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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文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51號、109年度偵字第7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振海康紅外線體溫計拾陸個(含紙箱)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7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偵字卷第65至67頁,本院卷第11頁)。而該案查扣之振海康紅外線體溫計(含紙箱)共16個,均係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預備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他字卷第49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