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崇嫻上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Albendazole and Ivermection Premix壹包、Amoxicilli
n Soluble Powder伍包、硝氯酚伊維菌素壹罐、FenbendazolePowder拾包、麻杏石甘片壹包、Vitamins&Electrolytes壹包、濃縮水溶性魚乾油壹包、Fenbendazole Power參罐、Levamisolehydrochloride tablets壹罐、Metronidazole壹罐、MAQUINDOX壹罐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佛具3BOX、木條22PCE、泵1PCE、滴瓶3PCE)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查獲扣得Albendazole and Ivermection Premix 1包、Amoxicillin Soluble Powder 5包、硝氯酚伊維菌素1罐、Fenbendazole Powder 10包、麻杏石甘片1包、Vitamins&Electrolytes 1包、濃縮水溶性魚乾油1包、FenbendazolePower 3罐、Levamisole hydrochloride tablets 1罐、Metronidazole 1罐、MAQUINDOX 1罐、佛具3BOX、木條22PCE、泵1PCE、滴瓶3PCE等動物用藥品,因認被告葉崇嫻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843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扣案物為違禁品,爰依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葉崇嫻前因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經檢察官偵辦後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職權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3685號處分書為駁回之處分而確定,而緩起訴期間至108年9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上開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而該案所查扣之Albendazole and Ivermection Premix 1包、AmoxicillinSoluble Powder 5包、硝氯酚伊維菌素1罐、FenbendazolePowder 10包、麻杏石甘片1包、Vitamins& Electrolytes 1包、濃縮水溶性魚乾油1包、Fenbendazole Power 3罐、Levamisole hydrochloride tablets 1罐、Met ronidazole1罐、MAQUINDOX 1罐,為動物用藥品,有臺北關106年6月29日北快二電字第375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等在卷可稽,係屬動物用禁藥,依法不得輸入、製造、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等,應屬違禁物;且包裝瓶、包裝袋部分,亦與上開物品,難以析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佛具3BOX、木條22PCE、泵1PCE、滴瓶3PCE等物,雖為被告所有,惟並非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動物用藥品,非違禁物,且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