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榕晏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榕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榕晏因脫逃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脫逃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前犯強盜等案件應執行之剩餘刑期有期徒刑3年4月20日及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4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