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信任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1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信任與胡秀華係母子,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一0四、一0五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確定,於一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出監。被告不知悔改,於一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六時許,在臺南市○○區○○里○○鄰○○街○○○號住處飲酒,於同日上午九時許,因與告訴人即其母親胡秀華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自廚房取出水果刀一把,朝告訴人臉部揮砍,因告訴人舉左手阻擋,致受有左手肘撕裂傷四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五十七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品謙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