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附民原告 黃美珠
李冠麟附民被告 楊勝財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015 號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