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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自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郭瑞昌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法定代理人 顏振標上列被告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郭瑞昌對被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而該裁定於109 年4 月20日合法送達於自訴人之住所,並由自訴人親自簽收之事實,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自該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並自翌日起算5 日期間,補正期間已屆滿,然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院,顯已逾前開命補正之期間,參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得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裁判案由:侵害墳墓屍體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