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4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林月娥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3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劉林月娥犯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9行「指謫、傳述涉及高銀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及第11-12行「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之記載均應予刪除,證據補充「被告劉林月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起訴書附表並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林月娥於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於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於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3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誹謗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高銀泉為鄰居,因水溝異味問題而生糾
紛,竟未能克制情緒及理性處理,恣意公然侮辱、誹謗告訴人,復率爾在臉書粉絲團「臺南爆料公社」張貼如附表編號3所示文字,並揭露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欠缺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之法治觀念,使告訴人之名譽及隱私受到嚴重影響,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並未與告訴人和解以賠償其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言論內容 1 109年3月2日10時4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前 要整修房子之前都沒向鄰居送禮,現在房子用好了,有臭味什麼的,才向每戶烏西(臺語,賄賂之意)。…公民道德都沒有讀,做警察都是不想要讀書的啦,所以才會去做警察,還自以為多搖擺(臺語),我說他人是黑心肝,連房屋、門都是黑的,黑心肝全身都黑嘛嘛(臺語) 2 109年3月11月8時23分許 同上 你是多大,你沒有讀書、沒公德心, 你是什麼人民保母,你根本是惡霸。 3 109年7月7日凌晨 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被告住處 我家隔壁鄰居是惡霸警察,太欺壓我們了。…我已經70幾歲了!我老公再2年也80歲了,惡劣警察大概不到50歲,他兒子才國三,…這惡霸是東區文化派出所的所長! 就在文化中心的旁邊,叫高銀泉。過年前後別人送他的東西,他為了攏絡鄰居,就分別送禮物給幾家,那幾家是較貪小便宜的人。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6311號被 告 劉林月娥
女 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林月娥與高銀泉為鄰居,因水溝異味問題而有糾紛。劉林月娥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向在場之2名民眾表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論,指謫、傳述涉及高銀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毀損高銀泉之名譽。劉林月娥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向高銀泉辱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言論,指謫、傳述涉及高銀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毀損高銀泉之名譽。劉林月娥復意圖散布於眾、損害高銀泉之利益,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上網至臉書粉絲團「臺南爆料公社」,張貼如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之文字,供不特定人閱覽,指謫、傳述涉及高銀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毀損高銀泉名譽,並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高銀泉姓名、職業等個人資料,貶損高銀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足以生損害於高銀泉之利益。嗣經高銀泉蒐證後報警,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銀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林月娥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銀泉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手機錄影畫面截圖、臉書文章截圖、錄音譯文、監視錄影光碟、手機錄影光碟、本署勘驗報告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第1項誹謗等罪嫌。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第2項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等罪嫌。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以一張貼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以一張貼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之行為,已相隔相當時日,犯意各別,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檢察官 蔡 佳 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柏 軒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時間 地點 言論內容 1 109年3月2日10時4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前 1.要整修房子之前都沒向鄰居送禮,現在房子用好了,有臭味什麼的,才向每戶烏西(賄賂之意)(臺語) 2.公民道德都沒有讀,做警察都是不想要讀書的啦,所以才會去做警察,還自以為多搖擺(臺語),我說他人是黑心肝,連房屋、門都是黑的,黑心肝全身都黑嘛嘛(臺語) 2 109年3月11月8時23分許 同上 你是多大,你沒有讀書、沒公德心, 你是什麼人民保母,你根本是惡霸 3 109年7月7日8時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被告住處 1.我家隔壁鄰居是惡霸警察 2.我已經70幾歲了!我老公再2年也80歲了,惡劣警察大概不到50歲... 3.這惡霸是東區文化派出所的所長! 就在文化中心的旁邊,叫高銀泉 4.過年前後別人送他得東西,他為了攏絡鄰居,就分別送禮物给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