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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6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 請 人 蘇寶蘭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提字第21號聲請提審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九年度提字第二一號案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於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為確認本院109 年度提字第21號聲請提審案件之筆錄內容,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規定聲請交付民國10

9 年8 月1 日調查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提字第21號聲請提審案件之被逮捕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經查,聲請人目前對本院109 年度提字第21號裁定提出抗告,並敘明其聲請理由係為確認筆錄內容,為維護被告法律上之利益,且本案並無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主文所示法庭錄音光碟,並應注意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規定,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