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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香君指定辯護人 杜俊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127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香君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於109 年7 月10日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於同年8 月27日起訴移審,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自同日(109.08.27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經本院裁定自同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第1 次延長羈押)。

二、本案雖經審結(於110.01.18 審理終結,定於110.02.04 宣判),惟被告現無可通知到案之住居所(①其查獲時租屋處已經屋主終止租約且不續租予被告,參見前次延押裁定記載、②其於審理中稱羈押同室室友願提供住處,經警向屋主查訪結果,屋主表示拒絕供被告居住、③至本件審理終結前,未據被告提出釋放後可立即前往居住並可傳訊到案之居住地),而其犯罪嫌疑重大,本案尚未宣判(如宣判結果為無罪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16 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是本案現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事由(第2 款事由部分因證人已經詰問完畢而不存在,並已經本院於審結日解除禁見處分),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1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