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軍簡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立偉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立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離去職役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立偉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離去職役罪。被告分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及3月確定;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3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2罪)、4月確定,而上開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且於108年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目前假釋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前開所犯罪刑尚未執行完畢,自未構成累犯,故聲請簡易判決意旨認本案構成累犯,尚有誤認。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單純逃亡罪)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717號被 告 林立偉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立偉前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原係陸軍步兵第203旅步一營步一連軍事訓練役二兵(駐地:臺南市大內區,大內營區),志願役期間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5月14日止,故108年5月4日至108年5月14日仍為現役軍人。詎其因涉嫌營區竊盜案件(另案偵辦中)與軍中同儕相處不洽,竟萌生不願繼續服役之念頭,乃基於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之犯意,於108年5月4日上午8時50分許,向營隊幹部報備上廁所後,即攜帶個人物品自臺南大內營區2號側門翻牆逃出,而無故離去職役。嗣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8年5月14日晚上6時55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亞馬網咖店內將其拘提到案,另於108年5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取得林立偉之同意對其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新臺幣8,200元(含千元鈔票8張、百元鈔票2張),因而查獲。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立偉於憲兵隊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陸軍步兵第203旅步一營上尉營輔導長辛宇軒於憲兵隊詢問時證述明確,復有陸軍步兵第203旅108年5月4日陸八剛仁字第1080000725號函文、陸軍步兵203旅官兵個人基本資料表、陸軍203旅步一營步一連現役軍人逃亡案件原因調查報告表、陸軍203旅步一營違紀離營通報、陸軍步兵第203旅個人報告書、臺南大內營區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陸軍步兵第203旅「勸返小組」編組表、陸軍步兵203旅步一營案件調查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審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檢察官 陳 竹 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宜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