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 請 人 黃光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案件,聲請付與錄音光碟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九四三號案件,如附表所示各次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其餘聲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687、1697號交付錄音光碟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前所聲請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687、1697號交付錄音光碟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11月17日訊問後,於110年1月11日裁定,並於同年1月25日確定。
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6個月內即7月25日前提出聲請。惟聲請人係於110年10月29日始具狀聲請,有聲請狀上法務部○○○○○○○收件章日期可稽,已逾上開法定期限,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所聲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3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各次開庭錄音部分,經查,聲請人即該案被告因販賣毒品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該案於109年1月16日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是距聲請人聲請之時,尚未逾2年,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附表 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3號案件開庭期日如下105年12月23日 訊問庭 106年1月10日 準備程序 106年1月23日 審判程序(黃光平以證人身分出庭) 106年3月21日 延長羈押訊問庭 106年4月18日 審判程序 106年4月20日 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