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政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執行案件(105年執緝字第1517號、107年執字第9757號;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案號: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6月11日,有受刑人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