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4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中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167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06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黃中玄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中玄係法務部○○○○○○○○○○○○○○)受刑人,並自民國105年4月18日起擔任臺南監獄第五工廠福利服務員,負責收受受刑人所填寫法務部○○○○○○○消費合作社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統計申購數量與金額,依統計結果再向消費合作社訂購物品,物品到貨後協助發放受刑人所申購之物品。蔡曜聰、許耀宗、吳俊憲、蘇郁淵、李宗杰、甘承恩、廖文盛、蔡和原、蕭朝松、陳彥廷、楊智昇、吳威德、黃俊吉、劉長誠、林智榮、陳英俊、王子瑋(下稱蔡曜聰等17人)則為臺南監獄之受刑人。詎黃中玄利用擔任福利服務員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前二週內某日,在臺南監獄第五工廠內,撕下另一本新的法務部○○○○○○○消費合作社準社員申購三聯單中之第一、三聯(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下稱申購三聯單),冒用蔡曜聰等17人之名義,在上開空白申購三聯單第一、三聯上虛偽填載渠等108年9月17日申購如附表所示之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而將蔡曜聰等17人填寫購買1或2包香菸改成3包,並於上開申購三聯單第一、三聯上之姓名欄偽填蔡曜聰等17人之姓名,復在指紋欄捺印自己之指印,而偽造該私文書完成,再持向不知情之臺南監獄消費合作社承辦人員申購上開物品而行使之,致臺南監獄消費合作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蔡曜聰等17人欲申購上開物品,而同意於108年9月17日如數出貨,足以生損害於蔡曜聰等17人及臺南監獄對於管理受刑人儲存保管金之正確性。嗣於108年9月16日,附表編號7所示受刑人蔡曜聰核對其保管金簿後,發現其108年9月17日未購買多達3包黃長壽香菸,卻無端遭扣減保管金後,向臺南監獄戒護主管黃德明反應,而查獲上情,黃中玄因此未詐得財物而未得逞。
二、證據:㈠被告黃中玄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蔡曜聰於臺南監獄談話筆錄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吳俊憲、廖文盛、劉長誠、洪志旺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蔡曜聰、吳俊憲、許耀宗、蘇郁淵、李宗杰、甘承恩、
廖文盛、蔡和原、蕭朝松、陳彥廷、楊智昇、吳威德、黃俊吉、劉長誠、林智榮、陳英俊、王子瑋於臺南監獄之陳述書。
㈤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之申購三聯單第一、二、三聯,各17份。
㈥法務部○○○○○○○每日合作社支出清冊1份。
㈦法務部○○○○○○○109年9月8日南監政字第10915001070號函、10
9年11月12日南監政字第10915001310號函、110年6月11日南監政字第11015000530號函各1份。
㈧法務部○○○○○○○政風案件調查報告、臺南監獄收容人隔離調查報告、收容人獎懲報告表、收容人違規懲罰通知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中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查被告所為詐欺取財犯行,雖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惟被告於108年9月16日即遭臺南監獄戒護科隔離調查,翌(17)日發貨時被告並未接觸偽增之香菸,臺南監獄依據銷貨明細表如數發貨予被害人等,亦如偽造之申購數量扣減被害人等保管金等情,有法務部○○○○○○○110年6月11日南監政字第11015000530號函暨所附108年9月17日每日合作社支出清冊、銷貨明細表、證人蔡曜聰、李宗杰、楊智昇、黃俊吉、許耀宗、陳彥廷、劉長誠、甘承恩、廖文盛於臺南監獄之陳述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15-236頁),是被告尚未將財物置於實力支配之下,為未遂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構成詐欺取財既遂罪,尚有誤會,惟此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㈡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
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冒用蔡曜聰等17人名義填具申購三聯單之第一、三聯,係在密接之時、地先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同時詐害被害人蔡曜聰、許耀宗、吳俊憲、蘇郁淵、李宗杰、甘承恩、廖文盛、蔡和原、蕭朝松、陳彥廷、楊智昇、吳威德、黃俊吉、劉長誠、林智榮、陳英俊、王子瑋,並妨害臺南監獄福利社對於受刑人保管金管理之正確性,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682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於服刑期間因臺南監獄之信任擔任
福利服務員,竟利用擔任福利服務員之機會,偽造申購三聯單詐取財物,損及被害人蔡曜聰等17人之權益,並妨害臺南監獄福利社對於受刑人保管金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資源回收、月收入約新臺幣
2、3萬元、離婚、毋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惟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予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申購三聯單上偽造之被害人蔡曜聰等17人之簽名及捺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宣告沒收。而上開偽造之文書因行使而交付臺南監獄,均屬臺南監獄所有,而非被告所有,自無從諭知沒收。
㈡又被告尚未將偽增之香菸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遭臺南
監獄戒護科隔離調查,被告並未獲得香菸或其他利益,而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嘉龍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儀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情形 偽造之署押 1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王子瑋)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王子瑋」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王子瑋」簽名、指印各2枚 2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蕭朝松)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蕭朝松」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蕭朝松」簽名、指印各2枚 3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吳威德)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P501」、品名「多喝水」、「黃長壽」、數量「3」、單價「8」、「90」、金額「24」「270」、合計「294」、總計「貳佰玖拾肆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吳威德」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吳威德」簽名、指印各2枚 4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廖文盛)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廖文盛」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廖文盛」簽名、指印各2枚 5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劉長誠)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P505」、品名「黑松沙士」、「黃長壽」、數量「1」、「3」、單價「24」、「90」、金額「24」「270」、合計「294」、總計「貳佰玖拾肆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劉長誠」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劉長誠」簽名、指印各2枚 6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陳英俊)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陳英俊」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陳英俊」簽名、指印各2枚 7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蔡曜聰)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蔡曜聰」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蔡曜聰」簽名、指印各2枚 8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楊智昇)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楊智昇」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楊智昇」簽名、指印各2枚 9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李宗杰)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李宗杰」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李宗杰」簽名、指印各2枚 10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甘承恩)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甘承恩」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甘承恩」簽名、指印各2枚 11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吳俊憲)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吳俊憲」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吳俊憲」簽名、指印各2枚 12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林智榮)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林智榮」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林智榮」簽名、指印各2枚 13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黃俊吉)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黃俊吉」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黃俊吉」簽名、指印各2枚 14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蘇郁淵)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蘇郁淵」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蘇郁淵」簽名、指印各2枚 15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陳彥廷)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陳彥廷」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陳彥廷」簽名、指印各2枚 16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蔡和原)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蔡和原」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蔡和原」簽名、指印各2枚 17 法務部○○○○○○○消費合作社108年9月17日準社員申購三聯單(第一聯:交總務科;第三聯:交合作社)(許耀宗) 在三聯單上填寫編號「505」、品名「黃長壽」、數量「3」、單價「90」、金額「270」、合計「270」、總計「貳佰柒拾零元整」,並在右上角之姓名欄及指紋欄上偽簽受刑人「許耀宗」之姓名及蓋用自己之指印各2枚。 「許耀宗」簽名、指印各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