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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明異議人 王傑立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助字第1200號執行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暫緩執行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如受刑人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則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所受執行指揮之案件,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75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判決,嗣經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交上易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9年8月31日確定),復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助字第1200號代執行等情,業經本院查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則本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執行指揮之裁判,應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為之上開裁判,揆諸前揭意旨,聲明異議人自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準此,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