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羿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羿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羿安因違反性侵害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羿安因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簡字第二0七一號、一0八年度簡字第三六二八號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