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判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59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9年度上聲議字第66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141號裁定不服,請求協助上訴,公開審理等語(聲請人前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141號不起訴處分不服,提起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669號駁回再議,按現行制度,聲請人應係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以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為由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14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66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上開處分書並於109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等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14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669號處分書、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交付審判期間,應於109年5月7日屆滿。惟聲請人遲至109年8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此有刑事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