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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交訴字第 2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翰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翰農自即日起解除限制住居之處分。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此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考量解除限制住居與否,自應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經查,被告王翰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裁定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號2樓。本院審酌本案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公訴不受理;肇事逃逸部分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後,於111年4月20日宣判,參酌被告於先前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傳喚後即準時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及報到單附卷可參,堪信被告並無逃亡致使後續訴訟、執行程序難以順利進行之事由,應無限制住居之必要,爰諭知解除前揭限制住居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