薪日:106.04.01 /薪資:32,000元 ││ │ │ │ │ 調薪日:107.02.01 /薪資:35,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1.01 /薪資:30,000元 ││ │ │ │ │ 停聘日:107.12.01 ││ │ │ │ │㈡春節年終:105 年春節(104 年終):30,000元 ││ │ │ │ │ 106 年春節(105 年終):30,000元 ││ │ │ │ │ 107 年春節(106 年終):30,000元 ││ │ │ │ │ 108 年春節(107 年終):20,000元 ││ │ ├─┼──────┼───────────────────────────────────────────────────┤│ │ │ │陳俊益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7.02.01 /薪資:12,000元 ││ │ │ │ │ 調薪日:107.03.01 /薪資:24,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0.01 /薪資:29,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2.01 /薪資:36,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7 年春節(106 年終):3,200 元 ││ │ │ │ │ 108 年春節(107 年終):17,000元 ││ │ │ │ │ 【起訴書未記載「107 年春節」年終,陳俊益雖自107.02.01 起聘,惟依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記載同月││ │ │ │ │ 支付春節年終3,200 元】 ││ │ ├─┼──────┼───────────────────────────────────────────────────┤│ │ │ │陳文朝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7.06.01 /薪資:30,000元 ││ │ │ │ │ 調薪日:107.07.01 /薪資:37,000元 ││ │ │ │ │ 調薪日:107.08.01 /薪資:30,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0.01 /薪資:33,000元 ││ │ │ │ │ 調薪日:107.12.01 /薪資:50,000元 ││ │ │ │ │㈡春節年終:108 年春節(107 年終):6,000元 ││ │ ├─┼──────┼───────────────────────────────────────────────────┤│ │ │ │翁宗元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7.06.01 /薪資:30,000元 ││ │ │ │ │ 停聘日:107.12.01 ││ │ │ │ │ 【起訴書附表未載翁宗元107.11薪資,惟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有此筆記載,應予補充】 ││ │ │ │ │㈡春節年終:108 年春節(107 年終):5,000 元 ││ │ │ │ │ 【起訴書未記載「107 年春節」年終,惟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記載支付春節年終5,000 元】 │├─┼────┴─┴──────┴───────────────────────────────────────────────────┤│三│實際聘用助理(公費‧斯聘)支出薪資報酬表 ││ ├─────────────────────────────────────────────────────────────────┤│ │就103.12薪資部分(跨任期屆次),起訴書附表係參考議會公費助理薪資計算該月24/31 比例金額計算實際聘用助理薪資,惟依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 │記載,該月份薪資已於月初支付當月份薪資,而非依起訴書附表計算方式拆分支付。 ││ ├───┬────┬────┬────┬────┬────┬────┬────┬────┬────┬────┬─────┬─────┤│ │ │④陳明峰│⑪施靜媚│⑭廖昇英│陳朝海│朱惠芬│黃幸良│⑬鄭詩涵│陳俊益│陳文朝│翁宗元│月薪資總額│補助款餘額││ ├───┼────┼────┼────┼────┼────┼────┼────┼────┼────┼────┼─────┼─────┤│ │103.12│附表一 │附表一 │附表一 │附表一 │附表一 │附表一 │ │ │ │ │附表一 │附表一 ││ ├───┼────┼────┼────┼────┼────┼────┼────┼────┼────┼────┼─────┼─────┤│ │104.01│ 5,000元│23,000元│12,000元│27,000元│25,000元│30,000元│ │ │ │ │ 122,000元│ 118,000元││ ├───┼────┼────┼────┼────┼────┼────┼────┼────┼────┼────┼─────┼─────┤│ │104.02│ 5,000元│23,000元│12,000元│27,000元│25,000元│30,000元│ │ │ │ │ 122,000元│ 118,000元││ ├───┼────┼────┼────┼────┼────┼────┼────┼────┼────┼────┼─────┼─────┤│ │104.03│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04│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05│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06│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07│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08│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09│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10│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11│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4.12│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年終 │10,000元│31,200元│12,000元│33,000元│38,200元│30,000元│ │ │ │ │ 154,400元│ 201,850元││ │ │ │ │ │ │ │ │ │ │ │ │ │/356,250元││ ├───┼────┼────┼────┼────┼────┼────┼────┼────┼────┼────┼─────┼─────┤│ │105.01│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5.02│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5.03│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5.04│ 5,000元│25,000元│12,000元│28,000元│28,000元│30,000元│ │ │ │ │ 128,000元│ 112,000元││ ├───┼────┼────┼────┼────┼────┼────┼────┼────┼────┼────┼─────┼─────┤│ │105.05│ 8,000元│25,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0,000元│ │ │ │ │ 109,000元│ 131,000元││ ├───┼────┼────┼────┼────┼────┼────┼────┼────┼────┼────┼─────┼─────┤│ │105.06│ 8,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0,000元│ │ │ │ │ 112,000元│ 128,000元││ ├───┼────┼────┼────┼────┼────┼────┼────┼────┼────┼────┼─────┼─────┤│ │105.07│ 8,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停聘】│ │ │ │ │ 82,000元│ 158,000元││ ├───┼────┼────┼────┼────┼────┼────┼────┼────┼────┼────┼─────┼─────┤│ │105.08│ 8,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 │ │ │ │ │ 82,000元│ 158,000元││ ├───┼────┼────┼────┼────┼────┼────┼────┼────┼────┼────┼─────┼─────┤│ │105.09│ 8,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 │ │ │ │ │ 82,000元│ 158,000元││ ├───┼────┼────┼────┼────┼────┼────┼────┼────┼────┼────┼─────┼─────┤│ │105.10│ 8,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 │ │ │ │ │ 82,000元│ 158,000元││ ├───┼────┼────┼────┼────┼────┼────┼────┼────┼────┼────┼─────┼─────┤│ │105.11│ 8,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 │ │ │ │ │ 82,000元│ 158,000元││ ├───┼────┼────┼────┼────┼────┼────┼────┼────┼────┼────┼─────┼─────┤│ │105.12│ 8,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0,000元│ │ │ │ │ 112,000元│ 128,000元││ ├───┼────┼────┼────┼────┼────┼────┼────┼────┼────┼────┼─────┼─────┤│ │年終 │20,000元│48,000元│18,000元│38,000元│ 3,000元│30,000元│ │ │ │ │ 157,000元│ 180,500元││ │ │ │ │ │ │ │ │ │ │ │ │ │/337,500元││ ├───┼────┼────┼────┼────┼────┼────┼────┼────┼────┼────┼─────┼─────┤│ │106.01│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0,000元│ │ │ │ │ 114,000元│ 126,000元││ ├───┼────┼────┼────┼────┼────┼────┼────┼────┼────┼────┼─────┼─────┤│ │106.02│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22,000元│ │ │ │ │ 106,000元│ 134,000元││ ├───┼────┼────┼────┼────┼────┼────┼────┼────┼────┼────┼─────┼─────┤│ │106.03│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0,000元│ │ │ │ │ 114,000元│ 126,000元││ ├───┼────┼────┼────┼────┼────┼────┼────┼────┼────┼────┼─────┼─────┤│ │106.04│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2,000元│ │ │ │ │ 116,000元│ 124,000元││ ├───┼────┼────┼────┼────┼────┼────┼────┼────┼────┼────┼─────┼─────┤│ │106.05│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2,000元│23,000元│ │ │ │ 139,000元│ 101,000元││ ├───┼────┼────┼────┼────┼────┼────┼────┼────┼────┼────┼─────┼─────┤│ │106.06│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2,000元│23,000元│ │ │ │ 139,000元│ 101,000元││ ├───┼────┼────┼────┼────┼────┼────┼────┼────┼────┼────┼─────┼─────┤│ │106.07│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2,000元│23,000元│ │ │ │ 139,000元│ 101,000元││ ├───┼────┼────┼────┼────┼────┼────┼────┼────┼────┼────┼─────┼─────┤│ │106.08│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2,000元│23,000元│ │ │ │ 139,000元│ 101,000元││ ├───┼────┼────┼────┼────┼────┼────┼────┼────┼────┼────┼─────┼─────┤│ │106.09│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2,000元│23,000元│ │ │ │ 139,000元│ 101,000元││ ├───┼────┼────┼────┼────┼────┼────┼────┼────┼────┼────┼─────┼─────┤│ │106.10│10,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2,000元│23,000元│ │ │ │ 139,000元│ 101,000元││ ├───┼────┼────┼────┼────┼────┼────┼────┼────┼────┼────┼─────┼─────┤│ │106.11│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000元│32,000元│25,000元│ │ │ │ 143,000元│ 97,000元││ ├───┼────┼────┼────┼────┼────┼────┼────┼────┼────┼────┼─────┼─────┤│ │106.12│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停聘】│32,000元│25,000元│ │ │ │ 140,000元│ 100,000元││ ├───┼────┼────┼────┼────┼────┼────┼────┼────┼────┼────┼─────┼─────┤│ │年終 │22,000元│40,000元│15,000元│31,600元│ 0元│30,000元│20,000元│ 3,200元│ │ │ 161,800元│ 198,200元││ │ │ │ │ │ │ │ │ │ │ │ │ │/360,000元││ ├───┼────┼────┼────┼────┼────┼────┼────┼────┼────┼────┼─────┼─────┤│ │107.01│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2,000元│25,000元│ │ │ │ 140,000元│ 100,000元││ ├───┼────┼────┼────┼────┼────┼────┼────┼────┼────┼────┼─────┼─────┤│ │107.02│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5,000元│25,000元│12,000元│ │ │ 155,000元│ 85,000元││ ├───┼────┼────┼────┼────┼────┼────┼────┼────┼────┼────┼─────┼─────┤│ │107.03│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5,000元│25,000元│24,000元│ │ │ 167,000元│ 73,000元││ ├───┼────┼────┼────┼────┼────┼────┼────┼────┼────┼────┼─────┼─────┤│ │107.04│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5,000元│25,000元│24,000元│ │ │ 167,000元│ 73,000元││ ├───┼────┼────┼────┼────┼────┼────┼────┼────┼────┼────┼─────┼─────┤│ │107.05│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5,000元│25,000元│24,000元│ │ │ 167,000元│ 73,000元││ ├───┼────┼────┼────┼────┼────┼────┼────┼────┼────┼────┼─────┼─────┤│ │107.06│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5,000元│25,000元│24,000元│30,000元│30,000元│ 227,000元│ 13,000元││ ├───┼────┼────┼────┼────┼────┼────┼────┼────┼────┼────┼─────┼─────┤│ │107.07│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5,000元│25,000元│24,000元│37,000元│30,000元│ 234,000元│ 6,000元││ ├───┼────┼────┼────┼────┼────┼────┼────┼────┼────┼────┼─────┼─────┤│ │107.08│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5,000元│25,000元│24,000元│30,000元│30,000元│ 227,000元│ 13,000元││ ├───┼────┼────┼────┼────┼────┼────┼────┼────┼────┼────┼─────┼─────┤│ │107.09│12,000元│28,000元│15,000元│28,000元│ │35,000元│25,000元│24,000元│30,000元│30,000元│ 227,000元│ 13,000元││ ├───┼────┼────┼────┼────┼────┼────┼────┼────┼────┼────┼─────┼─────┤│ │107.10│17,000元│31,000元│15,000元│31,000元│30,000元│35,000元│28,000元│29,000元│33,000元│30,000元│ 279,000元│ -39,000元││ ├───┼────┼────┼────┼────┼────┼────┼────┼────┼────┼────┼─────┼─────┤│ │107.11│15,000元│31,000元│20,000元│31,000元│30,000元│35,000元│28,000元│29,000元│33,000元│30,000元│ 282,000元│ -42,000元││ ├───┼────┼────┼────┼────┼────┼────┼────┼────┼────┼────┼─────┼─────┤│ │107.12│12,000元│40,000元│20,000元│40,000元│30,000元│【停聘】│37,000元│36,000元│50,000元│【停聘】│ 265,000元│ -25,000元││ ├───┼────┼────┼────┼────┼────┼────┼────┼────┼────┼────┼─────┼─────┤│ │年終 │12,000元│32,000元│15,000元│30,000元│ 0元│20,000元│27,000元│17,000元│ 6,000元│ 5,000元│ 164,000元│ 202,250元││ │ │ │ │ │ │ │ │ │ │ │ │ │/366,250元││ ├───┴────┴────┴────┴────┴────┴────┴────┴────┴────┴────┴─────┴─────┤│ │ 補助款餘額總額:5,525,800元││ │ (僅累加正數餘額未加入負數數額) ││ │ 加計負數合計數額:5,419,800元│└─┴─────────────────────────────────────────────────────────────────┘┌───────────────────────────────────────────────────────────────────┐│附表三: │├─┬─────────────────────────────────────────────────────────────────┤│一│第二屆公費助理申報異動表(107.12.25) ││ ├─┬─────────┬────────┬────────┬────────┬─────────┬───────┬────────┤│ │ │初次申報 │(空白) │ │ │ │ │ ││ │ │(107.12.25 ) │ │ │ │ │ │ ││ │ ├─────────┼────────┼────────┼────────┼─────────┼───────┼────────┤│ │ │初聘 │ │ │ │ │ │ ││ ├─┼─────────┼────────┼────────┼────────┼─────────┼───────┼────────┤│ │◎│①郭榮興/新聘 │ │ │ │ │ │ ││ │ │ 酬金41,000元 │ │ │ │ │ │ ││ ├─┼─────────┼────────┼────────┼────────┼─────────┼───────┼────────┤│ │◎│③曾曉鳳/新聘 │ │ │ │ │ │ ││ │ │ 酬金37,000元 │ │ │ │ │ │ ││ ├─┼─────────┼────────┼────────┼────────┼─────────┼───────┼────────┤│ │ │④陳明峰/新聘 │ │ │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 │⑧陳立彬/新聘 │ │ │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 │⑪施靜媚/新聘 │ │ │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 │⑬鄭詩涵/新聘 │ │ │ │ │ │ ││ │ │ 酬金24,000元 │ │ │ │ │ │ ││ ├─┼─────────┼────────┼────────┼────────┼─────────┼───────┼────────┤│ │ │⑮陳偉齊/新聘 │ │ │ │ │ │ ││ │ │ 酬金24,000元 │ │ │ │ │ │ ││ ├─┼─────────┼────────┼────────┼────────┼─────────┼───────┼────────┤│ │ │⑯陳俊傑/新聘 │ │ │ │ │ │ ││ │ │ 酬金24,000元 │ │ │ │ │ │ ││ ├─┼─────────┼────────┼────────┼────────┼─────────┼───────┼────────┤│ │ │申報酬金總額: │ │ │ │ │ │ ││ │ │240,000 元 │ │ │ │ │ │ │├─┼─┴─────────┴────────┴────────┴────────┴─────────┴───────┴────────┤│二│實際聘用助理(公費‧私聘)薪資報酬 ││ ├────┬─┬──────┬───────────────────────────────────────────────────┤│ │公費助理│ │④陳明峰 │起聘日:107.12.25 /薪資:12,000元 ││ │ ├─┼──────┼───────────────────────────────────────────────────┤│ │ │ │⑪施靜媚 │起聘日:107.12.25 /薪資:28,000元 ││ │ ├─┼──────┼───────────────────────────────────────────────────┤│ │ │ │⑬鄭詩涵 │起聘日:107.12.25 /薪資:25,000元 ││ │ ├─┼──────┼───────────────────────────────────────────────────┤│ │ │ │⑮陳偉齊 │起聘日:107.12.25 /薪資:24,000元 ││ │ ├─┼──────┼───────────────────────────────────────────────────┤│ │ │ │⑯陳俊傑 │起聘日:107.12.25 /薪資:20,000元 ││ ├────┼─┼──────┼───────────────────────────────────────────────────┤│ │私聘助理│ │⑭廖昇英 │起聘日:107.12.25 /薪資:15,000元 ││ │ ├─┼──────┼───────────────────────────────────────────────────┤│ │ │ │陳朝海 │起聘日:107.12.25 /薪資:28,000元 ││ │ ├─┼──────┼───────────────────────────────────────────────────┤│ │ │◎│黃幸良 │起聘日:107.12.25 /薪資:20,000元 ││ │ ├─┼──────┼───────────────────────────────────────────────────┤│ │ │ │陳俊益 │起聘日:107.12.25 /薪資:15,000元 ││ │ ├─┼──────┼───────────────────────────────────────────────────┤│ │ │ │陳文朝 │起聘日:107.12.25 /薪資:20,000元 │├─┼────┴─┴──────┴───────────────────────────────────────────────────┤│三│實際聘用助理(公費‧斯聘)支出薪資報酬表 ││ ├─────────────────────────────────────────────────────────────────┤│ │就107.12薪資部分(跨任期屆次),起訴書附表係參考議會公費助理薪資計算該月24/31 比例金額計算實際聘用助理薪資,惟依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 │記載,該月份薪資已於月初支付當月份薪資,而非依起訴書附表計算方式拆分支付。 ││ ├───┬────┬────┬────┬────┬────┬────┬────┬────┬────┬────┬─────┬─────┤│ │ │④陳明峰│⑪施靜媚│⑬鄭詩涵│⑮陳偉齊│⑯陳俊傑│廖昇英│陳朝海│黃幸良│陳俊益│陳文朝│月薪資總額│補助款餘額││ ├───┼────┼────┼────┼────┼────┼────┼────┼────┼────┼────┼─────┼─────┤│ │107.12│附表二 │附表二 │附表二 │ │ │附表二 │附表二 │ │附表二 │附表二 │附表二 │附表二 ││ ├───┼────┼────┼────┼────┼────┼────┼────┼────┼────┼────┼─────┼─────┤│ │108.01│12,000元│28,000元│25,000元│24,000元│20,000元│15,000元│28,000元│20,000元│15,000元│20,000元│ 207,000元│ 33,000元││ ├───┼────┼────┼────┼────┼────┼────┼────┼────┼────┼────┼─────┼─────┤│ │108.02│12,000元│28,000元│25,000元│24,000元│20,000元│15,000元│28,000元│20,000元│15,000元│20,000元│ 207,000元│ 33,000元││ ├───┴────┴────┴────┴────┴────┴────┴────┴────┴────┴────┴─────┴─────┤│ │ 補助款餘額總額:66,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附錄】 │├──┬──────────────────────────────────────────────┤│ 1 │貪污治罪條例 ││ ├──────────────────────────────────────────────┤│ │第 3 條 ││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 ├──────────────────────────────────────────────┤│ │第 5 條(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節錄第1 項第2 款)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 │第 5 條(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節錄第1 項第2 款)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 │第 8 條(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節錄第2 項)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 │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第 17 條(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 2 │中華民國刑法 ││ ├──────────────────────────────────────────────┤│ │第 214 條(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 │第 214 條(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第 37 條(節錄第2 、5 項)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 │ 確定時起算之。 ││ ├──────────────────────────────────────────────┤│ │第 38-1 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節錄第1 、3、 5 項)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 │第 1-1 條(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節錄第1 項)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