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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志建被 告 曾立和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434號、108年度偵字第16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志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立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被告葉志建、曾立和行為後,刑法第305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108年12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刑法第305條,僅係將罰金刑由300元以下罰金(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9,000元),修正為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是前揭法條修正,僅係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三、核被告葉志建、曾立和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葉志建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惟本院認被告葉志建涉犯之上開前案,與本件所涉案件罪質並不相同,故就本案而言,被告葉志建尚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該部分納入其品行之情形審酌為已足,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要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被告葉志建法定最低本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2人僅因與告訴人蔡永騰間發生工程糾紛,竟不思循和平、理性方式解決,而分別以如聲請書附表一、二所載之方式,實施恐嚇行為,其2人行為確實不該,應予非難;暨兼衡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434號108年度偵字第16840號被 告 曾立和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巷00弄00號居澎湖縣○○市○○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志建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街0○0號居澎湖縣○○市○○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志建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曾立和(LINE 帳號名稱為曾小巴)、葉志建(LINE 帳號名稱為阿志)係址設澎湖縣○○市○○路00○0號「威尼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尼斯公司)之負責人及業務主管,蔡泳騰為鐵工業者,葉志建於108年2月11日代表威尼斯公司與蔡泳騰訂立工程合約,委託蔡泳騰在澎湖從事貨櫃屋之搭建及裝潢等工程,詎於工程期間雙方爆發工程糾紛,曾立和、葉志建即心生不滿,分別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一)葉志建於108年3月5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具恐嚇意味之文字訊息及照片予人在臺南之蔡泳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蔡泳騰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復於同年月7日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時間,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一編號7所示具恐嚇意味之文字訊息予人在臺南之蔡泳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使蔡泳騰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曾立和於108年3月8日13時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之語音功能,撥打電話予人在臺南之蔡泳騰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在電話中對蔡泳騰為附表二所示之恐嚇話語,使蔡泳騰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蔡泳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志建、曾立和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蔡泳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告葉志建恐嚇之LINE訊息8張、被告曾立和恐嚇之LINE語音檔案訊息1張、LINE帳號名稱曾小巴之首頁及照片各1張、被告曾立和恐嚇之語音光碟1片、被告曾立和恐嚇語音光碟之勘驗報告1份、存證信函1紙、工程合約書1紙、工程照片26張附卷可稽,被告2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立和、葉志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葉志建於附表一所示7次之恐嚇行為,雖係數行為,然其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並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因告訴人蔡泳騰未出面處理工程糾紛,被告主觀上為逼告訴人出面而反覆實施恐嚇行為,顯係分別基於1個恐嚇之犯意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僅成立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葉志建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2 日

檢察官 柯 博 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寵 惠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 1 │108年3月5日12時44分 │你應該不知道我們本行在做什麼││ │ │的,你覺得跑的掉嗎 │├──┼──────────┼──────────────┤│ 2 │108年3月5日14時45分 │你最好躲好,不要讓我找到 │├──┼──────────┼──────────────┤│ 3 │108年3月5日15時0分 │蔡泳騰與妻子兒女合影之照片 │├──┼──────────┼──────────────┤│ 4 │108年3月5日15時0分 │蔡泳騰與妻子兒女合影之照片 │├──┼──────────┼──────────────┤│ 5 │108年3月5日15時0分 │蔡泳騰兒子照片 │├──┼──────────┼──────────────┤│ 6 │108年3月5日15時0分 │蔡泳騰兒子照片 │├──┼──────────┼──────────────┤│ 7 │108年3月7日9時40分 │今天沒看到你,以後也不用跟我││ │ │喬了,我讓我哥他們去處理 │└──┴──────────┴──────────────┘附表二:

┌─────────────────────────────────────────────────────┐│你娘...你要怎麼拿保障?你真的傻傻的當我們生意人嗎? │├─────────────────────────────────────────────────────┤│我跟你說啦,凜北絕對叫人給你做,凜北絕對抓你來開庭,凜北絕對給你抓出來,凜北白的也要,武的也要,傻傻你。 │├─────────────────────────────────────────────────────┤│幹你娘,當我生意人膩? │├─────────────────────────────────────────────────────┤│還是我要過去臺灣抓你? │├─────────────────────────────────────────────────────┤│嚇你娘雞掰啦!幹你娘雞掰啦!看你要怎麼處理?我跟你說,凜北絕對給你做啦,我一定給你嫌啦。 │├─────────────────────────────────────────────────────┤│我跟你說,你最好好好說好,不然你絕對很吃力的,我們坦白說啦,你真的喔!幹你娘,凜北絕對讓你知道什麼叫鬼。 │├─────────────────────────────────────────────────────┤│都我們拗人家的啦,沒有被人家拗過啦。 │├─────────────────────────────────────────────────────┤│我跟你說啦!你最好說好,不然你絕對吃力啦,真的啊。 │├─────────────────────────────────────────────────────┤│我跟你說,你枕頭墊高點,你想清楚。 │├─────────────────────────────────────────────────────┤│我跟你說,你想清楚,不然你絕對很吃力。 │└─────────────────────────────────────────────────────┘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