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沼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沼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沼博因犯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28號」,應補充記載為「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28號、110年度撤緩偵字第41號」外,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