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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0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0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南宏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侯南宏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侯南宏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而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入監服刑,執行期滿日為112年2月21日,為依法拘禁之受刑人。嗣後其於明德外役監獄執行期間因作業成績優良申請返家探視,經該監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核准自民國109年4月3日下午2時起返家探視,並限於同年月6日12時前回監。詎侯南宏返家探視後,本應於前述指定時間回監,竟基於脫逃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故意未於指定時間回監繼續服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5月13日發布通緝。嗣侯南宏於109年5月21日上午5時45分許,在臺南市將軍區台17線與南21線路口緝獲。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侯南宏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109年4月6日號函及所附受刑人資料表、身分簿、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返家探視申請書、家屬同意書、戶口名簿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13日南檢文偵重緝字第1017號通緝書1紙。

三、按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應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受刑人,因在外役監作業成績優良,始獲准返家探視,理應珍惜此項法律賦予之典,恪遵法令依限回監服刑完畢,竟未予自重,所為實無足取,然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附錄所犯法條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項: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