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9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誌文上列被告因災害防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43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51號),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羅誌文犯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之散播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羅誌文明知在網路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民眾恐慌而生損害於公眾,仍基於散播有關災害不實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20日15時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7樓之2住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帳號名稱「羅志文(火靈)」公開發布「暴雨!台南市『淹黃水』有誰關心過」並張貼4張淹水相片(其中3張是107年8月份豪雨造成臺南地區淹水之新聞照片,另1張為高雄仁武地區淹水照片)等不實訊息及淹水照片,意圖乘輕度颱風丹娜絲(Danas)過境之際,散布臺南市淹水之不實訊息於眾,造成民眾恐慌與對政府不滿情緒,足生損害於公眾及臺南市政府。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誌文於警詢中供承:臉書帳號「羅志文(火靈)」是我所使用,108年7月20日15時7分之貼文「暴雨!台南市『淹黃水』有誰關心過」也是我發表,貼文所附的照片是我從ETtoday新聞107年所發表的新聞取得,我也知道其中一張照片是高雄仁武地區淹水照片等語明確,證人即時任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副局長王峻明於警詢以及偵查中具結後亦證述:被告張貼上開不實貼文後,很多民眾打1999市政府服務熱線詢問關切,已明顯對市民的生活造成影響等情,並有臉書貼文截圖3張以及聯合新聞網「丹娜絲進逼,上午11時30分發布陸警」報導1份在卷可佐。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項之散播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罪。
㈡量刑
審酌被告明知颱風過境之際,一般民眾會擔心交通、生活受到災害所影響,倘若真有災害發生,亦會急於避開受災嚴重地區,被告在此情況下,竟然透過網路截取根本非本案發生時丹娜絲颱風對臺南地區造成災害之圖片,以未連結該等圖片原始出處的方式,移花接木散播臺南地區大淹水的不實訊息,該等圖片顯示暴雨漫過鐵道,覆蓋路面高度進逼高架橋梁,在短時間內該貼文被轉載達707次,顯然已造成臺南地區民眾陷入生命、身體以及財產安全之恐慌、憂懼中。臺南市政府於嚴備丹娜絲颱風來襲之刻,因被告上開行為必須額外浪費資源向廣大市民闢謠、澄清,被告行為實屬惡劣,當應給予較為嚴厲之非難。又被告犯後雖然就客觀事實不爭執,但並未意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欠缺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不佳,最後,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