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32號聲明異議人 李啟源即 受刑人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啟源以不服臺灣臺南地檢署109年度執甲字第7422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指揮,而就該執行指揮書向本院聲明異議云云。惟聲明異議意旨並未敘明該執行指揮書或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有何錯誤、不當之處,是本件聲明異議顯與前述規定不符而難採認。另聲明異議意旨雖陳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承審其案件之法官勸諭其撤回上訴有所不當,及其撤回上訴後,該案之承辦書記官未以書面通知等行為有所不當云云,惟此等均非執行指揮書或檢察官指揮執行有所不當之情形,與前述規定有所不符,並非合法聲明異議理由。綜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