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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6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方天佑上列被告涉嫌強盜案件(108年度訴字第935號),聲請降低具保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有90餘歲的中風奶奶需要照顧,奶奶的醫療費用是家中的一部份負擔,且家中有30餘隻流浪狗,也是家中的一大筆開銷,故家中經濟困難,難以湊足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請求保證金降低到3至5萬元,以及限制出境、住居、每日至警局報到等方式讓被告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裁定准聲請人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

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降低具保金額,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來如獲有罪判決,將受重刑之諭知,並非短期自由刑,衡以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具保停止羈押之保證金金額過低,將難以擔保本案審判及日後執行之有效進行,認具保停止羈押之保證金金額仍以10萬元為宜。從而,被告聲請降低具保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蔡盈貞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