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香君指定辯護人 杜俊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127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同表所載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戊○○就附表各犯罪事實之如同表沒收欄所示之物及所得,分別沒收如同表所示。
其餘被訴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7、同表編號9 ),均無罪。
事 實
一、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所有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販賣毒品之工具,於下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與己○○、丁○○、甲○○、丙○○,情節如下:
㈠販賣己○○(2 次)甲基安非他命⒈戊○○基於販賣營利犯意,於109 年3 月23 日下午4 時36分、
同日下午5 時2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接獲己○○連絡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電話,戊○○告知待其處理其他事情再聯絡後,戊○○於同日晚間9 時36分許,以上開電話連絡己○○告知有甲基安非他命可販售並與己○○約在其位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樓406 室租屋處(下稱海佃路租屋處)下交易,嗣於同日晚間11時23分許,己○○抵達該租屋處樓下,待2 人見面後,由戊○○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
3.75公克),以新臺幣(下同)7千元價格,販賣交付與己○○,並取得價款。
⒉戊○○基於販賣營利犯意,於109 年4 月17日上午11時53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回撥己○○未接來電知悉己○○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戊○○告知待其聯絡後再通知是否交易後,於同日傍晚6 時21、48分,2 人再以電話聯絡,由戊○○約己○○至永康區鹽行之臺南應用大學(即前臺南女子技術學院)附近交易並確認交易數額,嗣己○○與友人於同日晚間
7 時25分許抵達該處後,己○○再與戊○○電話連絡,由騎乘機車搭載戊○○前往交易之女子替戊○○向己○○告知約在「7-11三村門市」旁見面,待雙方見面後,由該女子將價格3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己○○,由己○○將款項交付戊○○而完成交易。
㈡販賣丁○○(4次)甲基安非他命⒈戊○○基於販賣營利犯意,於109 年3 月28日凌晨2 時42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丁○○行動電話,告知有品相優良之甲基安非他命可販售,經丁○○表示可購買500元甲基安非他命,即約定戊○○至丁○○位在安定區港口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丁○○住處)交易,嗣2 人於同日凌晨4 時10分許在該處見面後,由戊○○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與丁○○,並取得5 百元價款。
⒉戊○○基於販賣營利犯意,於109 年3 月30日凌晨1 時6 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接獲丁○○認甲基安非他命價格過高簡訊後,即於同日凌晨1時33 分許,回撥予丁○○,告知其現在有符合伊要求品質之甲基安非他命後,再於同日晚間9 時8 分許,撥打電話與丁○○確認丁○○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即約由其將甲基安非他命持往丁○○住處交易,並要丁○○以簡訊告知欲購買數量後,丁○○於同日晚間9 時10分以簡訊告知欲購買2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間約10時許,2 人在該處見面後,由戊○○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與丁○○,並取得2 千元價款。
⒊戊○○於109 年4 月12日晚間8 時6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接獲丁○○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電話後,基於販賣營利犯意,約由其將甲基安非他命持往丁○○住處交易,並要丁○○以簡訊告知欲購買數量後,丁○○於同日晚間8 時11分以簡訊告知欲購買2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間約8 時56分許,2 人在該處見面後,由戊○○將甲基安非他命
1 包,交付與丁○○,並取得2 千元價款。⒋戊○○基於販賣營利犯意,於109 年4 月27日晚間8 時55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回撥丁○○未接來電確認丁○○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即約由其將甲基安非他命持往丁○○住處交易,並要丁○○以簡訊告知欲購買數量後,丁○○於同日晚間8 時57分以簡訊告知欲購買2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間10時55分許,2 人在該處見面後,由戊○○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與丁○○,並取得2 千元價款。
㈢販賣甲○○(1 次)海洛因
戊○○於109 年5 月30日上午6 時24分、7 時16分,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接獲甲○○欲購買500 元價額之海洛因電話後,即基於販賣營利之犯意,向上游取得毒品後,於同日9 時5 、18分,撥打電話聯絡甲○○約在其海佃路租屋處附近之7-11交易,嗣2 人於同日9 時30分許前在該處見面後,由戊○○將海洛因1 包,交付與甲○○,並取得5 百元價款。
㈣販賣丙○○(3 次)海洛因⒈戊○○於109 年3 月23日上午11時24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接獲丙○○欲購買價格2 千元之海洛因之電話,基於販賣營利犯意,告知需待其聯絡上游取得毒品後,於同日上午12時23分許以電話通知丙○○至其海佃路租屋處交易,嗣2 人於同日下午1 時37分至2 時4 分許前該處見面後,由戊○○將海洛因1 包,交付與丙○○,並取得2 千元價款。
⒉戊○○於上開販賣海洛因與丙○○後,丙○○於同日(23日)下午2
時4 分、同時6 分撥打電話與戊○○告知伊機車鑰匙似遺落在其海佃路租屋處且有事欲與其商議後,2 人於同日下午2時11分許在其租屋處見面,即約由戊○○再出售1 千元海洛因,丙○○遂先離去,嗣於同日下午3 時1 分許,丙○○再抵達該租屋處,由戊○○將海洛因1 包,交付與丙○○,並取得1 千元價款。
⒊戊○○基於販賣營利犯意,於109 年4 月9 日上午11時10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丙○○行動電話告知有品質良好之海洛因可販售後,由丙○○於同日11時21分回撥電話告知待伊取得金錢後前往其住處交易,嗣於同日下午5 時13分許,丙○○撥打電話告知戊○○約5 分鐘後抵達其住處後,待2 人於其住處樓下見面後,由戊○○將海洛因1 包,交付與丙○○,並取得2 千元價款。
二、嗣經警依通訊監察情資,於109 年7 月8 日下午3 時20分許,持搜索票至戊○○位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06號租屋處搜索,扣得其持用之OPPO行動電話(含SIM卡),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㈠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陳述,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且適於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參照)。㈡另就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經本院就本案各次販賣當日之被告
與己○○、丁○○、甲○○、丙○○(下合稱己○○4 人)當日全部通訊之通訊監察錄音勘驗並製作逐字譯文(如附件一至,下稱本院譯文),自應以本院譯文為證據。
㈢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均屬書證
或物證性質,亦無事證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有偽變造所取得之排除事由,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答辯要旨被告就事實欄之各次販賣各該毒品與己○○4 人,雖於偵查中及本院羈押訊問(109.07.09)坦承犯行,惟於羈押前後警偵訊及本院審理,均否認犯行,並自羈押後偵查至本院審理,辯稱其係因欲當警方線民協助警方追查毒品上游而與己○○
4 人接觸云云,而其於偵查中前後辯稱情節,查如下述。另辯護人亦以同於被告偵查中辯詞,以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各該次販賣行為為被告辯護,並依被告辯詞聲請傳訊新化分局偵查隊隊長乙○○證明被告擔任臥底檢舉之事。
㈠於查獲日警詢(109.07.09)辯詞:
⒈就販賣己○○部分:
就事實欄一、㈠之各次犯行(①109.03.23/23:23、②109.04.17/19:25)之警方通訊監察譯文,均辯稱:係己○○要其幫忙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但未交易成功云云。
⒉就販賣丁○○部分:
就事實欄一、㈡之各次犯行(①109.03.28/04:10、②109.03.30/22:00、③109.04.12/20:56、④109.04.27/22:55)之警方通訊監察譯文,除就同欄⒉(上開②109.03.30/22:00)該次坦承係丁○○要其幫忙調取甲基安非他命,由其持毒品前往交付並取得金錢外,就其餘犯行,辯稱交易未成功或忘記是否交易成功。
⒊就販賣甲○○部分:
就事實欄一、㈢之該次犯行(109.05.30/09:30許)之警方通訊監察譯文,辯稱:係甲○○要其幫忙調取海洛因,但本次交易未成功。
⒋就販賣丙○○部分:
就事實欄一、㈣之各次犯行(①109.03.23/13:37、②109.03.23/15:01、③109.04.09/17:18)之警方通訊監察譯文,均辯稱:係丙○○與其合資購買海洛因,但交易未成功、或其忘記是否交易成功。
⒌於警詢均稱與己○○、丁○○、甲○○、丙○○間並無仇恨糾紛,亦
未提及擔任線民檢舉藥頭。㈡於查獲日偵訊(109.07.09)辯詞:
⒈就販賣己○○部分:
就事實欄一、㈠之各次犯行(①109.03.23/23:23、②109.04.17/19:25),均辯稱:其未販售毒品與己○○。
⒉就販賣丁○○部分:
就事實欄一、㈡之各次犯行(①109.03.28/04:10、②109.03.30/22:00、③109.04.12/20:56、④109.04.27/22:55),均辯稱:其僅係替幫丁○○向藥頭購買毒品,再將購得毒品轉交丁○○,其未獲有利益。
⒊就販賣甲○○部分:
就事實欄一、㈢之該次犯行(109.05.30/09:30許),坦承其有販賣500 元海洛因與甲○○並取得款項。
⒋就販賣丙○○部分:
就事實欄一、㈣之各次犯行(①109.03.23/13:37、②109.03.23/15:01、③109.04.09/17:18),均辯稱:其係與丙○○合資購買毒品,均係丙○○來找時,其才會提合資購買,有時係藥頭在其海佃路租屋處、有時係2 人一同前往找藥頭購買、或由其持款項獨自前往購買,其並未販售毒品與丙○○。
⒌於偵訊並未提及擔任線民檢舉藥頭。㈢於羈押後警詢(109.08.19)辯詞:
⒈就販賣己○○部分:
⑴就事實欄一、㈠、⒈該次犯行(109.03.23/23:23),辯稱本次因其身上無毒品,未交易成功。
⑵就同欄⒉該次販賣犯行(109.04.17/19:25)辯稱:本次己○○
聯絡其欲購買毒品,其先在「妹仔」住處向「妹仔」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在該處施用,以拖延時間,使己○○能與「妹仔」交易,其後由己○○與「妹仔」通話在約定地點完成交易,並非其販賣毒品與己○○云云。
⒉就販賣丁○○部分:
就事實欄一、㈡之各次犯行(①109.03.28/04:10、②109.03.30/22:00、③109.04.12/20:56、④109.04.27/22:55),均辯稱:其僅係替幫丁○○向藥頭購買毒品,再將購得毒品轉交丁○○,其未獲有利益。
⒊就販賣甲○○部分:
就事實欄一、㈢之該次犯行(109.05.30/09:30許),雖先坦承其有販賣500 元海洛因與甲○○並取得款項,但後稱其係交付1 包糖粉給甲○○。
⒋就販賣丙○○部分:
⑴就事實欄一、㈣、⒈該次犯行(109.03.23/13:37)辯稱:本次
係丙○○與其合資向「阿猴」購買毒品,但因找不到「阿猴」故未交易成功。
⑵就同欄⒉該次犯行(109.03.23/15:01)辯稱:本次係丙○○至
其海佃路租屋處看藥頭是否有在該處,由丙○○在其租屋處向藥頭「牛奶」李啟源、陳雅璇購買海洛因毒品。
⑶就同欄⒊該次犯行(109.04.09/17:18)辯稱:本次係丙○○欲向李啟源、陳雅璇購買海洛因,但其忘記是否交易成功。
⒌除上開辯詞外,另辯稱:己○○、丁○○、甲○○係挾怨報復,其
係想要對社會有付出,故利用丙○○來認識並取信藥頭,其願配合警方追查藥頭。
㈣於羈押後偵詢(109.08.20)辯詞:
⒈就販賣己○○部分:
就事實欄一、㈠各次犯行(①109.03.23/23:23、②109.04.17/
19:25),辯稱:其未販賣毒品與己○○,係「妹仔」持其行動電話與己○○聯絡販賣毒品,另己○○係欲向「阿猴」購買毒品。
⒉就販賣丁○○部分:
就事實欄一、㈡之各次犯行(①109.03.28/04:10、②109.03.30/22:00、③109.04.12/20:56、④109.04.27/22:55),均辯稱:係藥頭「牛奶」李啟源、陳雅璇販售毒品給丁○○,其僅係幫藥頭將毒品交給丁○○,再將丁○○款項轉交藥頭。
⒊就販賣甲○○部分:
就事實欄一、㈢之該次犯行(109.05.30/09:30許),辯稱:
本次其係拿糖給甲○○。
⒋就販賣丙○○部分:
就事實欄一、㈣之各次犯行(①109.03.23/13:37、②109.03.23/15:01、③109.04.09/17:18),均辯稱:丙○○係透過其向藥頭「牛奶」李啟源、陳雅璇購買毒品,因藥頭不願與丙○○接觸,故由其出面與丙○○接觸。其前所稱之「合資」,係於丙○○購買金額太少藥頭不會出售毒品時,就變成其要貼錢與丙○○合購,但其未將該貼錢合資之事告訴丙○○。
三、事證依據㈠關於販賣行為之事實結構與生活用語⒈①就販賣行為,除販賣者本身即為製造者情形外,就下游各層
販賣者而言,無非係向來源者販入標的物再賣出予其各自下游或購買者以為謀利,是就其賣出行為,僅需由其基於營利目的而與其各自下游或購買者達成販賣合意之確定交易條件即可,至於該標的物之實際交付,究係由其親自交貨或係由其上游或他人依其指示代其交付,均不影響其係賣出之行為人地位。②此外,依販入及賣出之事實結構,就販賣者而言,均係其向上游販入標的物後再向其下游賣出,藉以從中牟利,是就販賣者與購買者間之買賣交易具體事實,諸如:販賣者向購買者告知其無現貨須待其向上游拿取、或購買者託請販賣者能否為其取得毒品、或販賣者收取購買者價金而自先前已購得或將自己與購買者款項混同向上游購得大量標的物等之案型,如以日常生活語言對該交易行為為描述,均可由「代購」、「託請代買」或「合資代購」、甚或現時流行之「團購」(下統稱「代購」)等類似之語意外延為包括,亦即,「代購」該等用語,除可含擴真正屬受任人依委任意旨為本人代為購買之事實案型外,該用語亦可用於通常之出賣人依客戶需求而調取貨品販賣、或接受客戶下訂調取商品而賺取差價或服務費用之通常買賣交易,是「代購」該等用語所指涉之該具體生活事實為何,無從單由行為人間用語為斷定,而應由行為人間之相互行為事實為認定。③是就販賣行為構成與否之判斷上,仍繫於販賣行為之要件,而非依憑行為人間對其等行為之用語,甚或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樣態之描述為判斷,合先敘明。
⒉就毒品買賣為例,若未涉及舉凡看貨、議價、洽定交易時地
、收款、交貨等有關販賣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原則上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究係基於幫助賣方販售毒品,抑或幫助買方即施用者購入毒品之意思,而異其行為責任。惟在「報告居間」者,倘行為人單純為買方即施用者報告訂約之機會,應視實際情況(如買方購得毒品後有否實際施用或持有之毒品純質淨重有無逾一定數量等)論以幫助施用或持有毒品罪;如單純為賣方報告訂約機會,並自賣方處受有報酬,即應認有營利之意圖而與賣方共同成立販賣毒品罪;倘無受有報酬,則應僅構成販賣毒品罪之幫助犯。而於「媒介居間」時,因行為人同時與買賣雙方發生聯繫,如受有報酬,無論取自買賣何方,其媒介行為即難謂無營利之意圖,應視實際情況而論以幫助施用及共同販賣毒品罪之想像競合犯,唯有單純為雙方牽線買賣毒品而未受有報酬時,始有同時成立幫助施用與幫助販賣毒品之可能(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0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案各次販賣毒品交易事實之認定⒈販賣己○○部分⑴己○○就事實欄一、㈠之各次以附件一、二之本院譯文所載之通
話內容向被告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以各欄所載之價格向被告購得各該數量毒品之過程,於警詢、偵訊及審理均證述明確,而附件一、二通話內容,分別有提及向被告購買毒品用語(①附件一部分:2 人通話中提起「你有要那個尼」、「你昨天不是跟我說那個」、「我再看那邊有沒有」等詞,而己○○證稱用語所稱「那個」係指毒品。 ②附件二部分:
2 人通話中提起「工作要拿多少」、「就半區,叫三個人」、「一天我發3 千給他」、「要拿3 千」等詞,而己○○證稱該等用語係表示欲向被告購買3 千元毒品),且依譯文內容可確認2 人於各該通話後有會面之事實,堪認該等通話係被告與己○○買賣毒品交易電話,且己○○於通話後確有向被告取得毒品交付款項之事實。⑵[被告未販賣抗辯不採認之理由]①依上開事證,被告就就事實欄一、㈠、⒈該次犯行(109.03.23
/23:23 )辯稱本次未交易或並非由其販賣交易之辯詞,除與己○○證言不同外,更與通訊監察錄得之對話內容之客觀證據不符,是其所辯,自難採認。
②就同欄⒉該次犯行(109.04.17/19:25),被告雖稱係「妹仔
」販售毒品與己○○,然查:❶己○○於偵審均證稱:本次被告係與1 名女子共乘機車前來,由該名女子將毒品交付予伊,但其係將款項交付被告,並稱其並不認識被告毒品上游,故不可能將價款交給該名女子等語,依己○○該等證言,己○○購買對口之出賣人,顯係被告。❷另參酌附件二之本院譯文,己○○就本次交易之買賣毒品種類與數量及地點,均係與被告聯絡,並由被告聯絡告知交易地點,雖己○○當日確有與該名女子通話,惟通話內容僅係因被告無法明確說明地點,而由該名女子代被告告知地點(附件二編號5 至7 )。❸綜合上開事證,參酌前述關於販賣行為之事實結構,被告辯稱本次係「妹仔」販賣與己○○云云,顯難採認。
⒉販賣丁○○部分⑴丁○○就就其事實欄一、㈡之各次以附件三至六之本院譯文所載
之通話內容向被告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以各欄所載之價格向被告購得各該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於警詢、偵訊及審理均證述明確(就購買過程,係伊以電話與被告連絡告知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伊再以簡訊傳送欲購買數量,其後由被告將該等數量持至其住處外交易),其證述之購買過程,核與附件三至六之本院譯文內容相符(均有丁○○以簡訊傳送之購買數量數字,且依譯文內容可確認2 人於簡訊確認購買數量後有會面之事實),堪認該等通話係被告與丁○○買賣毒品交易電話,且丁○○於通話後確有向被告取得毒品交付款項之事實。
⑵[被告代購抗辯不採認之理由]
丁○○就上開購買過程,於偵查及審理證稱:伊聯絡被告告知欲購買毒品及傳送購買數量簡訊後,要等一段時間,被告才會將毒品持往伊住處交易,因被告還需向藥頭拿取毒品,但伊係向被告購買毒品,伊不會像不認識之藥頭購買毒品,附件三至六之4 次交易中之1 次,被告與1 名男子前來,該名男子坐在伊住處後門前方之公園盪鞦韆處,由被告至伊住處與伊交易,被告告知其係向該名男子調得毒品,但伊未與該男子接觸,伊將錢交給被告,被告自該男子取得毒品後,將毒品交付與伊。依該等事實,丁○○購買交易之賣方顯係被告,而非被告所稱之被告上游藥頭,是買賣交易關係係於被告與丁○○間,是被告辯稱其係替丁○○代購云云,自無可採。
⒊販賣甲○○部分⑴甲○○就就其事實欄一、㈢之本次以附件七編號1 至6 之本院譯
文(警方譯文僅譯出編號1 、4 、5 )所載之通話內容向被告聯絡購買海洛因,而以該欄所載之價格向被告購得海洛因之過程,於警詢、偵訊及審理均證述明確,其證述之購買過程,核與附件七之本院譯文內容相符(甲○○於當日首通電話即向被告表示欲購買500 元毒品,其後經再次聯絡後,由被告告知已向藥頭取得毒品後,約定在7-11交易並隨後見面),堪認該等通話係被告與甲○○買賣毒品交易電話,且甲○○於通話後確有向被告取得毒品交付款項之事實。
⑵[被告交付糖包抗辯不採認理由]①依附件七之本院譯文之對話情狀,甲○○於當日首通電話(06:
24)即聯絡被告告知欲購買500 元海洛因,甲○○誤解被告意思而至被告海佃路租屋處發現被告無海洛因可販賣,2 人以簡訊及電話爭吵後(06:48、07:17),被告前往向藥頭取得毒品並電話聯絡甲○○約在7-11交易(09:04、09:18),其後被告在租屋處電話連絡甲○○,要甲○○至租屋處看監視器攝得至該處要找其之不詳人士是否係伊友人(09:30、10:21)。
②依上開過程,被告係於甲○○購買毒品落空後,離開租屋處前
往找藥頭調取毒品再聯絡甲○○前來交易,是客觀上已難認被告有拿糖包佯稱毒品之情形,再者,依當日交易完成後之通話內容,除未見甲○○向被告抱怨購得毒品品質外,被告更係主動聯絡甲○○要甲○○至其住處協助辨認監視器錄得不明人士,依該等情節,被告辯稱當日係交付糖包云云,顯難採認。⒋販賣丙○○部分⑴丙○○就事實欄一、㈢之各次以附件八、九之本院譯文所載之通
話內容向被告聯絡購買海洛因,而以各欄所載之價格向被告購得各該數量毒品過程,於警詢、偵訊及審理均證述明確,並就同欄⒈及⒉之該日2 次交易,於審理中就當日完整之本院譯文(警方通訊監察譯文僅譯出附件八編號1 、3 、4 、9、10)證稱本日其下午與友人至路竹,於至路竹前其確有向被告購買2 次毒品,約在同日中午、中午至前往路竹前之該段期間等語,但當日通話提到之伊將鑰匙掉在被告海佃路租屋處之部分,伊已忘記等語,而附件八、九通話內容,分別有提及向被告購買毒品用語與欲購買價格(①附件七部分:2
人通話中提起「可能兩張的樣子」、「兩千你先拿來」、「你錢拿來我家」等詞,而丙○○證稱該等對話係其欲向被告購買毒品。 ②附件二部分:2 人通話中提起「現在OK了,級數已經變高了」、「你順便那個2 千來處理」、「他這個,你過來就知道,真的讚,讓你自己洗、「我去拿錢一下」等詞,被告稱該等對話係其籌錢向被告購買毒品通話),且依譯文內容可確認2 人於各該通話後有會面之事實,堪認該等通話係被告與丙○○買賣毒品交易電話,且丙○○於通話後確有向被告取得毒品交付款項之事實。
⑵[被告合資與交易未成功等抗辯不採認之理由]①依上開事證,被告就就事實欄一、㈣之各次犯行雖均辯稱係與
丙○○合資並就同欄⒈及⒊之各該次,先後辯稱交易未成功或忘記有無交易成功,然該2 次有交易成功之事實,除與丙○○證言不同外,更與通訊監察錄得之對話內容呈現之2 人於通話確認交易後有見面之客觀證據不符,是其辯稱交易未成功之辯詞,顯難採認。
②就同欄⒈本次交易(109.03.23/13:37),雖附件八編號1 之
通話有被告當時在中崙工業區與港口該區域,要丙○○持現金與其合資向藥頭取得毒品或由丙○○與其一同前往向藥頭購買之對話(編號1 、2,同日11:24:51、11:55:51 ),惟其後被告在港口地區聯絡告知其已連絡到藥頭,稱藥頭要前來與其會面(編號3 ,同日12:23),其後被告於安定區其海佃路住○○○○○○路路段○○○○○○○○○○○○○○路○○○○○號4 、5 ,同日1
2:44、13:36),參酌丙○○證稱:其前曾有與被告合資購買毒品,但係在本案經起訴之109.03.21該次(起訴書附表編號9 ,本件無罪部分)前,而本次(109.03.21/)係其至被告海佃路租屋處與被告會面,將款項交付被告直接取得毒品等語,並證稱:其前往被告租屋處購買毒品,有時會上樓至住處,有時有其他人在,但其均係向被告拿取毒品等語之證言,而就本次當日2次交易過程,丙○○僅提及當日有由被告女兒帶伊上樓外(附件八編號8 ),並未提到當日有見到其他人,是依該等過程,丙○○係直接向被告取得毒品,並非向其他人等取得毒品,依前述販賣行為事實結構,買賣交易關係係於被告與丙○○間,被告辯稱其係與丙○○合資向「牛奶」購買毒品云云,自無可採。
③另就同欄⒊本次交易(109.04.09/17:18),雖附件九編號1
之通話有被告稱要請丙○○之語詞,然依編號1 、2 通話內容,係被告撥打電話催促被告前往,告知毒品品質提高,要丙○○趕快前來,而丙○○表示待其籌得款項後即前去之對話內容,參酌丙○○證稱本次係被告聯絡告知有好品質毒品,其籌到錢後前往交易之證言,如被告確係欲無償提供丙○○毒品,且為丙○○明知,則丙○○顯無須籌錢後再前往,是被告於上開通話稱其要請丙○○之用語,應僅係催促、勸誘丙○○前來交易之戲謔用語,自難以此用詞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㈢營利意圖之認定⒈販賣毒品罪,刑責甚重,並由政府機關查緝甚嚴,是就有管
道取得毒品者而言,如非屬感情深厚之親屬至親、或係圖以交付毒品予他人而欲換取他方無法以財物折算之情誼者,衡酌常情,若無財產上之利益可圖,鮮有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將購入毒品以低於購入價格移轉與他人之可能。
⒉被告雖否認本案販賣毒品與己○○4 人之犯行,而否認營利意圖,惟查:
⑴販賣己○○之營利意圖之認定
依附件一、二之本院譯文,被告於己○○聯絡購買毒品通話向己○○提到其替人處理毒品係為生活養女兒、路途在遠、騎乘機車在累也要去等語、要己○○不要催促其處理等語,參酌被告之生活經濟狀況,可認被告各次販賣毒品與己○○均係基於營利犯意。
⑵販賣丁○○之營利意圖之認定
丁○○於審理證稱,被告於附件三之本院譯文該日通聯前(即事實欄一、㈡、⒈該次販賣)已搬離港口,被告於住在港口時已知悉伊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附件三之該次交易,係被告撥打電話第一次向其兜售毒品等語,依丁○○證言,可認被告各次販賣毒品與丁○○均係基於販賣營利之犯意。
⑶販賣甲○○之營利意圖之認定
依附件七之本院譯文參酌被告當日基地台位置,被告接獲甲○○欲購買毒品電話,且於甲○○前來購買未果後,隨即外出調取毒品再連絡甲○○前來交易,而依卷內事證,被告與甲○○非至親或有特別情誼,純係因毒品交易而接觸,客觀上顯難認如被告未從獲利,則何以會耗費此等外出勞費無償替甲○○取得毒品,堪認被告係有販賣營利之犯意。
⑷販賣丙○○之營利意圖之認定
依附件八之本院譯文,本次被告接獲丙○○欲購買毒品當時電話係正在辦理健保,惟依通話內容,卻表示願暫緩辦理而先替丙○○處理取得毒品之事;依附件九之本院譯文,本次係被告先撥打電話告知丙○○有品質良好毒品催促被告前來交易,而依卷內事證,被告與丙○○非至親或有特別情誼,純因毒品交易而接觸,客觀上顯難認如被告未從獲利,何以會耗費勞費無償替丙○○取得毒品、或通知被告毒品到貨訊息,堪認被告係有販賣營利之犯意。
⒊綜上所述,被告係以毒品向己○○4 人換取金錢之事實欄一之
各次交易,均係出販賣營利之意圖,是被告就各次交易所為,均構成販賣行為。
㈣關於被告擔任臥底線民抗辯不採認之理由
被告雖辯稱其係擔任警方臥底線民並聲請傳訊偵查隊長乙○○,然以:
⒈依卷內事證,被告係於偵查羈押後,始才辯稱其係擔任警方
臥底線民,而就其所稱使其擔任臥底之警察機關對口單位,於偵審中均無法陳述。
⒉其雖聲請傳訊證人乙○○,惟乙○○到庭證稱:被告係於108年12
月16日至該隊指述王思淵持有槍枝並於同年月9 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其,但當時係該隊透過另名檢舉人帶同被告至隊部製作該指認王思淵之警詢筆錄,於該日製作筆錄後,該隊就筆錄中細節欲請被告釐清而撥打被告來隊留存電話號碼與地址,均無法聯絡上被告,而王思淵該案因有其他單位同時偵辦,其後由該單位先行查獲破獲,故該隊即未再偵辦王思淵該案等語,並證稱被告於該次到隊製作警詢筆錄,並未提到自己有販售毒品犯行,而伊亦告誡被告不可為提供王思淵事證而涉及違法之行為等語,另提供被告當日警詢筆錄。依乙○○證言與被告當日筆錄,除難認被告有其所稱之擔任臥底情形外,其向警指認王思淵該次警詢筆錄,更與本案各次取得毒品販賣犯行無涉。
⒊內政部警政署就警方誘捕偵查或吸收民眾為刑事案件線民等
之偵查作為,並未定有相關規範,而由員警遵循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就個案執行判斷考量,該署僅訂有「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等情,經該署函覆明確(
109.11.12 警署刑偵字第1090149591號),依該署函覆意旨與規定,被告並無曾依該要點為蒐集資料人選之程序。
⒋綜合上開事證,被告應係因前經警通知到案協助製作指認王
思淵警詢筆錄,而藉此佯稱擔任警方毒品臥底云云,是其所辯,顯不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就事實欄一之各次販賣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新舊法適用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10
9.07.15 ),本案應為新舊刑法之比較適用。⒈修正後販賣第一、二毒品罪規定,提高本罪之法定刑(參見
附錄法條),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應適用行為時法律。
⒉本條例之偵審自白減輕規定(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因性
質類同於刑法自首減輕規定(均屬犯罪後於相關訴追程序中對偵審機關為坦承犯行表示),應參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就自首新舊法適用原則(參見附錄法條)定其適用法律。惟被告於審理否認犯罪,是本案於本院並無本條項之適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㈡罪名與罪數⒈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及㈡之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己○○、丁○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同欄㈢及㈣之各次販賣海洛因與甲○○、丙○○,均係犯修正前本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⒉被告就事實欄一、㈠、⒉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己○○犯行,
其與載同其前往並將毒品交付己○○之該女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⒊被告上開各次販賣犯行,其各次交易原因、行為時地各異,屬不同犯罪事實,自構成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⒈刑法第59條適用(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⑴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
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或有大、中、小盤毒梟之分、或僅止於吸毒者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是其等各自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本案依據卷證資料,被告自己亦有施用毒品惡習,參酌其家庭經濟狀況(有未成年女兒需其扶養之單親家庭,自己無業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其雖有販賣行為,惟應係藉其知悉貨源得取得毒品機會,於毒友間互通有無時,從中賺取供己施用之毒品與生活費用,是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尚難認與大中小盤毒梟販毒之惡性等同並論,且其就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減輕事由適用,依其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數量,參酌本罪未減輕之最低刑度(無期徒刑),顯有過重之情形,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要旨,考量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衡酌結果,茲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酌量減輕其刑。
⑵至於,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因販賣毒品犯行係我國嚴以
查緝之重大犯罪,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另定有偵審自白等之法定減輕事由,是斟酌該罪之最低法定刑(有期徒刑7 年)與相關之減輕規定,自難認有刑法第59條減輕事由,附此敘明。
⒉無供出上游適用
被告雖於偵查供稱其毒品上游為綽號「牛奶」之李啟源、陳雅璇,惟被告經警查獲係因警方追查「阿亮」販售毒品犯嫌執行通訊監察發現被告為「阿亮」上游,經員警擴大對被告執行通訊監察,進一步發現該2 人為被告毒品上游並於查獲被告前分案偵辦該2 人,經檢警函覆本院明確,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輕事由適用,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知識程度、家庭生活情況、犯罪動機、
販賣毒品種類、次數、數量、販賣價格、其犯後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之各罪,分別量處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又其所犯各罪,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所定事由,爰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就事實欄一之各次販賣犯行,被告持用聯絡販賣所用之各該行動電話,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各次販賣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為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就事實欄一之各次販賣犯行取得之價款,均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為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認被告於以下時地,販賣海洛因與甲○○、丙○○,認被告就各次行為,均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㈠於109 年3 月30日晚間6 時43分許,在其海佃路租屋處樓下
,販售價格5 百元之海洛因1 包與甲○○(起訴書附表編號7)。
㈡於109 年3 月21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其海佃路租屋處樓下
,販售價格2 千元之海洛因1 包與丙○○(起訴書附表編號9)。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事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證明力,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自白據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與上開規定有違;又此所謂共犯,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含對向犯罪之共犯)。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犯罪,其中製造、運輸、販賣(以上第4 條)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5 條)、非法使他人或引誘他人施用(第6 、7 條)、轉讓(第8 條)、施用(第10條)、持有(第11條)毒品者,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得減輕其刑,是為擔保上開證人(即得獲減刑規定利益之犯行者)所為不利於對向共犯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俾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40、115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係以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認被告有此部分之各次販賣海洛因與甲○○、丙○○之行為,惟被告於偵查及審理均否認犯行,分別辯稱:①就涉嫌販賣甲○○部分:其於偵審均辯稱本次其無毒品,係交付1 包糖與甲○○、②就涉嫌販賣丙○○部分:其於偵審均辯稱本次因未找到毒品上游,故未完成交易。經查:
㈠起訴109.03.30/18:43 許販賣甲○○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7
;本判決附件十本院譯文)甲○○雖就本次交易雖於偵查及審理中稱本次係於附件十編號
8 、9 之通聯後,由被告女兒將毒品持至樓下交付與伊等情,然以:
⒈依附件十之被告與甲○○間之當日10通通話之本院譯文(警方
譯文僅譯出編號8 、9 ),並參酌被告於當日全部通聯時之基地台位置:①當日甲○○似以同日13:38-14:28通話向被告購得毒品(附件十編號1 至4 )。②[本次交易]上開通話後,甲○○再以同日18:07-18:34通話向被告表示欲再購買毒品,經被告表示沒有辦法,但甲○○仍告知前往後,由被告電話告知由其女下樓,其後由被告女兒前往與甲○○見面完成交易(附件十編號5 至9 ;該段期間之被告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係在其海佃路租屋處)。③本次交易後,被告以同日22:51通話向甲○○告知其今日有「敗筆」、幫忙有限,其上游藥頭現在其海佃路租屋處,要甲○○前來購買,而依同日通話資訊,並無甲○○於同日聯絡告知再前往該租屋處之電話(附件十編號10)。
⒉依被告與甲○○當日通話交易過程,本次交易係被告於甲○○來
電告知欲購買毒品電話中告知其無法處理後,甲○○仍告知前往,遂由被告女兒代被告前往與甲○○見面交易,而被告於交易完成後之同日稍晚聯絡甲○○,坦承其有敗筆而藥頭現在其租屋處,請甲○○前來等情,則於本次交易當時,被告是否持有海洛因可供販售,客觀上顯非無疑。
⒊另再審視當日全部通聯,於本次交易前之同日上午,似有被
告與甲○○毒品交易之通聯(此部分未經起訴、亦未經檢察官依此通聯更正或變更本件起訴事實),是甲○○於警偵訊證稱本日有交易取得毒品(109.07.09 警偵訊),參酌警偵訊與本次交易間隔期間、警方通訊監察譯文並未譯出同日完整通話(缺漏8 通),不能排除甲○○有將同日上午與晚間之事混淆可能。
⒋綜上事證,依現有事證並無法佐證被告本次販售標的物確係
海洛因,是被告辯稱本次其係以糖包販售與甲○○之辯詞,尚非不能採認。
㈡起訴109.03.21/19:30 許販賣丙○○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9
;本判決附件本院譯文)證人丙○○就本次交易雖於偵查及審理中稱本次係於附件編號5 之當日18:19該通電話後過約1 個多小時,伊在被告海佃路租處向被告購得海洛因1 包,然以:①依附件之當日被告與丙○○之全部通聯記錄與監察譯文,於本日19:30 該通電話後,並未有丙○○與被告對話通聯紀錄。②依該日通聯紀錄,參酌被告於通聯中告知之正在找毒品上游,要丙○○不要催促其等之通話訊息,而當日於18:19 該通通聯後,2 人即未有接通對話通聯,依該等事證,被告當日是否有向藥頭取得毒品並再轉售丙○○,客觀上顯非無疑,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本次交易成功。
四、本件依現存卷內證據,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起訴書附表編號7 、9 各次之販賣海洛因與甲○○、丙○○之犯行,依上開法律規定與裁判法則,自應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世旻附表: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沒收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1 【事實欄一、㈠、⒈】 109.03.23/23:23許 己○○/甲基安非他命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一、㈠、⒉】 109.04.17/19:25許 己○○/甲基安非他命 (起訴書附表編號2 )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欄一、㈡、⒈】 109.03.28/04:10許 丁○○/安非他命 (起訴書附表編號3 )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一、㈡、⒉】 109.03.30/22:00許 丁○○/安非他命 (起訴書附表編號4 )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事實欄一、㈡、⒊】 109.04.12/20:56許 丁○○/安非他命 (起訴書附表編號5 )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事實欄一、㈡、⒋】 109.04.27/22:55許 丁○○/安非他命 (起訴書附表編號6 )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事實欄一、㈢】 109.05.30/09:30許 甲○○/海洛因 (起訴書附表編號8 )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事實欄一、㈣、⒈】 109.03.23/13:37-14:04丙○○/海洛因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事實欄一、㈣、⒉】 109.03.23/15:01許 丙○○/海洛因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事實欄一、㈣、⒊】 109.04.09/17:18許 丙○○/海洛因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附件一:【附表編號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109.03.23 戊○○(A:0000000000)己○○(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3.23/ 16:36:58- 16:37:40 A←B A:喂,王大哥。/B:嗯,你昨天不是說要打給我。 A:有,我早上有打,你沒看你的電話有未接電話,我以為你還在睡覺,嘿嘿。/B:還在睡,我睡到剛剛才起床。 A:這樣喔,好,大哥,我等一下辦事情辦完,我打給你。/B:怎樣。 A:你知道我要辦什麼事情。/B:我在安南區而已。 A:喔,你在安南區而已,我現在剩下辦事情若是有辦好,我再打給你。/B:喔,好。 A:喔喔喔,你知道喔,好,拜拜,好。 2 109.03.23/ 17:02:09- 17:03:21 A←B A:喂,怎樣。/B:你人在哪裡? A:我在我家,我現在要出去。/B:在你家? A:是啊。/B:你家在哪裡? A:海佃路這裡,我現在要出去了,跟人家有約。/B:喔,我現在是說看在哪裡,我近近啊,我在安平,馬上過去。 A:我在海佃路二段啊。/B:不要出去。 A:蛤。/B:海佃路二段? A:是啊是啊。/B:那裡幾號? A:這裡是億進家具這裡,我現在人在樓下,我等我朋友載我過去那個,找人啊,是啊。/B:喔,現在要出去就對了。 A:是啊,是啊,你有要那個尼。/B:不是,找你,你昨天不是跟我說那個。 A:喔喔喔,我今天還沒有有空,我現在在億進,我說我處理過,我再看那邊有沒有,是啊。/B:喔,好啦。 A:是,處理過我再打給你,因為我要人家給我載,老大,喔。/B:好啦好啦。 A:好好好,拜拜。 3 109.03.23/ 21:36:09- 21:37:58 A→B A:喂,大仔,齁,我不知道怎樣,我今天晚上只有被這個女人氣到快吐血。/B:怎樣。 A:沒有,一些生活路都被他們生活就好了,你是否聽得懂,我們做這些不知道是什麼,要養一個,要養小孩這樣而已,我再遠..,也有人要那個,我哪有辦法。/B:誰? A:蛤,就這那個ㄟ,就..處理那個女人。/B:是啊,現在。 A:蛤。/B:你若是兄弟上有困難還是什麼,你再跟我說。 A:我就是有困難,我是說讓我們怕,怕到,老大,我真的,我們中午騎機車,怕也是會累比較快老,你是否知道,自己真的都沒有生活路,你問峰哥就知道了,真的很夭壽,這對,你是否知道。/B:這樣喔,你人可以休息嗎? A:我現在在我家,剛回家,賺一下給小孩那個,這樣給我們裝肖維這樣。/B:你那裡是在北安..。 A:我現在在海佃路二段啊,家亂七八糟,我在外面跑。/B:海佃路二段? A:是啊,峰哥知道,是啊。/B:這樣好好好,我過去。 A:不過我這裡很亂,是否要緊?我知道大仔沒關係。/B:沒關係。 A:喔,好好好。 4 109.03.23/ 23:20:17 A←B 【簡訊】 我旺仔:現在你樓下,沒回音就要走了附件二:【附表編號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 【109.04.17 戊○○(A:0000000000)己○○(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撥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4.17/ 11:53:23 11:55:17 A→B A:喂,王大仔。/B:喂。 A:王大仔,我妹仔,怎樣,你打給我,我剛才在騎機車。/B:蛤。 A:我說你剛才打電話,我剛好在騎機車。/B:你現在在哪裡? A:我現在在安定國中。/B:安定? A:是啊,我載我女兒。/B:我想說我剛好在市區這裡,想說。 A:喔喔喔,嘿嘿。/B:..。 A:蛤。/B:安定喔? A:你說什麼?/B:有空嗎? A:有啦有啦,我載我女兒之後,我就回家了。/B:大約要多久? A:要12點下課,我就載回去,不用多久,我現在等他出大門口。/B:喔。 A:是啊,現在就下課了。/B:你等一下,你們那裡離東門城是否沒有多遠? A:我們那裡離你們那裡很遠。/B:這樣,不然我們各走一半。 A:好啦好啦,怎樣,喔,要去哪裡相等?/B:在,那個,友憲,他們到我們這裡的一半是要在哪裡相等。 [背景音](男:就鹽行..。/B:鹽行齁。) (男:不是,臺南市這裡。/B:奇美橋下來。) (男:那個..。) A:是啊,大仔,你是有事情要麻煩我幫忙你。/B:是啊。 A:喔,這樣,這樣我要先打電話,好,我知道我知道,好了。/B:會很久嗎? A:不會,現在我女兒要出來了,你不要一直趕我,這樣我辦不了事,這樣我會比較短命,這樣就不要好了,因為我幫忙你,你還一直趕我,我這樣也不好。/B:我不是趕你,好,我知道,好好。 A:好。 3 109.04.17/ 18:21:23 18:22:14 A←B A:大仔,拍謝,我睡著,大仔,拍謝,我睡著。/B:喔,這樣。 A:是啊,大仔,我兩、三天沒睡了,很不舒服,是啊。/B:那個有沒有問到。 A:嗯..。/B:東門城好不好。 A:你等一下,東門城,要去到那麼遠,你稍等一下,你稍等一下。/B:好好好。 A:你稍等一下,我再打給你,我現在在醫院,今天不方便講電話,我馬上打給你,等一下。/B:好好好。 4 109.04.17/ 18:48:08 18:49:56 A→B A:喂,大仔。/B:到了嗎? A:沒有,不是,我跟你說,大仔,因為我不識路,還有我,你可能要來永康。/B:永康哪裡? A:永康哪裡?永康鹽行這裡,但是說。/B:你在哪裡? A:你來永康鹽行。/B:鹽行哪裡,你來聽一下(改接聽)男:喂。 A:鹽行的,阿兄,鹽行女子技術學院你是否知道?因為我不識路,你不知道恁爸路癡,阿兄。/男:喔,在路橋那裡,就在路橋那裡。 A:我不知道路橋,是在女子技術學院的哪裡?/男:在它的外面是不是有一個陸橋。 A:一個陸橋?是。(男:就在那裡下面。) A:陸橋,你們來再說要怎樣,工作要拿多少?蛤。(男子跟旁邊的人說話) A:是啊,我跟人家說一下,我跟朋友問的。蛤,快點。/B:好啦,就半區,叫三個人,這樣是否聽得懂。 A:半區叫三個人,聽不懂。/B:聽不懂? A:是,阿兄。/B:一天我發3 千給他,好啦。 A:師傅工要發3 千給他?/B:是啦。 A:要拿3 千,喔,好啦。/B:是。 A:他說要拿3 千啦。 5 109.04.17/ 19:25:53 A←B A:喂,喂。/B:喂。 A:阿兄,你們到了嗎?/B:到了,到了。 A:阿兄,我跟你說你是否知道三村國小再下來,因為我跟阿志,你稍等一下,因為我來他家,我麻煩他,因為我不會講,你稍等一下,我叫他妹妹跟你說。妳跟他說。 (A電話由1 名女子接聽) 女:喂。/B:是,怎樣。 女:你轉過來三村國小跟萊爾富中間這條巷子你直直走。/B:三村國小? 女:是。/B:直直進去要去夜市那裡嗎? 女:是,再直直看到7-11的時候再打給我,再打給姐仔。/B:好。 女:好好。 6 109.04.17/ 19:30:30 19:30:43 A←B (A電話由1 名女子接聽) 女:喂。/B:喂,到了。 女:喔,好好。 7 109.04.17/ 19:32:32 19:32:52 A←B (A電話由1 名女子接聽) 女:喂。/B:喂,有看到嗎? 女:你說你們在哪裡,我沒看到你們。/B:在窄巷子旁邊這裡。 女:巷子旁?7-11的旁邊?/B:是。 女:我知道我知道,好好。附件三:【附表編號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 【109.03.28 戊○○(A:0000000000)丁○○(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3.28/ 02:42:39- 02:44:13 A→B A:老闆老闆,鳥仔線喔,老闆,(電話鈴聲)老闆,鳥仔線喔,加油蛤,(電話鈴聲),..那種。 A:喂,阿兄。/B:幹嘛。 A:你今天有無出去賭博?/B:沒有。 A:蛤。/B:沒有。 A:喂。/B:怎樣。 A:我說你今天是出去賭博還是在店裡?/B:在外面,怎樣,什麼事情。 A:沒有,我是問讚仔,看你臺南有沒有,跟你見一下面。/B:嗯。 A:我這裡有好的,足讚仔啊,還有很便宜的,你那天跟我講那個,有沒有,那個有比較高一點,等一下我過去,我再給你那個,..,你有沒有要給我那個沒有。/B:蛤。 A:你有沒有要給我捧場一下帶出場,哈哈哈哈。/B:你來我500 元先拿還給你。 A:沒有,不用,那500 元,就一趟路,是看你要不要給我捧場,如果要,你這樣撤,齁,蛤。/B:你過來再說。 A:等一下過去再說。/B:嗯。 A:好,這樣我就要過去了,好,待會見,我到臺南再打給你。/B:嗯。 A:好,拜拜,阿兄再見。 2 109.03.28/ 03:21:33- 03:22:05 A→B A:喂。/B:喂。 A:我跟你說,我快到臺南了,我到臺南看到哪裡,我等一下到家我直接開車過去你那裡,齁。/B:嗯。 A:等我一下,阿兄,對不起,好。 3 109.03.28/ 04:10:12- 04:10:44 A→B A:阿兄。/B:是。 A:..我在..這裡。/B:你人在哪裡? A:..。/B:..。附件四:【附表編號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 【109.03.30 戊○○(A:0000000000)丁○○(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3.30/ 01:06:29 A←B 【簡訊】 太貴了...買不下手 2 109.03.30/ 01:33:59- 01:35:42 A→B [接通前背景聲] (男:唉,唉。/女:..。) (男:不可以,旁邊仔。/女:..。) (男:蛤。/女:..。) (男:誰?/女:..。) (男:齁。/女:就是這樣。) (男:齁。/女:..。) (男:這樣喔。/女:..。) (男:唉。) [接通] B:喂。 A:沒有了,換人了,換人了,喂。/B:嗯。 A:換人了,換人了,現在在我這裡,我給你要求到最好的什麼,要怎麼說,那種那個,那種OK,他現在人在我這裡,你是否知道我在講什麼,MY BOSS。/B:..。 A:是,蛤,是。/B:沒有了。 A:你有沒有幫我跟老芋仔那個。/B:蛤。 A:你有沒有幫我跟老芋仔討錢。/B:還沒跟他說。 A:還沒跟他說。/B:是。 A:你幫我給他處理一下,然後有沒有,你今天怎樣,有沒有要過來?/B:沒有,我今天不要,沒有錢。 A:這樣喔,我跟你說現在保持一定的水平,要不然,蛤,然後我老芋仔那筆帳就先還你了。/B:不要。 A:你說什麼?/B:不要了。 A:你說什麼?/B:已經好幾趟了。 A:老芋仔?/B:沒有,我是說那個,改天再說。 A:喔,好,瞭解,好。 3 109.03.30/ 21:08:39- 21:09:29 A→B A:喂,阿兄,怎樣,吃飽沒。/B:你在哪裡? A:我在家。/B:有空過來嗎? A:喔,有有有,這樣好,你現在在店裡嗎?/B:嗯。 A:然後你打一個1234給我,好不好。/B:嗯。 A:我BOSS來我馬上走,我叫他們在這裡吃飯,我現在整理一下就過去。/B:要多久? A:我要跟人家借motorcycle,OK?不用多久,齁,好好好。/B:嗯。 (背景男子聲音:你說那個姐仔/B:嗯。) 4 109.03.30/ 21:10:53 A←B 【簡訊】 2 5 109.03.30/ 21:37:24 A←B 【簡訊】 太貴了...買不下手 6 109.03.30/ 21:37:24- 21:37:51 A→B (電話撥通中) A:喂,阿兄,我借到機車了,我要過去了。/B:喂,你還在忙? A:蛤,沒沒沒,我現在剛借到機車,我老闆給你用的很漂亮, 我有跟他說,特別的,齁。/B:騎快一點。 A:好,我現在衝過去,你去哪裡巡一下,差不多15分鐘,15分鐘我過去。/B:嗯。 A:齁,好,拜拜。附件五:【附表編號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 【109.04.12 戊○○(A:0000000000)丁○○(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4.12/ 20:06:48- 20:07:33 A←B (電話撥通中) A:喂,阿兄,是。/B:喂。 A:是,你怎麼那麼久都沒有打給我。/B:就沒錢就沒打給人家。 A:電話不要講那個,怎樣。/B:蛤。 A:叫我去找你嗎?/B:啊那個,有那個啥,有那個,要怎麼講。 A:聽得懂,好啦,打一個數字來,吼吼,喂。/B:好啦。 2 109.04.12/ 20:11:08 A←B 【簡訊】 2 過來最好不要被我打槍喔... 3 109.04.12/ 20:11:42 A→B 【簡訊】 好 4 109.04.12/ 20:50:40- 20:51:10 A→B A:喂。/B:喂。 A:喂,阿兄,我快到阿伯那裡,我在騎機車,快到阿伯那裡。/B:到了再打給我。 A:好啦好啦,快到了。 5 109.04.12/ 20:56:06- 20:56:40 A→B A:喂。/B:喂。 A:到了,快點,在流鼻水了,我不知道外面那麼冷,到了。/B:那個什麼,我開後門你進來,我太太不在沒關係。 A:好。附件六:【附表編號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 【109.04.27 戊○○(A:0000000000)丁○○(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4.27/ 20:55:11- 20:56:21 A→B A:喂。/B:喂。 A:阿兄,你不是打給我?/B:打給你,你就不接。 A:蛤。/B:你就不接。 A:沒有,我現在在路上騎機車,我剛看到而已,喂。/B:喂。 A:我現在在騎機車,剛看到而已,怎樣?/B:你回到家了嗎? A:蛤。/B:你在家裡? A:好啊,怎樣?1234傳一下。/B:蛤。 A:1234傳一下,我在騎機車。/B:快點。 A:蛤。/B:快點。 A:好好,傳一下,齁。 2 109.04.27/ 20:57:23 A←B 【簡訊】 2 斤肉太貴就不要喔 3 109.04.27/ 21:44:33- 21:45:42 A←B A:喂,怎樣?/B:你不是要過來? A:哪有,你聽我講,我在南區,因為現在有稍微降,我拿比較OK的,OK你是否聽得懂,我知道你的那個,不然隨便的你要那個嘿?你是否聽得懂?我現在在南區。/B:你過來。 A:我現在在南區在騎機車,我跟你說,齁,電話你不要要求,我在騎機車,我跟你說有沒有,我現在,我見面我再跟你說,等我一下就對了。/B:是要等多久,說等一下是要等多久。 A:我現在在騎機車,因為我GOOGLE,我GOOGLE你是否聽得懂,南區的朋友我不知道,我GOOGLE,是否聽得懂。/B:你騎摩托車來到這裡是多久,..。 A:就不知道,在南區,我沒來過,我來這裡那個,因為我幫你找比較那個的,我電話不要講那個,給你比較OK的,昨天我有遇到,蛤,他現在沒車,我就騎機車過去他那裡。/B:反正我再等一個小時就對了。 A:好啦好啦好啦好啦。 4 109.04.27/ 22:26:09- 22:26:30 A←B A:喂,要到了。/B:我回到家裡了,喂。 5 109.04.27/ 22:49:53- 22:50:05 A→B A:我到了,我拜拜。/B:喔。附件七:【附表編號7 /起訴書附表編號8 】 【109.05.30 戊○○(A:0000000000)甲○○(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5.30/ 06:24:46- 06:25:17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A:喂。 / B:喂,姐仔。 A:嗯。/B:你那邊現在有工作? A:有啊。/B:蛤。 A:有啊。嘿。/B:我可不可以處理500 ? A:喔,不要電話中。 2 109.05.30/ 06:48:56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簡訊】 這樣子玩我 妳很開心就對了 一定要這樣子耍我就是了 3 109.05.30/ 07:16:05- 07:17:58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B:喂,喂,喂,有聽到沒有。 A:我這裡沒東西。/B:不然你剛才叫我過去。 A:我什麼時候叫你過來。/B:剛才,那時候問你有沒有工作,你說有。 A:你要不要重聽一次,我哪有叫你過來。/B:你說有工作,我說我過去找你。 A:我沒說叫你過來找我。 /B:剛才說的,現在說沒有。 A:我什麼時候叫你過來。/B:哼,所以你那裡沒有工作就對了。 A:沒有。/B:好,第二次,好。 4 109.05.30/ 09:04:52- 09:05:31 A→B 【A基地台:安南區總同工業區工明南一路123號】 A:喂。/B:是。 A:喂。/B:喂,怎樣。 A:我處理回來了,我現在在港頭寮(音譯)你。/B:你回到家再打給我。 A:我現在在港頭寮(音譯),我要來那個什麼,你快點,因為我怕雨下下去,會淋雨,我現在在外面淋雨,港頭寮(音譯)。/B:..。 A:港頭寮(音譯),港頭寮(音譯),唉啊,他這裡也沒有便 所,等一下等一下,好,我回家我家的7-11,我想要大便、尿尿。/B:好好。 A:快點,我們來7-11。 5 109.05.30/ 09:18:19- 09:18:59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二段277號屋頂】 A:喂。/B:你好了沒,我現在是要去哪裡找你。 A:你現在要去哪裡找我,我跟我小孩在7-11了,我在便所。/B:喔,你在7-11,好,我現在過去,我現在過去。 6 109.05.30/ 09:30:19- 09:30:56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同安路225巷9-45號】 B:喂。 A:喂。/B:怎樣。 A:你過來我這裡..好嗎?蛤。/B:你說什麼。 A:你等一下忙完,現在過來我這裡一下,我在樓下,然後我替你看一個監視器的。/B:等一下,你要給我15分鐘。 A:好啦好啦,你慢慢騎。 A:幫我看那個是不是你朋友,看看那個人是誰,我不認識他,來瞭解一下。/B:好好。 A:我小孩找我,謝謝。 7 109.05.30/ 10:21:04- 10:21:24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A:怎樣,起來啊。/B:我在外面等你。 A:起來啊,你又沒有打電話跟我說,起來啦。/B:喔喔喔。 A:叫你起來,你在樓下等我,看的怎樣,是不是。/B:上去再說。 A:你知道,好好好。 8 109.05.30/ 10:21:39- 10:22:08 A←B A:喂。/B:我在電梯喔。 A:是啊,不是,今天沒人,..不在那裡嗎?/B:他在那裡看電視。 A:他有沒有用給你看。/B:有,他有用給我看。 A:好,上來再說,我給你嗶。/B:好。 9 109.05.30/ 11:08:03- 11:08:22 A→B A:喂。/B:喂。 A:你要講出來好,樓下那個幹很多話,你是否聽得懂。/B:好啦好啦。 A:他這事情我會喬好,重點他是多話機,機歪。/B:好好。附件八:【附表編號8 、9 /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 】 【109.03.23 戊○○(A:0000000000)丙○○(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3.23/ 11:24:51 11:26:13 A←B 【A基地台:安定區中沙里中崙154號】 A:喂。/B:喂,姐仔喔。 A:是,我出來在外面,等一下我把健保辦一辦,還要辦普渡,我回去再打給你,蛤。/B:這樣喔。 A:是,我剛才打給你,你沒接啊,喔。/B:你差不多要多久? A:我不知道餒,不然你先找別人拿,我再找老大一下,找我老大一下。/B:就是都沒有了? A:對,現在就是這樣,所以我就要,你是否聽得懂,這整筆錢,我身上就不夠錢啊。/B:明天下午呢? A:蛤,你那裡身上有多少?/B:蛤。 A:你身上有多少?/B:可能兩張的樣子。 A:兩千你先拿來,加上我的,我去跟人家拿,不然你現在拿來,你跟我去拿好了。/B:好,我現在過去。 A:你現在過來,我現在在辦健保,你就過來,你跟我過去,好不好?/B:在哪裡? A:在南工那裡,不要在電話中一直問我那個,喔。/B:沒有,我要去哪裡找你? A:等一下去我家,我現在人在外面,我馬上要回去了,我不是跟你說了嗎?/B:喔,好好好。 A:我打電話給你,你要接啊。/B:好,好啦好啦。 2 109.03.23/ 11:55:51 11:56:22 A←B 【A基地台:安定區新吉里新吉1之2號頂樓】 A:等一下,我還沒聯絡到人。/B:蛤。 A:是啊,我還沒聯絡到人,他剛才有給我接,他說等一下要打給我,我現在人在那個,現在在辦健保啊,我今天還沒要辦,好了,我先辦你的事情,你不要一直催我,我有聯絡到他的人,你也要等我問他他在哪裡。/B:喔。 A:喔。/B:你再打給我。 3 109.03.23/ 12:23:00 12:23:23 A→B 【A基地台:安定區港南里港口134之11號】 B:喂。 A:我跟你說我聯絡到了,他說要來中華路,我現在要回去我家,你拿錢來我家。/B:喔,好。 A:我現在才,喂,喂。 4 109.03.23/ 12:44:24 12:44:36 A←B 【A基地台:安定區溪心里安中路二段138巷17弄58號4F屋頂】 B:喂。/A:你去我家了? B:是啊。/A:好,我到清粥,快到了,快到了,快到了。 B:喔,好。/A:我用飯。 B:好。/A:快到了。 5 109.03.23/ 13:36:51 13:37:18 A←B 【A基地台:安定區溪頂里郡安路四段136號屋頂】 A:喂,快到了,海東路,在停紅綠燈,快到了,快到了,好啦,好啦,拜託。/B:你到家了嗎? A:是,不要再打了,拜託,剛那個而已。/B:好啦,好啦,好啦。 A:快要瘋了。 6 109.03.23/ 14:03:44 14:04:27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B:喂,姐仔。 A:怎樣。/B:我的鑰匙掉在那裡,我過去拿一下好嗎? A:齁,在哪裡?/B:蛤。 A:鑰匙在哪裡?/B:就掉在那裡,我不知道它掉在哪裡。 A:這裡沒有。/B:我就掉在那裡面而已。 A:你車子的鑰匙?/B:是,我過去,你開門,我上去找一下,馬上好。 A:車子的鑰匙?/B:是啊,是啊。 A:嗯。/B:喔。 A:你機車的鑰匙嗎?/B:是啊,我在那裡找不到,用牽的出來,我想說奇怪,我有可能是掉在裡面,我現在馬上過去。 A:這裡也沒有啊,你稍等一下,好啦,我幫你找啦,等我。 7 109.03.23/ 14:06:27 14:07:01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A:喂,我在幫你找鑰匙,齁。/B:喂,你下來一下,我順便有一些話要跟你說。 A:齁,你要怎樣,讓我休息一下、吃飯一下,齁。/B:沒有,就剛才。 A:我下去,我下去,我下去。/B:好啦。 8 109.03.23/ 14:10:53 14:11:28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A電話由C(被告女兒)接聽] B:喂。 C:喂。/B:你可以下來帶我嗎? C:你是誰?/B:我是明仔。 C:明仔是誰?/B:你問你媽媽就知道。 C:媽。/A:好啦,你問他人是否在樓下。 C:你是否在樓下?/B:是,是,是。 C:我去帶,好,拜拜。 9 109.03.23/ 14:50:34- 14:51:11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277號號屋頂】 (電話撥通中) A:喂。/B:喂,我要過去。 A:喔,好啦,你到樓下再打給我。/B:喔。 10 109.03.23/ 15:01:33- 15:01:48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同安路225巷9-45號】 (電話撥通中) B:地上。 A:喂。/B:給我開門好不好。 A:我下去在等你,要給你開門。/B:喔,好。 11 109.03.23/ 16:19:59- 16:20:34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A:喂。/B:喂。 A:怎樣?/B:我現在跟朋友要去路竹。 A:是。/B:要不要幫你..。 A:沒有。/B:沒有? A:是。/B:喔,好。 12 109.03.23/ 18:50:32- 18:51:06 A→B 【A基地台:永康區中山南路231巷42號3樓】 B:喂。 A:喂,你回來了沒?/B:還沒。 A:點工怎樣?蛤,做的怎樣?/B:我聽不清楚。 A:喂。 13 109.03.23/ 19:14:39- 19:15:50 A→B 【A基地台:安定區安南區海佃路528號】 B:喂。 A:你現在不要用下去喔,..對不對。/B:喂,喂,怎樣。 A:你事情辦好了沒?/B:還沒,我現在在哪裡,在灣裡這裡。 A:你們在那裡做什麼?/B:開車要回去。 A:事情沒辦成?/B:蛤。 A:有辦成嗎?/B:有啊。 A:有喔,你有沒有要,我看一下。/B:蛤。 A:有沒有要,我看一下,蛤,辦..。/B:我等一下問看看。 A:沒有,你問看看,問看看他那裡怎樣。/B:嗯。 A:早知道也那個,我這裡也問一下,等一下再比較看看,喔。/B:嗯。 14 109.03.23/ 19:50:38- 19:50:53 A←B (電話撥通中) A:喂,好了嗎?/B:喂,我在你們樓下了。 A:喔,你自己嗎?/B:是啊。 A:好好好好好。附件九:【附表編號9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09.04.09 戊○○(A:0000000000)丙○○(B:000000000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4.09/ 11:10:22- 11:11:25 A→B [接通前背景音] (A:有,在這裡,自己拿過去,在那個包包那裡。) (旁邊有人講話,但聽不清楚) (A:好像是我老闆的。) [接通] A:喂。/B:要請我嗎? A:你娘ㄟ,快點,快點,嘿啦。/B:過去嗎? A:那個2 千的呢?笑,你一天若是沒有找我報到,我就打一次給你,現在OK了,級數已經變高了。/B:你要請我嗎? A:要啦,你順便那個2 千來處理,你的我請你。/B:沒有啦,現在沒辦法,可能要晚點。 A:不然晚點再過來,我等一下辦健保好不好,你的OK,蛤,蛤。/B:齁。 A:不一定等一下你會昏倒,不過你要..。 2 109.04.09/ 11:21:32- 11:21:54 A←B 【丙○○公共電話(00-0000000)】 A:喂。/B:喂,姐仔,我約再一個小時過去找你,我去拿錢一下。 A:我跟你說,他這個,你過來你就知道,真的讚,讓你自己洗。/B:喔,好,過去再講。 A:好好,..。 3 109.04.09/ 13:17:52- 13:18:28 A←B 【丙○○公共電話(00-0000000)】 男:喂。/B:喂,姐仔。 男:是。/B:姐仔。(旁邊有其他人講話聲) 男:喂。/B:喂,麻煩叫姐仔聽電話。 男:他不舒服。/B:蛤。 男:他人不舒服,你在哪裡?/B:不舒服? 男:是。/B:喔,好啦。 男:你在哪裡?/B:蛤,講這個。(旁邊有其他人講話聲) 4 109.04.09/ 13:43:51- 13:43:58 A→B 【丙○○手機(0000000000)】 男:那個人怎麼這樣。 A:就是,你跟他說我不舒服,他還是。 5 109.04.09/ 17:13:46- 17:14:06 A←B 【丙○○公共電話(00-0000000)】 B:喂,姐仔。 A:是。/B:我現在過去。 A:喔。/B:喔,你差不多5 分鐘下來幫我開門。 A:喔。 6 109.04.09/ 22:17:37- 22:17:49 A←B 【丙○○公共電話(00-0000000)】 A:喂。/B:喂,姐仔。 A:是,怎樣。【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7 (109.03.30/18:43 販賣海洛因與甲○○)】 附件十:109.03.30 戊○○(A:0000000000)甲○○(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3.30/ 13:38:18- 13:39:50 A←B A:喂,你好。/B:你找我? A:是,問說最近過的好不好,怎麼沒消沒息。/B:沒很好。 A:為什麼?人艱苦?/B:嘿啊。 A:是喔。/B:嗯。 A:是否要緊?有沒有去給人家看?要去給人家看。/B:你知道是哪種艱苦嗎?哭夭。 A:沉香喔。/B:蛤。 A:沉香喔。/B:什麼聽不懂。 A:沉香嗎?/B:我真的聽不懂你的意思。 A:沉香啊,是感情方面沒弄好。/B:沒有,不是。 A:不然?/B:跟你說人在艱苦,你聽不懂意思,齁。 A:喔,你不是有拿那個。/B:蛤。 A:你不是還有那個,你還有辦法那個。/B:不會講,不會講,算了。 A:嗯,不然問你你說人在忙。/B:怎樣。 A:沒有,昨天問你。/B:不然你那裡有工作嗎? A:是我朋友的工作,說看,人就沒那個,你是否聽得懂。/B:我聽得懂,先那個一下,我晚上拿給你。 A:這不是我,這不是我,你不要說晚上,他就是在江湖救急。/B:這樣我沒辦法,若是我跟你之間。 A:我跟你的都沒差。/B: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A:人家有時候就是有急用,我跟你講。/B:我聽得懂,沒關係,沒關係,不用了,不用了,沒關係。 A:喔。 2 109.03.30/ 14:11:41- 14:12:30 A←B A:喂。/B:喂,姐仔。 A:是。/B:你在家裡嗎? A:沒有,怎樣?/B:哭夭,要過去找你,沒有就算了就算了。 A:你看你要怎樣,我在我這裡而已,你要怎樣。/B:沒有,我要過去找你,你拿下來給我就好,我不要上去了。 A:裝肖維,沒有,不是,我在..那裡而已,我7-11現在回去,等一下。/B:什麼情形? A:我說你等一下,我這個阿姨會罵。/B:我知道,我先過去,我不要上去。 A:我在7-11。/B:7-11,好,我現在要出去了。 A:齁。 3 109.03.30/ 14:21:57- 14:22:13 A←B A:喂。/B:你現在在哪裡? A:我用走的,麻煩你等我一下好不好,我沒開車我用走的,謝謝。/B:喔。 4 109.03.30/ 14:28:25- 14:28:52 A←B A:喂,我快到了,喂。/B:喂,3 分鐘會到嗎? A:會。/B:會就好。 5 109.03.30/ 18:07:07- 18:07:48 A←B A:喂,怎樣。/B:喂,姐仔,你在忙嗎? A:怎樣,你說。/B:沒有,你那裡還有那個嗎? A:是啊,那是朋友的,..。/B:我知道,..給你可以嗎? A:沒有,那不是我的,不要常說那個可以,跟你說沒有,我這裡也沒有。/B:我要9 點才有。 A:對啦,目前就沒有。/B:現在還沒過去就對了。 A:是啦,我若是有錢就幫你那個。/B:喔。 A:是啦,喂。(背景有一男子聲音)喂。/B:是,你說。 A:怎麼沒聲音了。 7 109.03.30/ 18:07:57- 18:08:38 A←B A:喂。/B:你怎麼給我掛掉。 A:沒有,我哪有掛掉,就突然沒聲音。/B:沒有,我還在跟你講話。 A:我講什麼。(背景有一男子聲音)喂。/B:喂,是。 A:你講這樣,我跟你說沒辦法,這是真的,我可以幫你跑,我真的沒辦法,我欠人家一堆,我沒辦法再..,真的(背景有一男子聲音)喂。/B:我聽得懂,好啦好啦,反正我講這樣了,你不相信我也沒辦法,好啦。 A:不是說相不相信,又這樣,唉呦。 8 109.03.30/ 18:29:51- 18:30:26 A←B A:喂。/B:喂,姐仔,我現在去找你。 A:唉,你在外面等,我叫人家下去,我叫我女兒下去,你到我家樓下不要進來,不然阿姨會罵我。/B:好,我就到樓下門口外面打給你,你再走出來就好,好不好。 A:好。/B:你現在可以下來了,我馬上就到了。 A:喔。/B:好。 A:好。 9 109.03.30/ 18:33:55- 18:34:17 A←B C:喂。/B:喂。 C:喂。/B:我在樓下。 C:你在樓下,好。/B:是。 C:等我一下。/B:好。 C:我等一下就下去,拜拜。/B:好好。 10 109.03.30/ 22:51:07- 22:52:59 A→B 8:53 A:喂,喂。/B:是,怎樣。 A:喂,不好意思,因為我現在這麼晚還打擾你,因為現在MY BOSS剛好到了,還有老闆娘也來了,因為我跟你說我有敗筆,他們說要幫忙我們有限,所以說他們本身人在這裡,比較OK這樣,進來,看你要怎樣,不然要走了。/B:我聽不懂你的意思。 A:我說我的BOSS來了,因為我幫忙有限,跟我調來調去不好,我BOSS在這裡比較OK,你懂我的意思。/B:不過我現在錢都拿給你了,我身上沒有了。 A:吃力了,用支票給我,..。/B:..一定要明天中午了。 A:明天中午他來的時候,我跟他約,你去那裡講一下,喂喂。/B:喂。 A:你是否聽得懂?/B:不然這樣就不用了,我是現在,今天晚上很爛,都沒有什麼。 A:重點我講給你聽,因為我跟你說我現在就是不是自己的。/B:我知道,沒關係,如果等到明天中午..。 A:明天中午那時候,不是,重要是說因為這裡,我跟你說我真的沒辦法出..,因為這樣我怕去擔誤到人。/B:我知道,若是這樣就不用了,我是現在在那個而已,不然..。 A:好啦好啦,我瞭解,我是說他本人在這裡,你來這裡直接錢給那個,這樣比較OK,電話中不要那個,我要去睡覺了。/B:好啦好啦,你去睡。 A:蛤,拍謝,因為今天跑..這麼多趟。/B:講那個沒意思。 A:你就,好好,拍謝拍謝,謝謝蛤,好,拜拜。你給他看,你給他看。【無罪/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9.03.21/19:30 販賣海洛因與丙○○)】 附件:109.03.21 戊○○(A:0000000000)丙○○(B:0000000000)當日通訊譯文 編號 通訊時間 撥打方向 通訊譯文 1 109.03.21/ 16:05:22- 16:06:33 A→B A:幹,都不知道..的名字,很貴喔。喂。/B:喂。 A:蛤。/B:姐仔。 A:蛤。/B:姐仔。 A:是啊,怎樣。/B:阿明仔。 A:你不知道金煌怎麼樣了嗎?/B:蛤。 A:你現在在哪裡?/B:我在..。 A:我在大灣餒,現在很少,我也不知道,我那天去他家買菜,結果被..,是啊。/B:這樣啊,他不是在家裡。 A:是。人家就是要找他的啊,是啊,是啊。/B:你跑到大灣喔。 A:是啊,是啊,我等一下也是要去找人啊。/B:你現在在哪裡? A:大灣啦,等一下再講,好不好。/B:你現在在大灣喔。 A:是啦。/B:還是我等一下騎過去。 A:騎過去哪裡?/B:大灣啦。 A:你騎過去大灣要做什麼?我要回去了,你要,嗯。/B:你現在要回來了? A:是啊。/B:等到你回來。 A:回來再講了,好不好,聽得懂嗎?/B:好啦好啦。 2 109.03.21/ 16:43:23 A→B 【簡訊】 過來我家 3 109.03.21/ 16:59:53- 17:00:13 A←B A:喂。/B:喂,姐仔你還有打喔? A:是啊。/B:你回來了? A:是啊。/B:喔,好啦。 4 109.03.21/ 17:15:58- 17:16:26 A→B C:0000000喔。(A:是啦。)/B:喂。 C:喂。/B:我在你們樓下餒。 (A:在樓下就不要再打了。) C:你在樓下,喔,好。/B:是。 A:你在大馬路那裡等,我要下去了。 C:媽媽說叫你在大馬路那裡等。(A:..。)/B:喔,好,好。 C:好,拜拜。 5 109.03.21/ 18:19:15- 18:21:05 A←B A:喂。/B:喂,姐仔喔。 A:是,電話我講給你聽,我知道你要講什麼,等一下我要去找你,再來我打電話給你,我的手機都沒電了。/B:你要多久? A:你再幫我,我不知道,你不要一直趕我,因為齁,你是否聽得懂?我在講那個,我現在只剩下你會幫我而已,你要幫我那個,看看可不可以,是否聽得懂?/B:是。 A:都不要再帶人家來,我拜託一下好嗎?我家不要讓人家來,樓下阿姨在罵了。/B:我知道,我知道。 A:我可以讓你上來而已,我現在要出門了,你不要吵我,因為我也是要等人,你是否聽得懂?/B:是。 A:你是否聽得懂?那不是說,你一直打,我的手機沒電,我很吃力,我現在剛要出去而已,我從家裡要出發,在南工ㄟ,蛤,要再等一下,喂。/B:喂。 A:不趕快講話講一講,再等就太晚,你不要睡覺等我一下,不然我另外那個阿兄不知道跑去哪裡,蛤,你再幫我那個,不然我也不會那個啦,..我也不會那個啦,..一下,蛤。/B:好,那個是要等很久嗎? A:我不知道,我現在要去找,我要去找,哎呦,我的電話就沒,拜託一下,大哥,你如果這樣,我也是會怕你。/B:哪會。 A:我跟你說我去還要再等啦,我要騎機車,老大,我自己。/B:是,喔,好啦。【附錄】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節錄第1 、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 條(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節錄第1 、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7 條(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節錄第2 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 17 條(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節錄第2 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 .六、刑之酌科及加減 ㈢、1.犯罪及自首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自首在新法施行後者,應適用新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第 19 條(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節錄第1 項)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節錄第1 、2 項)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