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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6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天乙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無罪。

判決要旨

一、經調查結果,被告是因為不滿母親同意前已出養給伯父的弟弟,在伯父去世之後終止收養回歸家庭,認為紊亂倫常,才對母親講「亂倫」、「沒臉見列祖列宗」,而不是辱罵自己母親私生活不檢點。至於「你(們)是白癡喔」,已是一般民眾的口頭禪,不能認為有侮辱對方的意思。

二、「爭執相罵時溫文儒雅、不出惡言」,因為違反人性,所以不是刑事審判制度所打算建構的烏托邦社會。因此,被告對母親口出惡言雖然無法被認同,仍然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理 由

一、起訴事實:

1.被告乙○○於109年2月11日下午10時48分許,在他母親甲○○位於台南市○○區○○路○段000號甲○○住家前,辱罵甲○○「我說你沒有臉見我韓氏列祖列宗於九泉之下!有很難聽嗎?笑話!」、「你本來你就亂倫啊!」、「你是白癡喔!」。

2.因此認為被告涉嫌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的辯解:

1.我的確有講那些話,但說話當時只有我和母親(以及攝影的弟弟韓地乙),那地方不算是公共場所,不符合「公然」的要件。

2.亂倫並不只有「亂搞男女關係」一種解釋,也包括「紊亂倫常」的意思。我是因為已經出養給伯父多年的弟弟韓地乙,在伯父(養父)去世後又要求終止與伯父的收養關係,我母親竟然也接受,我認為母親這樣紊亂了倫常,過世後也無顏見已經作故的伯父,才會指責母親「亂倫」、「沒臉見列祖列宗」。

3.至於「你是白癡喔」,則是我無心脫口而出,我願意向聽到人道歉。

三、基礎事實:

1.被告於上述時間地點,對母親(告訴人)甲○○說「我說你沒有臉見我韓氏列祖列宗於九泉之下!有很難聽嗎?笑話!」、「你本來你就亂倫啊!」、「你們是白癡喔!」三句話(證據:被告和告訴人一致的陳述、錄影檔案勘驗紀錄)。

2.被告之弟韓地乙多年前出養給伯父,伯父去世之後,韓地乙又希望終止收養回歸原生家庭。就是否同意韓地乙終止收養,持反對立場的被告與告訴人意見不同(證據:被告和告訴人一致的陳述、本院106年度司養聲字第27號裁定)。

四、被告的行為符合「公然」的要件:從勘驗錄影畫面可知,被告是在「一個深度約4公尺的院子,後方是個巷道」對告訴人說那些不好聽的話(本院卷29頁)。而被告提出現場週遭照片顯示,被告後方的巷道,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通行的道路(本院卷49頁)。這種隨時處於「其他不相干人士可以接近、到達、通過,並且聽到被告口出惡言」的場所,法律上被認為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被告在此種場合大聲講話,自然符合「公然」的要件,不因為當時正好沒有外人經過而有所不同。

五、關於「你本來你就亂倫啊!」:

1.完整對話內容:甲○○:你不是說我亂倫嗎?乙○○:亂倫是真的啊。

甲○○:蛤?乙○○:你本來就亂倫啊。

甲○○:我亂倫?乙○○:你本來就亂倫啊。

甲○○:你會被雷公摃死阿你。

乙○○:媽,你去法庭你去看看,你是亂倫勒,你是在亂倫勒。

甲○○:好啦,我亂倫就亂倫啦,沒有關係。

韓「地」乙:怎麼樣的亂倫啊?你解釋一下阿。

乙○○:什麼叫倫,什麼叫人倫,什麼叫人常?(見本院卷67-69頁)

2.被告是「被挑起」而講此話:從以上錄音內容,可知被告是在告訴人主動提及「你不是說我亂倫嗎?」之後,才回答「亂倫」的言語。這個過程,告訴人和錄影的韓地乙疑似刻意挑起話題蒐集她們想要的證據。而被挑起話題的被告,在錄影當下,的確難以認為是故意辱罵告訴人。

3.「亂倫」的可能解釋:根據被告所提出五南書局國語活用辭典的記載,亂倫可能的解釋有二,分別是「違反倫常的行為」以及「形容親屬之間發生性行為」(本院卷97-99頁)。這兩種可能的解釋,和法官對中文的理解相同。

4.告訴人的證詞:告訴人在法院作證時說:「....因為韓地乙是過繼給我大伯的,被告就說那你認韓地乙做兒子的話,那你就是亂倫,你就是亂倫、你就不要臉、你就丟臉,你以後死了你就見不得他們韓家的列祖列宗....」(本院卷87頁)。這一點,告訴人和被告的陳述是相同的。

5.小結:

a.被告在對話中提到「人倫」和「人常」。可知被挑起話題的被告原本並沒有要討論或指責告訴人亂倫的意思,而且被告的確是不滿告訴人同意出養伯父多年的弟弟韓地乙終止收養回歸原生家庭,而指責母親(告訴人)亂倫。他所講的亂倫,是認為母親同意韓地乙終止收養「違反倫常」,而不是認為母親與有親屬之人發生性關係。這一點,法官的看法和公訴檢察官不同。

b.指責母親的行為違反倫常,雖然不符合傳統孝道的要求,但仍處於「評價母親行為」的程度,而不是辱罵或侮辱,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六、關於「我說你沒有臉見我韓氏列祖列宗於九泉之下!有很難聽嗎?笑話!」:

從上述告訴人的證詞,可以知道被告指責告訴人沒臉見韓家列祖列宗的原因,和指責告訴人亂倫相同,都是不認同告訴人同意韓地乙終止收養回歸原生家庭。此種指責的言語,本院也認為只算是評論母親行為,還沒有達到「侮辱」的程度,也不算是公然侮辱的行為。

七、關於「你是白癡喔!」:

1.錄音內容:甲○○:嘿,你讀書讀到背後去啦?乙○○:你還要...你...我去...。

甲○○:你做人的,做人是怎麼樣做人的意義都不知道。

乙○○:你「們」是白癡喔。

甲○○:還要,還要再講讀書。

乙○○:阿你現在要...。

甲○○:你是去學講什麼啊?乙○○:啊你們現在是要,是要叫警察來了嗎?甲○○:叫警察來啊。

乙○○:趕快趕快叫警察來嘛。

(本院卷68頁)

2.本院的看法:

1.從上述對話的內容,可知這是一個家庭成員間不愉快的拌嘴,你一言我一語,互不相讓。

2.被告講出白痴這個字眼的最後,加了一個「喔」,依照一般口語對話的理解,這個「喔」字使整段話成為疑問句,和「你們是白痴嗎」的意思相近。也就是說,被告用疑問句的方式,質疑對方是否白痴?

3.被告當時是講「你們是白癡喔」,而不是講「你是白癡喔」(告訴人提告時的譯文疏漏了「們」字),可知遭被告質疑是白痴者,不是只有告訴人,還包括在場錄影,偶而插嘴一句的韓地乙。

4.質疑人家是否白痴,的確是一種負面的話語,每個被質疑的人都會覺得不愉快。但這種沒有實質意義的話語,不會使受話的對方「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這種只會讓人家不舒服,不傷害人家社會評價的批評性話語,不是公然侮辱罪要處罰的行為。

5.日常生活中,青春期的孩子在家庭裡與父母溝通不良時,也常在沒有外人的場合對父母口出「你白痴喔」的情緒性用語,這是目前台灣社會一定比例的家庭(包括法官的家庭)共同的生活經驗。大部分的人不認為那個孩子觸犯了公然侮辱罪,因為大家都知道孩子沒有侮辱父母的心。

八、結論:綜合以上的說明,法官認為被告講出這些話時,心中並沒有要侮辱母親的意思。而他的用語雖然難以認同,且傷害母親的心靈,但仍不算是「刑法上的侮辱」。畢竟「爭執相罵時溫文儒雅、不出惡言」,因為違反人性,所以不是刑事審判制度所打算建構的烏托邦社會。因此,本院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裁判案由:侮辱
裁判日期: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