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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偉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偉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偉典因傷害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並與另一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部分,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又因傷害、脫逃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9月29日以104年度簡字第1975號、於105年5月9日以105年度簡字第729號判處有期徒刑各5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2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開經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04年4月16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2年9月24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406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