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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9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國彬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國彬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鄭國彬明知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經依法申請核准之用途或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外,依法僅能供農牧業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竟於民國106年4月起,在該土地上從事消防配管裁切、組裝加工等使用,並設有鐵皮建物及擋土牆,而未依管制作農業使用;嗣經臺南市政府發現,臺南市政府即先後以107年6月15日府地用字第1070672730號函、107年11月26日府地用字第1071313426號函、108年5月22日府地用字第1080598497號函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先後以108年10月24日南市地用字第1081215677號、109年4月13日南市地用字第1090452945號、109年9月14日南市地用字第1091110084號函所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各裁處鄭國彬新臺幣(下同)6萬元、9萬元、12萬元、15萬元、18萬元及21萬元之罰鍰,且令鄭國彬停止一切非法使用行為,並限期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恢復原狀。詎鄭國彬猶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仍未依限將系爭土地改善至合法使用之狀態,經臺南市政府人員於110年1月14日派員前往該土地執行斷水斷電作業,發現鄭國彬雖已停止在該土地從事消防配管裁切、組裝加工,惟該土地上仍有鐵皮建物及擋土牆等固定基礎設施,並未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而悉上情。

㈡案經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鄭國彬坦承系爭土地為其所有,該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有在該土地上從事消防配管裁切、組裝加工等使用,現已停止並淨空搬走,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區域計畫法犯行,辯稱:我在106年4月間購買系爭土地作為消防配管的工廠使用,擋土牆及鐵皮建物是前地主在102年就搭建了,不是我蓋的,購買的時候我也不知道等語。

三、查被告所有之系爭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經依法申請核准之用途或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外,依法僅能供農牧業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其於106年4月起,在該土地上從事消防配管裁切、組裝加工等使用,並設有鐵皮建物及擋土牆,而未依管制作農業使用;嗣經臺南市政府發現,臺南市政府即先後以107年6月15日府地用字第1070672730號函、107年11月26日府地用字第1071313426號函、108年5月22日府地用字第1080598497號函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先後以108年10月24日南市地用字第1081215677號、109年4月13日南市地用字第1090452945號、109年9月14日南市地用字第1091110084號函所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各裁處被告6萬元、9萬元、12萬元、15萬元、18萬元及21萬元之罰鍰,且令被告停止一切非法使用行為,並限期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恢復原狀。詎被告仍未依限將系爭土地改善至合法使用之狀態,經臺南市政府人員於110年1月14日派員前往該土地執行斷水斷電作業,發現被告雖已停止在上開土地從事消防配管裁切、組裝加工,惟該土地上仍有鐵皮建物及擋土牆等固定基礎設施,並未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等情,有臺南市政府107年6月15日府地用字第1070672730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臺南市政府107年11月26日府地用字第1071313426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臺南市政府108年5月22日府地用字第1080598497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10月24日南市地用字第1081215677號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4月13日南市地用字第1090452945號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9月14日南市地用字第1091110084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臺南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會勘暨執行斷水電紀錄表各1份,110年1月14日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四、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㈠被告於警詢中供稱:鐵皮屋與擋土牆是我購買土地之前的地

主就有建設好了,後來我購買土地的時候,因為我有工程在使用,發現土地上有建設好的鐵皮屋剛好可以讓我的物品放置,所以連土地與建物一起購買。106年4月份後,我就在該土地上鐵皮屋做消防配管的裁切、組裝工作。鐵皮屋門牌為臺南市○市區○○里○○00號。我也有繳交房屋稅與地價稅,而之前鐵皮屋也有申請農舍牌照,但因為我的使用而被取消等語(警卷第3至4頁)。足認被告是向前地主同時購買系爭土地及地上未保存登記之鐵皮屋及擋土牆等建物,並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警卷第53至55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09年5月14日南市財新字第1092910713號函(警卷第57至58頁)、109年房屋稅繳款書及臺灣土地銀行代收款項證明聯(警卷第59頁、第63頁)、108年房屋稅繳款書(警卷第65頁)等在卷可參。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及擋土牆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臺南市○市區○○里○○00號)既由前地主連同系爭土地一併出售予被告,並將房屋稅籍(稅籍編號:00000000000)過戶予被告名下,顯見被告已取得上開系爭土地上鐵皮屋及擋土牆等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被告自得予以使用及自行拆除。被告辯稱購買時不知道有上開鐵皮屋及擋土牆云云,或以上開鐵皮屋及擋土牆是前地主在102年就搭建了,不是我蓋的為由,拒絕拆除回復改善系爭土地至原農業使用目的,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自不可採信。㈡被告既明知系爭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竟自106年4月起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並購買地上未保存登記鐵皮屋及擋土牆等地上物一併加以利用,而未依管制作農業使用,經臺南市政府作成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各裁處被告6萬元、9萬元、12萬元、15萬元、18萬元及21萬元之罰鍰,且令被告停止一切非法使用行為,並限期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恢復原狀。經臺南市政府人員於110年1月14日派員前往該土地執行斷水斷電作業,被告雖已停止在該土地從事消防配管裁切、組裝加工,惟該土地上仍有鐵皮建物及擋土牆等固定基礎設施未拆除,被告既有權拆除處分上開鐵皮建物及擋土牆,仍故意不拆除以回復原農業使用目的,被告自有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應足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且未依臺南市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鐵皮建物及擋土牆恢復至供農牧用地使用,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論處。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六、量刑: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違反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使用土地,而經限期令其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地上建物,恢復農業使用目的,仍拒不恢復土地原狀,顯見其對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妨害國家整體土地規劃、發展、利用及管制,另考量其犯後雖未表示認罪,然對於主要事實經過均不爭執,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非大(在5千平方公尺以下),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區域計畫法第15條(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 11 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