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 告 金韋辰
許馨鎂被 告 王建為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9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本案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原告總計受有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237,000元、室內整修支出252,805元、汽車買賣金額已付180,000元之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各50萬元,請求被告賠償489,80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放火之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岳葳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