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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1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郭瑞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瑞昌因毀損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執字第3699號執行命令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之母親郭邱紡合法埋葬於青草崙示範公墓,卻遭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企圖發掘墳墓毀損屍體,種下整排木麻黃樹以遂其犯行,該木麻黃樹遭受刑人拔除,此案經起訴終審判刑毀損木麻黃樹確定,要發監執行,同案發掘墳墓毀損靈體罪案,還在進行審理中,受刑人請求念在神的份上,鬼的份上,武漢肺炎的份上,人情義理的份上,暫緩執行受刑人發監執行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其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再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2230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346 號簡易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到案執行,並在同年5 月25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位於臺南市○○區○○路○○○ 巷○○弄○○號住所地,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在109 年6 月8 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經檢察官以其聲請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停止執行之原因不符而未予准許,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 年6 月12日南檢文己109 執3699字第1099037657號函附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臺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3699號卷宗核閱無訛。

(二)受刑人雖以前開情詞聲請暫緩執行云云。然受刑人前揭所述另有案件審理中一事,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所規定得以停止執行之事由,從而,受刑人以此事由聲請暫緩執行,難謂有據。本件執行檢察官函覆駁回受刑人所提出暫緩執行之聲請,並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經核並無違反法律之規定,自難指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是受刑人聲請暫緩執行,於法尚屬無據,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