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案件之審判長黃琴媛法官迴避,理由為民國105年3月23日曾擔任被告羈押庭之臨時法官,被告擔憂有偏頗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之明文規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此觀諸同法第18條第1、2款之規定即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陳源(下稱聲請人)因『意圖使柯光榮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6年8月8日前,在不詳地點,由陳源或其指示不詳之人,製作陳慶祥因「急性腦梗塞」於106年2月5日上午6時54分至106年2月8日上午10時16分在奇美醫院急診,於106年2月8日至106年2月10日在奇美醫院住院之虛偽診斷證明書1紙,將上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據,於106年8月8日,以其父陳慶祥、其母郭素端、其胞兄陳俊仁告訴代理人之身分,具狀向本署誣指柯光榮涉犯刑法竊盜、恐嚇取財、偽造文書、贓物、詐欺取財、重利、侵占等罪嫌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奇美醫院。嗣經檢察官偵查後,於108年5月2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6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08年7月23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1162號駁回再議確定。』乙情,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234號提起公訴(下稱本案),現由本院成股以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
㈡、本案之審判長黃琴媛法官雖曾於105年間,受理檢察官偵辦被告另案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下稱另案)聲請羈押被告時之法官。然本院考量本案與另案之事實均不同,二案並非同一案件,法院對本案自須另踐行合法訴訟程序,並依調查所得證據而為裁判,與另案全然無涉。聲請人徒以黃琴媛法官曾為其另案之承審法官,逕認黃琴媛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卻未提出任何客觀之原因,顯僅出於聲請人之主觀臆測,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