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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6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 蔡岳斌即 被 告指定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32號),聲請解除定期報到之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岳斌定期於每週一、三之晚上七時之前,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報到之命令准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岳斌前經本院停止羈押時,尚裁命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4,並應定期於每週一、三之晚上七時之前,向該限制住居地所轄之派出所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報到,然聲請人現因肺癌惡化,身體開始出現藥物排斥作用而致行動、下床均有困難,爰請求解除上開定期報到之命令等語。

二、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款規定,命被告遵守定期至警局報到之事項,此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命被告遵守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109年5月29日停止羈押,並裁命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4,並應定期於每週一、三之晚上七時之前,向該限制住居地所轄之派出所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報到,然聲請人現罹肺癌第4期而治療中,且身體出現藥物排斥作用而致行動困難,有聲請人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1份及身體出現藥物排斥作用之相片12張可稽,且聲請人自本院停止羈押後,確有遵期於每週一、三之晚上七時之前,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報到或與管區警員聯繫行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之聲請人每週定期報到簽到表1份可憑,本院考量聲請人之身體健康狀況,以及確有遵守定期報到之命令而非逃匿之表現,本案並已審結,認現已無定期向警局報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限制住居處分之效力仍在,警局仍會注意聲請人是否出現違反限制住居處分效力之情事,聲請人勿為忽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