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9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蓮里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
蘇清水律師黃聖珮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109年度訴字第770號)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陳蓮里犯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參年,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蓮里係沐城企業社(址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負責人,該企業社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承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下稱臺南郵局)之「特種郵件分揀封發勞務」工作,故需使沐城企業社員工為臺南郵局進行郵件人工分揀、封發作業而履約,並逐月將確已依法加保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證明文件供臺南郵局審核通過,始能取得報酬。詎陳蓮里明知其並未替所有為臺南郵局進行郵件人工分揀、封發作業之員工加保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影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圓戳印,並更改圓戳印上方之日期,偽造公印文後,黏貼在自行製作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名冊上而偽造該公文書,復於附表所示編號1至13之日期,持附表所示編號1至13經偽造之公文書向臺南郵局申請核發承攬報酬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製作公文書之正確性。嗣因臺南郵局進行隨機抽查沐城企業社加保勞工保險情形而函詢勞保局,始查悉上情並具狀告發。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告之自白。
㈡證人即中華郵政臺南郵局員工孫永銘於警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7月25日保企辦字第10860011810號函
暨所附收件章戳印樣式1份(108年度他字第5650號卷,下稱他字卷,第5至6頁)、沐城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份(他字卷第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9年5月29日函暨所附核發承攬報酬日期明細表1紙(109年度偵字第5139號卷,下稱偵卷,第143至145頁)、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偵卷第343至363頁)、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3份(偵卷第147至335頁)、勞工退休金名冊12份(偵卷第365至47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2月21日保費資字第10960029550號函暨所附沐城企業社107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他字卷第223至229頁)、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他字卷第233至235頁)、臺南郵局勞務採購契約書1份(偵卷第33至135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偵卷第499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
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偽造公印文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偽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
金名冊,並持以行使,影響勞保局對勞工保險及退休資料之管理,及勞工本身於保險及退休方面之權利義務,層面相當廣泛,實有不該,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善,兼衡被告具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衡量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侵害法益之異同、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定執行刑如
主文。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
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始罹刑章,且被告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並深表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3年,然為使被告時刻惕厲在心,及對所造成之損害為適度之彌補,併宣告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以啟自新,兼公益之維護。
四、沒收部分被告所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公文書上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至於公文書部分,則因已交付予臺南郵局以申請承攬報酬,應屬臺南郵局所有,而非被告所有,爰不予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附表編號 承攬月份 申請報酬(即行使偽造公文書)日期 偽造並提出之文件 宣告刑及沒收 1 107年7月 107年8月6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327至335頁);(偵卷第471至475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捌枚,沒收。 2 107年8月 107年9月5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311至325頁);(偵卷第461至46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參枚,沒收。 3 107年9月 107年10月5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295至309頁);(偵卷第451至45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參枚,沒收。 4 107年10月 107年11月5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279至293頁);(偵卷第441至44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參枚,沒收。 5 107年11月 107年12月5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263至277頁);(偵卷第431至43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參枚,沒收。 6 107年12月 108年1月4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247至261頁);(偵卷第421至42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參枚,沒收。 7 108年1月 108年2月11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231至245頁);(偵卷第411至41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參枚,沒收。 8 108年2月 108年3月5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215至229頁);(偵卷第401至40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參枚,沒收。 9 108年3月 108年4月8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199至213頁);(偵卷第391至39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參枚,沒收。 10 108年4月 108年5月6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183至197頁);(偵卷第381至38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参枚,沒收。 11 108年5月 108年6月5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171至181頁);(偵卷第373至379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枚,沒收。 12 108年6月 108年7月8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勞工退休金名冊1份(偵卷第159至169頁);(偵卷第365至371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拾枚,沒收。 13 108年7月 108年8月9日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偵卷第147至151頁) 陳蓮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臺南市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公印文」共肆枚,沒收。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