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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選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選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五六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選偵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五六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周五六係第10屆立法委員臺南市第2選區候選人李武龍(侯選人登記期間為民國108年11月18日起至11月22日)競選總部之執行長,郭國文有登記參選上開選區之立法委員(投票日期為民國109年1月11日),周五六知悉參與選舉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名譽,攸關聲望及民眾投票之意向,且郭國文並無貪污水災的錢,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使郭國文不當選之犯意,於108年12月29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蔘天地餐廳」停車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造勢舞臺上公然以「過去郭國文做我們民進黨市黨部主委,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之後民進黨放過他,在法院裏面,聽說和解後,他才沒事的,這種人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貪污去,這種人讓他做民意代表,我們不希望啦」等不實之事項指摘郭國文,足以生損害於郭國文之名譽及該選區立法委員選舉之公正性。

二、案經郭國文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卷第66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未加爭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此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查無其他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認為以之為證據要屬適當,前開證據方法有證據能力,均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周五六固坦認確實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發表如事實欄所示之演講,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使郭國文不當選而散布不實言論之犯行,辯稱:伊講水災的錢是另外一位民意代表挪用的,郭國文是擔任縣黨部主委時,財務出了問題,伊把兩位民意代表搞混了,伊說郭國文的操守的問題,在議會裡的議員都是這樣講的,很多人都這樣說,聽到的就是這樣,不是伊編出來的,水災是另外一位民意代表,伊也有抱歉,說是伊口誤,沒有惡意使郭國文不當選的意圖,伊擔任執行長,當天講完話就馬上走了,沒有在現場,郭國文在外面也說伊是黑道、惡勢力,伊沒有提告,告那個沒有用,永遠都告不完,這樣社會不會平靜云云。選任辯護人則辯護稱:⑴告訴人屬公眾人物,其人品操守自有接受較嚴苛評論之容忍義務;⑵造勢大會受邀來賓中,針砭時政者非僅被告一人,被告確實於全部發言中有起訴書內容所載之言論,但更多内容是針對執政之「民進黨」等各項對農漁民、勞工、施政及政風之批評,被告之評論是否出於善意或評論是否適當,應由整體發言綜合觀之,告訴人僅擷取其中一段,致以辭害意,顯有疏漏。⑶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被告並無舉證證實所評論事實為真正之義務。被告與民進黨籍議員和臺南縣市黨部黨籍人員多有往來,確實聽聞彼等批評某王姓公職人員挪用水災款,及郭國文先生動用縣黨部黨款,未經内部同意,引發内部不滿及爭議,後因屬茶壺内風暴,不了了之,民主政治選賢與能自有提供評論之必要。故被告於演說時口誤縣黨部為市黨部主委,或黨部公款為水災款,均不能據此認為與事實不符,即屬惡意不實。⑷告訴人於108年12月30日隨即召開記者會,表示要以訟止謗,並無給被告任何澄清口誤或提出消息來源之辨證機會。⑸被告並無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犯意,告訴人以12萬票大勝李武龍之6萬6千票,選民已做出選擇,告訴人之名譽實際上有何受影響?且互揭瘡疤本即選舉必要之過程。告訴人早於108年11月3日公開指摘其所代表為「正派」,對手李武龍為地方惡勢力,且影射含被告周五六等支持候選人李武龍者為地方惡勢力。言論自由之標準應一致,若只能批評對手,不容許他人之批評,豈屬民主政治應有之風度。⑹本次選舉的選前民調懸殊,被告沒有惡意要去杜撰不實言論攻擊告訴人郭國文,如果當天告訴人對於被告的言詞可以提出一個澄清,被告很快就會馬上回應,被告在市調處很誠實的說,他把二位民意代表的名字混淆了,所以被告願意道歉、澄清。只是因為被告聽到了很多訊息,就像李武龍所述,他當議員時也有聽到,被告也有很多管道聽到,確實在告訴人擔任縣黨部主委時,告訴人的同黨同事對於告訴人的財務處理有很多的批評,被告認為要讓民眾有知的權利,才好意的提供這樣的批評而已,並沒有惡意杜撰不實的事情去攻擊郭國文,所以本案屬於合理評論公共事務之一,被告沒有惡意,應該保障被告的言論自由等語。經查:

(一)郭國文、李武龍均為登記參選第10屆立法委員臺南市第2選區之候選人(侯選人登記期間為108年11月18日起至11月22日、投票日期為109年1月11日),被告於108年12月29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蔘天地餐廳」停車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造勢舞臺上公然演講如事實欄所載內容等情,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承在卷,核與告訴代理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李武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且有被告於前揭時、地造勢舞臺上公開演講之錄影光碟2片(告訴人、被告分別提出各1片)、臺南市選舉委員會109年12月17日南市選一字第1090001674號函暨附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2件(本院卷第113至136頁)在卷可稽,而上開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之演講內容乙節,亦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按(見本院卷第98至10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告訴人郭國文並無貪汙之前科,此有告訴人之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偵三卷第73至74頁),足認被告前揭演講內容關於郭國文曾經「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貪污去」、「在法院裏面,聽說和解後,他才沒事的」等語,顯非實情。

(三)關於被告辯稱:伊當時係「口誤」,不是「水災的錢」,而是「黨的公款」,挪用「水災的錢」是另一位民意代表乙節。查:參被告當時在造勢舞臺上演講如附表之內容,講述郭國文之一例一休制度造成百業慘澹、這十個月補選後,在沿海地區沒有看到郭國文,再論述關於立法委員臺南市第2選區二位侯選人李武龍及郭國文之操守:「李武龍他爸爸的事業給他做後盾,絕對不會收紅包,絕對不會貪污」、「郭國文做我們民進黨市黨部主委,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之後民進黨放過他,在法院裡面,聽說和解後,他才沒事的,這種人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貪污去」諸情以觀,顯然被告於演說當時,確已特定「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貪污去」之人為該次選舉之侯選人郭國文,再參以上開「連水災的錢都敢拗去、貪污去」、「在法院裏面,聽說和解後,他才沒事的」,已然特定郭國文有貪污案件進入法院之司法程序。而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自承:伊講水災的錢是另外一位民意代表挪用的,不是郭國文等語(本院卷第177頁),然其迄未指明係何位民意代表貪污水災的錢,且「水災的錢」與「黨的政治獻金」差距甚大,郭國文並無貪污罪之案件在法院審理,亦甚明確。則被告對於郭國文並無貪污水災的錢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之情,自了然於胸。若被告僅是一時「口誤」,則何以未馬上更正錯誤,甚或向告訴人表達歉意?且自案發迄今一年餘均未見被告提出向一般眾更正前揭言論之資料。由上益徵被告原即刻意講述與事實不符之言論,被告前揭所辯「口誤」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飾詞,無足採信。

(四)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他人之名譽及公共利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得予以合理之限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再參諸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即係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之意旨。可知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或發放文宣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指明。查:

⒈被告前開公開演說之內容,即係指稱告訴人涉有貪污水災錢

之行為、在法院裏面和解,然被告並無何相關證據足資證明告訴人有何貪污水災錢之行為乙節,已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迭次自承:伊講水災的錢是另外一位民意代表挪用的,不是郭國文等語,已如前述,足見被告係於明知無何證據足認告訴人有貪污水災錢,仍在公開之選舉造勢場合,以演講之方式散播前開不實言論,則被告顯已直指告訴人貪污水災錢而確具誹謗告訴人之惡意。

⒉被告雖於本院辯稱:伊是聽民進黨的民意代表講郭國文的操

守有問題,很多人都說郭國文有挪用民眾捐給民進黨的錢云云,並舉證人李武龍亦曾聽說此傳聞。然證人李武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你從政期間,你有無耳聞郭國文的人品、操守,有何說法或是傳聞?)我有聽過。基本上,就是跟周五六說的差不多,但是因為不是我親眼所見,我也就聽聽就算了,至於郭國文的品性、操守,還是要讓選民自己去評估。(問:你所謂「差不多」是什麼意思?是否指郭國文就財務部分的操守有問題?)就是郭國文裡面錢的問題。(問:是否指郭國文從事縣黨部主委的期間?)是。(問:你剛才提到,郭國文在擔任縣黨部主委時的財務有問題,狀況是如何?)當時因為我在跑行程,當然有雙方的支持者,他們就會說到郭國文以前當主委時,好像對財務的方面不清楚,因為我沒有證據,我也不在場,我有聽到,但是我沒有很認真去聽他說什麼。就財務的部分,好像有和解之類的,那時候有聽過幾次,因為我不在現場,就聽一聽等語(本院卷第167至170頁)。證人李武龍所證述其聽聞關於告訴人於「縣黨部主委時的財務方面不清楚,好像有和解之類的」證詞,與被告前揭上臺致詞時所陳述之「水災的錢、貪污」、「在法院裏面和解」並不相同,顯無法資以推認被告傳述上開不實言論之來源為李武龍或李武龍所述之雙方支持者,更無事證認為被告於發表公開演說前,已就其前開致詞內容所指告訴人「貪污水災的錢」、「在法院裏面和解」等情事,盡何查證之義務。另被告於調詢時供稱:我在104年間擔任臺南市議會機要秘書時,聽民進黨議員說,郭國文擔任民進黨臺南縣黨部主委期間,曾挪用民眾捐獻的政治獻金,後來中央黨部有提告,郭國文辭去主委職務,此事就和解了。因為時間久遠且訊息來源不只一個,所以我忘記我是從哪幾位議員那邊聽到的等語(偵一卷第29頁),益可見被告就上開演講內容所提及之「貪污水災的錢」、「在法院裏面和解」等,與其聽聞之「曾挪用民眾捐獻的政治獻金」事實並非相同,顯然被告並沒任何相關證據足資證明告訴人有何貪污水災錢甚或貪污民進黨政治獻金之行為,遑論曾經進行任何之查證行為,被告不只道聽塗說,更「無中生有」編造與事實不符之公開演說內容,自身並無任何查證行為,足認其有誹謗惡意。

⒊據上各情,被告既諉稱係聽聞其他民進黨議員提供消息謂告

訴人郭國文擔任民進黨臺南縣黨部主委期間,曾挪用民眾捐獻的政治獻金情事,而非親自聞見告訴人「曾挪用民眾捐獻的政治獻金」、甚或告訴人「貪污水災的錢」、「在法院裏面和解」等行為,復未為任何查證,即率在明知無何證據足證告訴人「曾挪用民眾捐獻的政治獻金」、甚或「貪污水災的錢」、「在法院裏面和解」等行為之情形下,僅憑未經查證之道聽塗說,再無中生有而率行在立委選舉造勢大會上發表上揭直指告訴人貪污之不實演講,堪認被告傳播前開言論確無所本,且顯係為達使告訴人不當選之特定惡意,其所為上述傳播不實言論之行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顯足生損害於選民對告訴人人格之評斷,而損害告訴人之名譽,並影響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進而影響選舉之公正性,堪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⒋選任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於108年12月3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

要以訟止謗,未給被告澄清口誤之機會,之後並以12萬票大勝李武龍之6萬6千票,告訴人之名譽實際上未受影響。惟查:被告上開演講之時間係於108年12月29日,距離選舉投票日僅餘十餘日,上開演講內容造成民眾誤解,對於告訴人名譽,早已造成不可磨滅之傷害。而告訴人於108年12月30對被告提出告訴,係合法行使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並無禁止被告澄清或道欺,被告如有要澄清其上開演講內容所述不實,有甚多機會,然其在選前、甚至迄今均未向民眾澄清其所述並非真實,實難認告訴人之名譽因此得以回復。至於告訴人最後雖仍當選立法委員,但此乃該選區選民最後選舉之結果,亦不能依此反推告訴人名譽未受影響。基上所述,選任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⒌另被告自承其為李武龍競選總部之執行長(本院卷第171頁)

,證人李武龍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周五六掛名伊的競選總部執行長等語(本院卷第168-169頁)相符,堪認被告掛名為李武龍競選總部之執行長。至於辯護人以被告並不是以李武龍競選總部之執行長身分發表演講,而是以來賓身分發言等語,然本案被告以何身分在選舉造勢大會上發言並無關宏旨,被告是否成立上開犯行,在於其發言之前揭內容是否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言論,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五六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事項罪。按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期間,意圖使某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該候選人之名譽時,雖同時符合刑法第310條第1項或第2項之誹謗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然此因係法規之錯綜關係,致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有數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以適用,應依法規競合法理,擇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同院91年度臺上字第4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被告所為雖同時該當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要件,應依法規競合法理,擇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論處即為已足。

(二)審酌選舉制度本質在於由選舉區域之選民依多數決方式反應民意,選舉機制為實現民主政治之重要舉才方式,本應在公平、公正、公開之合法前提下進行,並經選民於握有充分、正確之資訊後,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此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被告意圖使告訴人郭國文不當選,以演講方式傳播不實之事,對候選人即告訴人為不實指控、抹黑,損害告訴人名譽,足以影響選民對告訴人個人之評價,進而影響選情,敗壞選舉風氣,背離公平選舉之精神、危害民主政治。又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已婚、目前已退休、子女已成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係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其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併予宣告褫奪公權1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駿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音儀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附錄所犯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附表:

一、光碟出處:本院卷73頁證物存置袋(被告於109年11月2日當庭提出) 二、錄影日期:108年12月29日11時 三、錄影地點:臺南市○○區○○路00號(蔘天地停車場–立法 委員候選人李武龍佳里造勢團結大會) 勘驗內容:發言人為被告周五六,全程臺語發言,以下為發言譯文。(00:00:04)候選人咱李武龍賢伉儷,在座有我們的各位這些長官、貴賓、民意代表、各位鄉親父老、各位咱這次李武龍服務團隊,還有我們今天相當辛苦的行政人員,大家午安,大家好。(下方群眾喊好)李武龍跟郭國文,他們二個讓你們選擇,什麼人較老實、什麼人不會說謊話、腳踏實地,相信大家都會認定李武龍,絕對不會去選郭國文對不對?(不知名的人喊對)郭國文可以說是臺灣一例一休,給他搞的百業慘澹、哀聲不斷,這十個月補選之後,各位沿海地區你們有沒有看到郭國文?沒有對不對?(不知名的人喊對)這種人說謊騙我們而已啦!第二,操守,李武龍他爸爸的事業給他做後盾,絕對不會收紅包,絕對不會貪污,過去郭國文做我們民進黨市黨部主委,連水災的錢都敢坳去,之後民進黨放過他,在法院裡面,聽說和解後,他才沒事的,這種人連水災的錢都敢坳去、貪污去,這種人讓他做民意代表,我們不希望啦!第三,合併之後,我們沿海地區北門郡,攏總邊緣化,誰最大的責任,市政府賴清德要負完全百分之八十的責任,第二,中央的立法委員要負百分之二十的責任感,完全將我們邊緣化,沒有關心到我們。賴清德兩隻腳帶一個LP來到臺南,我們都支持他做國代、立法委員,甚至於做到市長,開票都百分之七十幾,欺負臺南人尚功夫(臺語)的就是賴清德,登革熱幾百個人都得到,死百多個人,藥用過期的,被議員抓到,也不理會議員,也不理會議會。200多天沒進去議會,讓我們的議會監督,我們的地價稅徵收百分之三百五十…(聽不清楚),房屋稅徵收百分之六十,很多我們所有這裡的鄉親父老,講的出來的實在有夠多。所以說,新潮流真可怕,我拜託各位這次要共心共力,支持咱2號李武龍順利當選。他爸爸在麻豆炳翰公司,佳里也有分公司在這裡,跑不掉,每天都讓你看得到,當選以後服務的人很多,李全教做過議長,李和順做過議長,周五六也做過議長,我們三個都做過立法委員,若給李武龍輔導,綽綽有餘,不會給我們鄉親失望。還有一點最重要的,中央若是擱政黨輪替,我們各位,聽清楚,我們兩岸農漁產品,保證可以給我們自由流通,保證給我們的希望可以兌現,絕對不是郭國文帶一個署長來,說什麼六月芒果踢竿(臺語),次級品一公斤40元,我們麻豆的柚子,我們沿海的魚仔、魚產品…(聽不清楚),為什麼都沒兌現,因為開的支票,都給我們開支票啦,不是開我們的新臺幣,40元的日幣,可惡、可惡到這種程度,所以我們各位絕對要卡認真ㄟ,李武龍當選,中央政黨擱輪替。我給你講,一串的這些貪污、黑官、大漢仔,絕對不會石沉大海,絕對一個一個抓起來,我希望新的政府領導者,蓋一間較大的監獄,關這些貪污民意代表、這些黑官,好不好?(不知名的人喊好)還我們一個公道。最後我再次拜託各位,李武龍一定要讓他當選,替我們的第二選區來服務,替我們國家來打拼,最後祝福大家身體健康、事事都如意,感謝。

裁判日期: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