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翁玉美特別代理人 沈介文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被 告 吳明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