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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7號聲明異議人 吳宜彰代 理 人 李明洳律師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年度執更緝丙字第103號)認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然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79年度台聲字第8號裁定、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裁定、83年度台聲字第45號裁定、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聲明異議人吳宜彰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79年10月30日以79年度訴字第903號刑事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然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0年1月30日以79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而仍判處無期徒刑,再經最高法院於80年3月27日以80年度台覆字第9號刑事判決覆判原判決核准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明異議人提出之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可稽,是本院79年度訴字第903號刑事判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79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並經最高法院覆判核准而確定,則本件聲明異議人所指經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更緝丙字第103號指行指揮書執行殘刑之刑事判決,係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79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明異議,其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