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宏進選任辯護人 葉進祥律師被 告 夏天文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進、夏天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