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建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建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建良因犯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是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
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鄭建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 攜帶兇器強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5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 罪 日 期│106年5月24日 │106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關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緝字 │署108年度偵緝字 ││ │第293號 │第293號 │├──┬────┼────────┼────────┤│最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 ├────┼────────┼────────┤│事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33│108年度訴字第433││實 │ │號 │號 ││審 ├────┼────────┼────────┤│ │判決日期│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16日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定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決 ├────┼────────┼────────┤│ │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金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6825號 │682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