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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智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陳清義共 同選任辯護人 郭俐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30、14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清義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被告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處同法第91條第2項之罰金,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前開罪名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和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9330號110年度偵字第14169號被 告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兼 代表人 陳清義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之O居臺南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郭俐瑩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O樓之0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義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冠捷公司)之負責人,為冠捷公司執行業務之人,其未經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阿布扎比能源開發公司(下稱阿布扎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銷售,自民國93年1月1日(即91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2年後,參著作權法第106條之2第1項規定)起,擅自將阿布扎比公司所擁有之「老鷹圖像」美術著作(下稱系爭老鷹圖像),重製於冠捷公司所生產之潤滑油、油精、齒輪油等商品及包裝紙箱上,而侵害阿布扎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阿布扎比公司(告訴代理人郭建中律師、許綾殷律師、陳思涵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被告陳清義之供述

待證事實:坦承在冠捷公司所生產之潤滑油、油精、齒輪油

等商品及包裝紙箱上使用系爭老鷹圖像之事實,惟辯稱:系爭老鷹圖像是之前美國LSC石油公司提供許多圖片給我參考,再加上我的想法後重新設計而得,且該老鷹圖像業經冠捷公司申請取得註冊號第00000000號商標權等語。

㈡告訴代理人許綾殷律師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待證事實: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㈢告訴代理人所提出被告等使用系爭老鷹圖像之照片多張

待證事實:被告等有將系爭老鷹圖像連同「ANDOC」英文字樣使用於公司相關產品、物品及處所。

㈣告訴代理人所提出告訴人公司關於系爭老鷹圖像之使用資料1

份待證事實:系爭老鷹圖像係告訴人阿布扎比公司於西元1998

年所創作,並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申請註冊取得自西元1999年9月29日起之商標權,與該老鷹圖像同時使用者並有「ADNOC」英文字樣。

㈤註冊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1份

待證事實:冠捷公司於89年6月26日申請系爭老鷹圖像為註冊商標,並於91年2月16日核准註冊。

㈥註冊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1份

待證事實:冠捷公司曾於92年11月11日申請「ADNOC」英文

字樣為註冊商標,並於93年8月16日核准註冊,

而告訴代理人表示該「ADNOC」英文字樣為告訴 人公司之英文簡稱。

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送註冊號第00000000號有關「ADNOC」商

標評定及撤銷商標註冊資料1份待證事實:註冊號第00000000號「ADNOC」商標註冊,經告

訴人公司於96年8月3日申請評定,業於97年6月12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予以撤銷。

二、被告等所犯法條:㈠核被告陳清義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被告冠捷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刑。㈡被告陳清義所為,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應僅包括論以集合犯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