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原 告 李博榮特別代理人 李怡璇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被 告 王常榮上列被告王常榮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061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8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