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2號聲 請 人 蘇寶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筆錄及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僅於申請筆錄及光碟狀上泛稱:「申請109年度提字第3號之筆錄及光碟,基於保全證據之用」,並未具體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