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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9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 請 人 黃光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9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105 年度訴字第943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因判決書記載編號16之罪處

6 月徒刑,編號17、18二罪各處6 月徒刑,應執行10月徒刑,此與民國106 年5 月18日審判庭宣判錄音內容不符,為此,聲請交付當時宣判之錄音光碟及當庭勘驗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43 號有關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5 月26日判決聲請人犯附表四編號16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犯附表四編號17、18所示轉讓禁藥罪,各處有期徒刑6 月,其中附表四編號17、1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聲請人不服上訴後,復於106 年9 月4 日就上開判決部分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又聲請人上開所犯係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案件,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其倘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即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惟卻遲至109 年9 月30日始具狀聲請,距前開判決確定日(10

6 年9 月4 日)已逾6 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