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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元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元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7月1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肇事逃逸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8日 106年11月4日 106年1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432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4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462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16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16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462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16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1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5月5日 (撤回上訴) 110年5月5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